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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实施细则.docx

1、 1 公司建设工程安全事件调查 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生产安全事件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事件责任追究制度,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 2014 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成都轨道集团 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成地铁制 20169 号)的相关要求,结合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实际,修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事件,是指在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未造成人员死亡或 3人以下重伤或 5人以下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 100 万的安全问题。对该类安全事件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发生生产

2、安全事件后,事发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第四条 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第二章 事件分类 第五条 按照安全事件损失及对生产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 2 分为 安全事件苗头、一般安全事件、险性安全事件三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安全事件苗头: (一)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下的。 (二)施工造成燃气、给排水、电力、通信、道路交通等中断 6 小时以下,并对居民生活、工作影响较大的。 (三)施工引起塌陷、房屋开裂、燃(油)气泄漏等事件,虽不需要转移安置,但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发生溜

3、车或基坑、支架垮塌等需暂停施工进行整改的。 (五)施工造成附近道路局部破损、下沉,影响道路行人、行车安全的。 (六)因施工措施不到位,造成施工工地内涝的。 (七)施工过程中发生起火冒烟险情未造成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的。 (八)未经许可擅自在既有线或轨行区内施工作业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安全事件: (一)造成 3人以下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 10 万元以上(含10 万元) 30 万元以下的事件。 (二)施工造成燃气、给排水、电力、通信、道路交通等中断 6 小时以上 24 小时以下,受到政府相关部门、媒体通报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三)施工引起塌陷、房屋开裂、燃(油)气泄漏等事件, 3

4、 导致 50 人以下转移安置。 (四)发生溜车或基坑、支架垮塌等虽未造成伤亡,但造成暂停施工 12 小 时内的。 (五)施工造成附近道路较大破损、下沉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需中断交通的。 (六)因施工措施不到位造成已完工程受损,或施工造成市政管网设施不能正常运营,受到政府相关部门、媒体通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发生失火等事件虽未造成伤亡,但由于未能及时自救扑灭,对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 (八)未经许可擅自在既有线或轨行区内施工作业,对既有线运营或轨行区施工造成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险性安全事件: (一)造成 3 人以下重伤或 5 人以下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 30 万元以上(

5、含 30 万元) 100 万元以下的事件。 (二)施工造成燃气、给排水、电力、通信、道路交通等中断 24 小时以上 72 小时以下。 (三)施工引起塌陷、房屋开裂、燃(油)气泄漏等事件,导致 50 人以上 200 人以下转移安置。 (四)发生溜车或基坑、支架垮塌等虽未造成伤亡,但造成暂停施工 24 小时内的。 4 (五)发生失火等事件虽未造成伤亡,但已造成社会秩序重大影响,政府相关部门、媒体已介入的。 (六)因施工措施不到位造成已完工程受损需停工修复,或施工造成市政管网设施不能满足使用功能需重新进行改造的。 (七)施工造成附近道路沉陷中断交通,且造成车辆受 损或人员受伤的。 (八)未经许可擅自

6、在既有线或轨行区内施工作业,造成既有线运营晚点或轨行区施工中断的。 第三章 信息报告 第九条 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按本细则规定的流程逐级上报,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报告应及时、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十条 报告程序 事发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安全质量监管部门项目代表报告,项目代表接到事件报告后应按规定及时上报。事件苗头及以上安全事故(事件)信息报送流程详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 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在事件发生后 2 小时内向建设公司提交事件快报和图片等资料;填写事故(事件)速报(安监速报)(详见附件二)报建设公司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7、以下简称安委办)。 5 第十二条 信息报告应包括: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发单位。 (二)安全事件基本情况,初步估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三)已经采取的措施。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对可能或已经造成重大影响和涉及媒体负面报道的各类安全事件信息, 事发单位应在 10分钟内向工程主管部门、安全质量监管部门或直接上报建设公司相关领导。 第十四条 安全事件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或取得新进展的,事发单位应当及时补报相关信息。 第四章 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安全事件苗头、一般安全事件由建设公司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组织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轨道集团安委办备案。调查流程详见附件三。 第十

