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续教育学院(培训部)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 2016 年 4 月 11 日学院办公会讨论通过) 一、总则 (一)为了保障相关个人和组织依法获取学院信息,根据上海政法学院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开。 (三)学院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学院安全稳定。 二、公开的内容 (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类型、机构设置、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二)日常工作中 发生的有重大意义和新闻价值的信息。 (三)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
2、的有关信息。 (四)专业介绍、教学点介绍、学籍管理、学位评定、毕业环节等信息及相关管理制度。 (五)学生奖学金、优秀毕业生申报及评定情况。 (六)继续教育研究课题的立项、结项情况。 (七)社会培训项目介绍、培训动态。 (八)党建工作。 (九)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十)相关规章制度。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二)学院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的; 3.涉及个人隐私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公开的审批程序 (一)一般日常管理方面的信息公开,由科室(中心)负责人提出,分管领导审查决定是否公开及公开方式。 (二)涉及重大事项、有争议事项需要信息公开的,由科室(中心)负责人提交学院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四、信息公开的途径 (一)对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利用学院网站、年鉴、会议纪要、制度汇编、宣传册等方式予以公开。 (二)信息公开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学院办公室要及时更新网站信息。 (三)学生管 理制度汇编成册,在新生报到时发放。 (四)对于需要公开的信息,学院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一周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一周内予以更新。 五、本暂行办法自学院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