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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行使厅机关行政处罚权工作规程(暂行).doc

1、 1 集中行使厅机关行政处罚权工作规程 (暂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 2015 37 号)精神和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批复(桂编 2017 74 号)关于 “集中行使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行政处罚权 ”要求,制定本规程。 一、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由我厅直接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二、职责分工 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罚意见,厅法制处负责合法性审查,厅城市管理监 督局负责统一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监督执行。 三、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

2、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我厅立案查处违法行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的,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立案调查。 有关处室按照业务分工,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收集证据,出具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罚意见,送交城市管理监督局。重大疑难案件,经分管厅领导批准,由主办处室会同相关处室联合调查,研究提出处罚意见。 2 (二)处罚告知。 城市管理监督局根据主办处室的处罚意见,起草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经主办处室会签后,报主办处室分管 厅领导签发。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发文代字编号为:桂建督罚告字 20* *号。 (三)告知听证。 城市管理监督局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听证、且当事

3、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由法制处组织听证,提出听证意见。主办处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决定是否调整行政处罚意见。 (四)处罚执行。 城市管理监督局根据主办处室提出的行政处罚意见,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主办处室、法制处会签,并报主办处室分管厅领导签发后,送达当事人,并监督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城市管理监督局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文代字编号为:桂建督罚字 20*号。 (五)反馈归档。 案件办理终结后,城市管理监督局将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反馈主办处室和法制处,并负责案件归档。 (六)信息公开。 对于厅本级办理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城市管理监督局在案件办结后 3 个工作

4、日内将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提供给厅信息中心,厅信息中心须在 4 个工作日内(含收到信息当日)在 “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 ”依法公开处罚结果,并按要求及时归集到 “信用广西 ”进行公示。 3 四、其他事项 法制处接到因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材料后,转由主办处室起草行政复议答复书、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派出诉讼代理人、提供全部证据和依据等工作,城市管理监督局配合。 本规程实施前尚未办结的案件,由原主办处室继续办理并监督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流程图 1 行政处罚流程图 (适用一般程序) 要求听证 不要求听证 立案调查 对主办处室或其它渠道 发现应由 我 厅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线索, 由主办处室立

5、案调查并提出处罚意见,送交城市管理监督局。 起草处罚意见 城市管理监督局根据 主办处室的处罚意见,起草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经主办处室会签 后,报主办处室分管厅领导签发。 告知 城市管理监督局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法制处主持听证会,主办处室、城市管理监督局和处罚当事人参加听证会。 主办处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决定是否调整行政处罚意见。 处罚执行 城市管理监督局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主办处室会签和 法制处 合法性审查、 会签 , 报主办处室分管厅领导签发后,送达当事人,并监 督执行。 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城市管理监督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反馈归档 城市管理监督局将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反馈主办处室和法制处,负责案件归档。 信息公开 城市管理监督局在案件办结后 3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提供给厅信息中心,厅信息中心须在 4 个工作日内(含收到信息当天)在 “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 依法公开处罚结果,并按要求及时归集到 “信用广西 ”进行公示。 附件 信息公开选项 : 依申请公开 抄送: 自治区纪委驻厅纪检组,各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 广西 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 1月 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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