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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改[2015]12号政府法制办责任清单doc.doc

1、 1 附件 1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审核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 2008 17 号):“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把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法治政府的重点任务来抓,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要大力培育依法行政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河南省人 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 2008 68 号):“深入开展依法行政

2、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大力培育依法行政的先进典型 ,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 ,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受理 1.受理责任:及时受理材料,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监督协调科 不收费 审核 2.审核责任:通过实地考察、查阅资料、查阅案卷等方式进行审核。 监督协调科 拟定 3.拟定责任:拟定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名单。 监督协调科 公示 4.公示责任:将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拟定名单通过三门峡市政府法制网向社会公示,经公示对拟定名单无异议的,报省政府认定。 监督协调科 授牌 5.授牌责任:授予“三门峡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标牌。 监督

3、协调科 动态管理 6.动态管理责任:对存在问题较多,而起不到示范作用或出现重大问题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其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 监督协调科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 0398-2511126 投诉机构:三门峡市政府法制办综合科 投诉电话: 2511127 受理地点:三门峡市崤山西路 36 号市政府法制办监督协调科 2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2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 2010 3

4、3 号):“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并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 制定方案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内容和分值、方式方法、考核结果的认定和运用等。 行政复议应诉科、监督协调科、法规科 不收费 收集材料 2.收集材料责任:收集相关材料。 行政复议应诉科、监督协调科 、法规科 组织考核 3.组织考核责任: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考核、集中评查、社会评议,并结合工作台账

5、,汇总成绩。 监督协调科 确定考核结果 4.确定考核结果责任:汇总成绩,确定各被考核单位的考核结果和名次,并将考核结果报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 监督协调科 反馈 5.反馈责任:将考核结果报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反馈,要求考核对象针对问题进行整改。 监督协调科 审核 6.审核责任:对考核对象的整改材料进行审核。 监督协调 科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 0398-2511126 投诉机构:三门峡市政府法制办综合科 投诉电话: 2511127 受理地点:三门峡市崤山西路 36 号市政府法制办监督协调科 3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三

6、门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3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初审 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063 号):“试点地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发挥在法制工作方面的参谋和助手作用,协助本级政府依法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2 17 号):“有关城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

7、办发 2000 63 号)的要求,发挥在法制工作方面的参谋和助手作用,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依法 积极稳妥地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自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 的通知 (国发 1996 13 号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的规定,继续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密切关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及时研究提出依法解决问题的意见 和建议,协助本级人

8、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保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顺利实施。” 审查 1.审查责任:实地考察、审核各县(市、区)政府提供的文件资料。 监督协调科 不收费 研究 2.研究责任:集体研究后向市政府提出建议。 监督协调科 决定 3.决定责任:市政府作出批复。 监督协调科 监督指导协调 4.监督指导协调责任:建立完善制度,加强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监督协调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 0398-2511126 投诉机构:三门峡市政府法制办综合科 投诉电话: 2511127 受理地点:三门峡市崤山西路 36 号市政府法

9、制办监督协调科 4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4 审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性 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69 号)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在提交讨论前应当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 ,不得提交讨论。第十三条 制定机关将规范性文件草案交其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 ,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 )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 )起草说明 ;(三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四 )其他与制定

10、规范性文件有关的材料。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主要依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征求意见情况、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报送审查 1.受理责任:接受起草单位报送的规范性文件等材料,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其修改完善。 法规科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在审查阶段应当进行立法项目成本效益分析。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一)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二)主要内容严重脱离实际或者立法技术上存在重大缺陷,需要做全面调整和修改的;(三)重大问题协调不一致的;(四)不宜按地方性法规、规

11、章形式发布的。 法规科 征求意见 3.征求意见责任:将草案征求意见稿书面发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同时通过市政府法制网站或者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内容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举行听证会。 法规科 协调 4.协调责任:有关部门对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进行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法规科 办务会议研究 5.会议研究责任: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办会议集体讨论

12、通过后,形成法制审查意见报送市政府征求意见。 市政府法制办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6.提请审议责任: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市政府法制办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 0398-2511133 投诉机构:三门峡市政府法制办综合科 投诉电话: 2511127 受理地点:三门峡市崤山西路 36 号市政府法制办法规科 5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5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报省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

13、府令第 169 号)第十九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 15 日内 ,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 )各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 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报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备案 ;(四 )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抄报本级人民政府。” 报备 1.报备责任: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 市政府法制办报 备。 法规科 15 日 15 日 不收费 受理 2.受理责任:从备案、材料是否完整规范、报备

