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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doc.doc

1、 1 附件 1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征求意见稿) 2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无人机系统 . 4 第三章 无人机驾驶员 . 7 第四章 飞行空域 . 8 第五章 飞行运行 . 13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18 第七章 附 则 . 21 3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相关活动,保障飞行管理工作顺利高效开展,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辖有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单位、个人和与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有关的人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2、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军民融合、管放结合、空地联合,实施全生命周期设计、全类别覆盖、全链条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飞行安全,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及相关领域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应当坚持安全为要,降低飞行活动风险; 坚持需求牵引,适应行业创新发展;坚持分类施策,统筹资源配置利用; 坚持齐抓共管,形成严密管控格局。 第五 条 本条例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机上没有驾驶员进行操作的航空器,包括遥控驾驶航空器、自主航空器、模型航空器等。 遥控驾驶航空器和自主航空器统称无人机。 第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领导全国无 4 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通过无人驾

3、驶航空器管理部际联席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单位各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负责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模型航空器管理规则,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空军、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等单位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 第二章 无人机 系统 第八条 无人机分为国家无人机和民用无人机。民用无人机,指用于民用航空活动的无人机;国家无人机,指用于民用航空活动之外的无人机,包括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等飞行任务的无人机。 根据运行风险大小,民用无人机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其中: 微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小于 0.25 千克,设计性能同时满足飞行真高不超过 50米、

4、最大飞行速度不超过 40 千米 /小时、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的遥控驾驶航空器。 轻型无人机,是指同时满足空机重量不超过 4千克,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 7 千 克,最大飞行速度不超过 100 千米 /小时,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的遥控 5 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无人机。 小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不超过 15 千克或者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 25 千克的无人机,但不包括微型、轻型无人机。 中型无人机,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 25 千克不超过 150 千克,且空机重量超过 15 千克的无人机。 大型无人机,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 150 千克的无人

5、机。 第九条 无人机生产企业规范、产品制造标准、产品安全性,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中型、大型无人机,应当进行适航管理。 微型、轻型、小型 无人机投放市场前,应当完成产品认证;投放市场后,发现存在缺陷的,其生产者、进口商应当依法实施召回。 第十条 销售除微型无人机以外的民用无人机的单位、个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并核实记录购买单位、个人的相关信息,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备。 购买除微型无人机以外的民用无人机的单位、个人应当通过实名认证,配合做好相关信息核实。 第十一条 民用无人机登记管理包括实名注册登记、国籍登记。 除微型无人机以外的民用无人机应当向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实名注册登记,根据有关规则进行国籍登记。

6、 登记管理相关信息,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当与军 民航空管、 6 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共享。 民用无人机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变更;发生遗失、被盗、报废时,应当及时申请注销。 第十二条 使用民用无人机从事商业活动应当取得经营许可。 第 十三 条 民用无人机应当具有唯一身份标识编码;除微型无人机以外的民用无人机飞行,应当按照要求自动报送身份标识编码或者其他身份标识。 第十四条 具备 遥测、遥控和信息传输等功能的民用无人机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功率等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 第 十五 条 民用无人机生产者应当在微型、轻型无人机的 外包装显著标明守法运行说明和防范

7、风险提示,在机体标注无人机类别。 第十六条 从事 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飞行活动和利用轻型无人机从事商业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强制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七条 国家无人机的分类、定型、登记、识别、保险等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无人机、无人机系统技术的进出口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个人携带或者寄递民用 无人机入境,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 7 定。 第十九条 为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飞行安全,保障重大任务,处置突发事件,军队、武警部队、公安机关和国家 安全机关可以配备和依法使用无人机反制设备。无线电技术性阻断反制设备的使用,需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 章 无人机

8、驾驶员 第二十条 轻型无人机驾驶员应当年满 14周岁,未满 14周岁应当有成年人现场监护;小型无人机驾驶员应当年满 16 周岁;中型、大型无人机驾驶员应当年满 18 周岁。 第二十一条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培训包括安全操作培训和行业培训。 安全操作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操作培训,理论培训包含航空法律法规和相关理论知识,操作培训包含基本操作和应急操作。安全操作培训 管理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 行业主管 部门对民用无人机行业应用有特殊要求的,可实施行业培训,行业培训包括任务特点、任务要求和特殊操控等培训。培训管理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 操控微型无人机的人员需掌握运行守法要求。 驾驶轻型无

9、人机在相应适飞空域飞行,需掌握运行守法要求和风险警示,熟悉操作说明;超出适飞空域飞行,需参加安全操 8 作培训的理论培训部分,并通过考试取得理论培训合格证。 独立操作的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其驾驶员应当取得安全操作执照。 分布式操作的无人机系统或者集群,其操作者个人无需取得安全操作执照,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 管理体系应当接受安全审查并取得安全操作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 国家无人机驾驶员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应当接受民用航空管理机构、飞行管制部门以及公安机关进行的身份和资质查验。 第二十五条 因故意犯罪曾经受到刑事处罚的人 员,不得担任中型、大型无人机驾驶员

10、。 第四章 飞行空域 第二十六条 无人机飞行空域划设应当遵循统筹配置、灵活使用、安全高效原则,充分考虑国家安全、社会效益和公众利益,科学区分不同类型无人机飞行特点,以隔离运行为主、兼顾部分混合飞行需求,明确飞行空域的水平、 垂直范围和使用时限。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微型无人机禁止在以下空域飞行: (一)真高 50 米以上空域; (二)空中禁区以及周边 2000 米范围; 9 (三)空中危险区以及周边 1000 米范围; (四)机场、临时起降点围界内以及周边 2000 米范围的上方; (五)国界线、边境线到我方一侧 2000 米范围的上方; (六)军事禁区以及周边 500 米范围的上方,军事管

11、理区、设区的市级(含)以上党政机关、监管场所以及周边 100米范围的上方; (七)射电天文台以及周边 3000 米范围的上方,卫星地面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 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 1000 米范围的上方,气象雷达站以及周边 500 米范围的上方; (八)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和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及周边 100米范围的上方,发电厂、变电站、加油站和大型车站、码头、港口、大型活动现场以及周边 50 米范围的上方,高速铁路以及两侧 100 米范围的上方,普通铁路和省级以上公路以及两侧 50 米范围的上方; (九)军航超低空飞行空域。 上述微型无人

12、机禁止飞行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会同战区确定具体范围,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设置警示标志或者公开相应范围。警示 标志设计,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 划设以下空域为轻型 无人机管控空域: (一)真高 120 米以上空域; 10 (二)空中禁区以及周边 5000 米范围; (三)空中危险区以及周边 2000 米范围; (四)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民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水平投影范围的上方; (五)有人驾驶航空器临时起降点以及周边 2000 米范围的上方; (六)国界线到我方一侧 5000 米范围的上方,边境线到我方一侧 2000 米范围的上方; (七)军事禁区以及周边 1000 米范围的上方

13、,军事管理区、设区的市级(含)以上党政机关、核电站、 监管场所以及周边200 米范围的上方; (八)射电天文台以及周边 5000 米范围的上方,卫星地面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 2000 米范围的上方,气象雷达站以及周边 1000米范围的上方; (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和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及周边 150米范围的上方,发电厂、变电站、加油站和中大型车站、码头、港口、大型活动现场以及周边 100 米范围的上方,高速铁路以及两侧 200 米范围的上方,普通铁路和国道以及两侧 100 米范围的上方; (十)军航低空、超 低空飞行空域; (十一)省级人民政府会同战区确定的管控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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