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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1、北京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

2、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级别 工具 火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部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校长、书记 软席(软座、软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正副司(局)级人员: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正(副)主任医师、高级会计师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 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学生 硬席(硬座、硬卧) 三等舱 不允许乘坐 凭据报销 (二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

3、机。 (三 )副部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六条 乘坐火车,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 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七条 乘 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限每人每次一份 ),凭据报销。乘坐出租车到机场或者火车站的,可以报销其出租车票,但不给予当天公杂补助。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若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不明,按校长、书记每人每天 600元,正高、副高级职称每人每天

4、300元,中级及以下职称每人每天15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九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条 学生按每人每天 8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 (日历 )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校内在职人员每人每天 50元,学生每人每天 25元,对校外人员不给予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学校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 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 没有住宿费发票的,不给予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 (日历 )天

5、数实行定额包干,校内在职人员每人每天 30元,学生每人每天 15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对校外人员不给予公杂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若会议开支的标准小于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伙食补助及公杂费包干标准,学校对其差额部分给予补贴。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学校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 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6、和公杂费均回学校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七条 到基层单位实 (见 )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 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对于到基层挂职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其工资供给关系仍在原单位的,按照本规定给予补助。工资供给关系转到挂职单位的,不再执行本规定。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对因工作调动到我校工作的人员,其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 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不得乘坐飞机和软卧。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

7、,在每人每公里 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十九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 (父母、配偶、未满 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 ),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 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我 校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北京的旅费,可予以报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7年 1月 1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师范大学财经处负责解释。 附差旅费报销单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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