14、时限,合法性、是否为规范性文件等情况进行审查(非规、上报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等不予受理,说明原因及时退回材料或通知补充材料)。 法规科 审查 3.审查责任: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政策规定:认为存在疑问,可向制定机关发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请予说明函;也可直接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组织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听取意见。 法规科 公布 4.公布责任:合法且适当,审核通过,告知有关部门处理结果并进行网上公布。 法规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 0398-2511133 投诉机构:三门峡市政府法制办综合科 投诉电话: 2511127 受理地点:三门峡市崤山西路 3

15、6 号市政府法制办法规科 6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6 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 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69 号)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 ,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负责备案审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建议。 受理 1.受理责任: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受理条件 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及时退回材料或通知补充材料;对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 ,应

16、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法规科 30 日 30 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向被申请人发出请予说明函,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组织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听取双方意见。 法规科 决定 3.决定责任:规范性文件合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规范性文件违法或不适当,向制定机关发出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建议书 , 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该建议书之日起 30 日内自行 纠正并反馈情况;逾期不纠正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在 60 日内予以撤销。必要时按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追究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责任。 法规科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 0

17、398-2511133 投诉机构:三门峡市政府法制办综合科 投诉电话: 2511127 受理地点:三门峡市崤山西路 36 号市政府法制办法规科 7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7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河南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 110 号)第六条:“省、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履行备案监督职责。” 报备 1.报备责任: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各县(市、区

18、)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法制办报备。 法规科 15 日 15 日 不收费 受理 2.受理责任:从备案、材料是否完整规范、报备时限,合法性、是否为 规范性文件等情况进行审查(非规、上报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等不予受理,说明原因及时退回材料或通知补充材料)。 法规科 30 日 30 日 审查 3.审查责任: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认为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疑问,可向制定机关发出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请予说明函;也可直接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组织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听取意见;规范性文件违法或不适当,向制定机关发出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建议书,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该建议书之日起 30 日内自行

19、纠正并反馈情况;逾期不纠正的报请同级人民政 府在 60 日内予以撤销。必要时按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责任;对于符合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依规通过审核。 法规科 公布 4.公布责任:合法且适当,审核通过,告知有关部门处理结果并进行网上公布。 法规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 0398-2511133 投诉机构:三门峡市政府法制办综合科 投诉电话: 2511127 受理地点:三门峡市崤山西路 36 号市政府法制办法规科 8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20、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8 市政府涉法重大决策和重要事务合法性审查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 2010 33 号):“规范行政决策程序。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受理 1.受理责任:受理市政府交办涉法重大决策和重要事务 ,进行业务审 查。 法规科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疑难问题,召开法制办内部市政府合同和重要规范性文件审查研讨会,召集审查小组有关成员集体审查。 法规科 结论 3.决定责任:及时提出书面法律意见和建议。 法规

21、科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 0398-2511133 投诉机构:三门峡市政府法制办综合科 投诉电话: 2511127 受理地点:三门峡市崤山西路 36 号市政府法制办法规科 9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9 河南行政执法证核发、审验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核发。” 第十二条第三款:“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由县级以上

22、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分级进行年度审验。”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监督协调科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办证单位是否属于具有执法职能、申请办证人员属正式在编人员并通过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培训考试等。 监督协调科 报批 3.报批责任:制作办理执法证审批表,报送分管领导审批。 监督协调科 告知 4.告知责任:通知申请办证单位领取证件。 监督协调科 年审 5.年审责任:对已经发放的证件进行年度审验,并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变更 、收回、注销。 监督协调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23、任。 服务电话: 0398-2511126 投诉机构:三门峡市政府法制办综合科 投诉电话: 2511127 受理地点:三门峡市崤山西路 36 号市政府法制办监督协调科 10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0 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核发 、审验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6 年 3月 29 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由省人民

24、政府统一制作。”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 27 号)第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对违法行为有权依法制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持 证上岗亮证执法的通告:“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执法证和监督证分级进行年度审验。”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监督协调科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申请办证人员是否是正式在编人员,并符合规定的办理执法监督证人员范围。 监督协调科 报批 3.报批责任:制作办理执法监督证审批表,报送分管领导审批。 监督协调科 告知 4.告知责任: 通知申请办证单位领取证件。 监督协调科 年审 5.年审责任:对已经发放的证件进行年度审验,并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变更、收回、注销。 监督协调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 0398-2511126 投诉机构:三门峡市政府法制办综合科 投诉电话: 2511127 受理地点:三门峡市崤山西路 36 号市政府法制办监督协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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