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委托书附则 本 附则内容构成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委托书的不可分割的部分,系委托人与被委托人间就委托事宜达成一致的条款。 委托人兹委托被委托人根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及 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业务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在贷款 期内 ,以 对年对月的方 式,将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含住房公积金按月补贴 、补充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补贴) )账户内,不高于当年已还贷 款本息的金额 (整佰元),直 接划入委托书所列公积金龙卡账号 。 经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平等自愿协商,双方均同意共同遵守以下规定: 一、委托人在签
2、署 本委托书时,已经知悉并承诺遵守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 关于因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委托提取”)的政策规定。如果委托提取的政策规定发生变化,愿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委托人已经仔细核对并确认所填内容无误,保证提供的所有信息是 真实的、准确的,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被委托人应核对委托人填写的有关信息。 三、委托人限于主贷款人和主贷款人的配偶或直系血亲。所有委托人均是相对应住房公积金(包括住房公积金按月补贴 (住房公积金补贴) )账户的所有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能作为委托人。 四、委托人对委托书所列住房公积金贷款账号项下主贷款人的贷
3、款,只能同时办理一次委托,同时,该委托生效后 ,中心不再直接办理委托人还贷提取业务。委托人在中心只能办理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委托提取业务。 五、委托期内 ,委托人同意,具体提取住房公积金划款的时间 、方式均按中心制定的办法操作。原贷款合同中约定提取还贷时间的,以委托书约定为准。 六、委托人如果产生逾期本息,应及时归还逾期部分本息,若在中心计算划款金额时,仍有逾期本息存在,则逾期本息不计 入当年 应划款金额。 七、 委托提取发生差错 的,委托人有义务配合被委托人按规定进行纠错。 八、因贷款银行系统升级等原因造成不能按时划款的,被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 委托提取指定划款账户为公积金龙卡。主贷
4、款人选择公积金龙卡作为还贷 账户的,应及时核对卡内的余额,如因余额不足造成逾期的,被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委托人中的主贷款人、主贷款人的配偶或直系血亲发生变化,委托人应在规定的委托提取划款月份的一个月前到被委托人(或代办银行)处办理委托变更手续,否则由此而造成的法律纠纷及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十一、委托人需终止委托的,应在约定的委托提取划款月份的前一个月到被委托人(或代办银行)处办理终止委托手续。 十二、由于不可抗力或非被委托人 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进行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的 ,被委托人不承担责任。 十三、因公、检、法机关要求冻结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委托提取相应暂停,待冻结取消后
5、,再履行委托事宜。 十四 、委托书由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人有多人的,所有的委托人都必须亲自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证明配偶关系或直系血亲关系的婚姻证明或户口簿(或户籍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贷款合同原件、宁波市 北仑区 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申请书,到被委托人(或代办银行)处当场签署本委托书。委托人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和签字均属真实有效,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及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十五、委托人贷款本息结清后,委托书的效力自动终止。 十六、主贷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委托书的效力自动终止。 十七、因委托人原因,导致 委托提取划款连续 12 个月不成功的,委托书的效力自动终止。 十八、委托书一式三联,第一联被委托人留存,第二联主贷款人留存,第三联代办银行 留存。 签名: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