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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文县粮食局责任清单.doc

1、兴文县粮食局责任清单 表 1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粮食流通和储备粮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 拟订全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发展现代粮食流通产业的建议。 承担粮食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承担粮食预警监测和应急责任,负责全县粮食宏观调控具体工作,组织指导全县粮食系统统计工作。研究提出全县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和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的建议,拟订全县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并监督执行。 管理社会粮食流通,保障军队等政策性粮食的供应。 (三)承担县级储备粮行政管理责 任,指导全县粮食储备体系建设。提出地方储备粮总规模及县级储备粮的总体布局和收储、轮换

2、、动用计划建议并组织实施,制定县级储备粮管理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县级储备粮库存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协助做好在兴中央、省、市储备粮及其他政策性临时储存粮食的管理工作。 (四)贯彻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负责全县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质量安全,负责库存原粮卫生监督管理,指导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和抢险救灾,指导全县农村科学储粮工作。 (五) 制订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规划,提出促进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并督促落实,指导 、协调全县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县级投资粮食流通设施建设项目。制订全县粮食仓储、加工和物流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粮食市场体系发展规划,指导粮食批发市场建设。指

3、导粮食企业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指导城乡粮食流通市场建设。 (六)指导全县国有粮食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报告工作。贯彻国家粮食流通财务政策和会计制度,组织编报全县国有粮食企业会计报表及会计决算。负责国家、省、市和县预算拨付的粮食政策性补贴资金和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风险基金、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参与 粮食收购资 金贷款管理。 (七)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八)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一 )关于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负责粮食(含食用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管。 (二 )关于对粮食的监督检查。

4、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三 )关于对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检查监督。对粮食经营者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 (四 )关于县级储备粮轮换。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并对县级储备粮轮换行为及数量、质量进行监管。 (五)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表 2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粮食收购许可 责任主体 流通管理与产业发展股(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

5、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粮食行业相关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会同有关技术人员到经营现场查验粮食仓储设施和粮食 检化验设施,提出是否给予行政许可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 监督 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6、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8822287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管理与产业发展股(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 或 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

7、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 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

8、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 。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8822287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

9、罚 责任主体 流通管理与产业发展股(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或 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 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10、,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 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 。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

11、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8822287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管理与产业发展股(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接到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或 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12、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13、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 。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8822287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管理与产业发展股(

14、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或 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 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

15、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 。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

16、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8822287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管理与产业发展股(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 或 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 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17、。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18、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 。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8822287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责

19、任主体 流通管理与产业发展股(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 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

20、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 。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21、的行政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8822287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管理与产业发展股(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 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或 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22、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

23、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 。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 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8822287 序号 8 权力类型

24、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者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管理与产业发展股(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 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 或者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 的( 或 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

25、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 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 。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 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882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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