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EF-2014-0570002 合同编号: 宜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 买受人: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监制 宜昌市房产管理局 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宜昌市房产管理局和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在签约之前,买受人 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与出卖人充分协商,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该进一步咨询,达成一致意见。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它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
2、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的内容、空格部位的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的内容 ,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与主合同不一致 3 时,以主合同意思表示为准。 6.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
3、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7.本合同条款由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宜昌市房产管理局和 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专业术语解释 1.商品房预售: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定金: 合同当事人为了证明合同成立及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
4、不履行合同时,应双倍返还定金。 4.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时,应付给对方当事人的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5.套内建筑面积: 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 4 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6.房屋建筑面积: 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 2.20M 以上(含 2.20M)的永久性建筑。 7.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8.民用建筑节能: 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 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
5、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9.房屋登记: 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它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薄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10.所有权转移登记: 是指商品房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办理的登记类型。 11.分割拆零销售: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销售方式。 12.返本销售: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13.售后包租: 是指房地产开 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14.层高: 是指上
6、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净 5 高: 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宜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 当事人 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 商品房买卖 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 章 合同当事人 出 卖 人 : 通讯 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通讯 地址: 邮政编码: : 营业执照注册号
7、: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6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1: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国籍】【户籍所在地】 :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证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 】,证号: 通讯地址: 邮 政编码: _ _,联系电话: _ _ _ 买受人 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国籍】 【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 】,证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
8、国籍】 【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 证号: 7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 第 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坐落于 地块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 。该地块【国有 土地 使用证号】为 _, 土地使用权 面积为 _ _平方米,土地用途为 _ 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 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_ _, 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编号为 _ _ _,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 _ _。 第二条 商品房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取得宜 都
9、市房产管理局核发的湖北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 。 第三条 商品房基本情况 1.该商品房为 【幢】 单元 层 号房, 丘幢号 。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该商 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2.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 _】。 3.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 _,建筑总层数为 _层,其中地上 _ _层,地下 _ _层。 4.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 面积 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商品房共用部位见附件二。 8 5.该商品房【层高】【净高】不小于 _米,有 _个阳台,其中_个阳台为封闭式, _个阳台为非封闭式(见
10、附件一)。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 文件为准。 6.该商品房为【装修房】【毛坯房】。 7.其他: 。 第四条 抵押 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 1.该商品房未设定土地抵押及在建工程抵押; 2.该商品房建设用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 ,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 _。 3.该商品房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登记机构: ,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 _。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 房屋权利状况 承诺 1.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2.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该商
11、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4. ; 5. 。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 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 送达 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 9 (含已付贷款部分 ),并自买受人 付款 之日起,按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六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 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
12、平方米 _(币种 ) _元,总价款为 _ _元 (大写 _ _元整 )。 2.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 平方米 _ _(币种 )_ _ 元,总价款为 _ _ 元 (大写 _ _元整 )。 3.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_(币种 )_ _ 元 (大写 _ _元整 )。 4. 。 出卖人不再向买受人收取该商品房房价款外的费用,办证费用除外。出卖人代办房屋权属证书的,应由买受人承担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及税、费,买卖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 】项方式处理: 1.由买受人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 2.由出卖人代收,并委托出卖人代为交纳,据实结算。 3. 。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 )买受人
13、采取下列第 _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 4.其他方式付款。 10 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四。 以上第 3种付款方式,若因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同意买受人购房贷款申请,导致买受人无法按本合同第七条第【 3】 款约定的期限支付相应房价款的,买卖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项方式处理:(须选一项) 【 1】双方同意变更本合同,另行协商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 2】双方自行约定: 。 (二 )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本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专项用于本工程建设。 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帐户名称: 帐号: 监管银行名 称: 第八条 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和 (2)不作累加 )。 (1)逾期在 _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_的 违约金 。 (2)逾期超过 _ _日 (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 (1)项中 的期限相同 )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_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 (含已付贷款部分 )。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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