1、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管理工作,提高资产配置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计划,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根据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需要,对保障公务活动所需的资产配置事项作出的年度安排,包括通用资产配置计划和专用资产配置计划。 第三条 资产配置计划管理遵循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通用和专用相结合、计划和预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各部门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通用资产配置计划管
2、理工作,各部门负责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除机关服务中心以外其他事业单位的通用资产配置计划管理工作。 专用资产配置计划由各部门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 国管局每年第三季度布置下一年度通用资产配置计划编报工作,明确编报的依据、内容和工作要求 。 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在全面盘点资产情况基础上,根据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需要,依据资产配置标准,综合考虑资产存量、增减变动和机构人员情况等因素,合理编制通用资产配置计划报 表和编报说明, 做到 数据 准确、内容完整 、报送及时 。 第七条 通用资产配置计划报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通用资产配置计划表。反映各类通用资产实有存量、拟处置数量、计划配置
3、数量和金额,反映预计采购时间等情况。 (二) 机构人员情况表。反映机构、人员和资产购置经费预算等情况。 国管局适时对通用资产配置计划报表具体内容进行调整。 第八条 通用资产配置计划编报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本部门资产配置标准制定情况、机构人员情况和各类通用资产人均占有情况; (二) 特殊用途通用资产配置项目、性能用途、数量金额等情况; (三) 重要会议、大型活动和开展临时专项工作等配置通用资产情况; (四)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国管局和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通用资产配置计划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编 报单位 范围 和报表材料是否完整; (二)报表数据是否真实、
4、准确、完整 ,编报说明的内容是否全面详实; (三)资产配置数量和价格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四) 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条 国管局于每年年底前审核批复各部门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通用资产配置计划,并抄送财政部、审计署。各部门审核批复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除机关服务中心以外其他事业单位的通用资产配置计划,于次年第一季度将有关情况报送国管局。 第十一条 通用资产配置计划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二条 各部门因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承担专项工作等情形需要调整通用资产配置计划的,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国管局于每年 8 月统一对各部门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本年度通用资产配
5、置计划调整事项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国 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资产配置计划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可以邀请专业人员参与,必要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检查。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指导,加强对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除机关服务中心以外其他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管理的监督检查,推动资产配置计划规范执行。 第十四条 国管局按照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对各部门资产配置计划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对报送虚假材料,未按规定程序编制、审核资产配置计划,超标准超计划配置资产的,扣减其当年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分数,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配置计划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和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资产配置计划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