8、六条 建设公司安委会接到事件报告后,根据事件的初步判定情况可授权安委办成立调查组,开展事件调查工作。调查组组成如下: 组长:安委办主任 副组长:安委办副主任 组员:安全质量监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 6 第十七条 事件调查组职责 (一)查明事件发 生的经过、原因、直接经济损失; (二)初步认定事件的等级、性质和事件责任; (三)提出对事件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件调查报告。 第十八条 调查组成员到达现场后,可根据现场情况组成临时调查组,勘察现场、保存痕迹和物证,查找事件线索及原因,做好调查记录,及时向调查组组长报告。

9、第十九条 事件调查过程中,事件的相关单位必须主动汇报事件真实情况。事发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在调查期间应当随时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物证。调查组有权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件相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条 调查组成员在事件调查中应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件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件调查的秘密。未经事件调查组组长允许,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相关事件的调查信息。 第二十一条 成都轨道交通工程事件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件概况。 (二)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 失。 7 (三)事件发生的原因和事件性质。 (四)事件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件责任者

10、的处理建议。 (五)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六)与事件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责任判定和损失认定 第二十二条 事件分为责任事件和非责任事件。若因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原因造成的安全责任事件,应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建设公司管理人员负有责任的按建设公司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事发单位未及时如实报告情况,导致不能查明事件原因和判定责任的,事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下列费用列入事件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身伤病所支出的费用。 (二)善后处理费用。 (三)财产损失费用。 第二十五条 如果一季度内同一标段发生两次同级安全事件的,则将第二次事件提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当一起事件

11、同时符合两类以上定性条件时,按最高的等级定性。地盘管理(总包)单位为协助管线迁改等外单位作业造成事故(事件)且不承担主要责任的可降一等级定性。 8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对施工、监理、投融资承办方等责任单位的处罚 (一)安全事件苗头 1.下发白色整改通知单; 2.安委办主任 约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及投融资承办方等相关人 员 ; 3.扣除 建设公司季度综合考评日 常检查评分表中 “现场安全隐患排查” 25 分。 4.对投融资单位或 施工单位处罚 10 万元 -20 万元 、监理单位处罚 2 万元 -4 万元。 (二)一般安全事件 1.下发黄色整改通知单并全线通报批评; 2.

12、安委会主任或者常务副主任 约谈投融资承办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管领导 及相关人员; 3.扣除 建设公司 季度综合考评日常检查评分表中 “ 安全管理”40 分。 4.对投融资单位或 施工单位处罚 20 万元 -30 万元 、监理单位处罚 4 万元 -6 万元。 (三)险性安全事件 1.下发红色整改通知单,立即停工整改; 9 2.全线通报 批评并函告其所属上级单位; 3.安委会主任 约谈投融资承办方负责人、施工单位法人代表 、监理单位法人代表; 4.取消 监理、施工单位建设公司季度综合考评 评先资格 。 5.对投融资单位或 施工单位处罚 30 万元 -50 万元 、监理单位处罚 6 万元 -10

13、 万元。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第三方等委外单位负有责任的,参照第二十七条中监理单位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发生险性及以上责任事件的,除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罚外,同时取消该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定申报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 信息 上报及时、事件处置得当,未造成较大影响,经建设分公司安委会研究后可降级处理 。 第三十一条 发生安全事件后, 事发单位存在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经查证属实的将该事件提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建设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 附件一 建设分公司安全事件苗头、一般安全事件 安全信息报送流程图 建设公司总经理 安全质量监管部门 管理人员 项目 主 管部门业主代表 主管部门负责人 监督部门负责人 建设公司安质副总 建设公司生产副总 轨道集团质量安全部 事发单位 (施工、监理 等 ) 时限: 10 分钟 方式:电话 +短信 时限: 5 分钟 方式:电话 +短信 时限: 5 分钟 方式:电话 +短信 时限: 5 分钟 方式:电话 +短信 时限: 5 分钟 方式:电话 +短信 时限: 5 分钟 方式:电话 +短信 时限: 5 分钟 方式:电话 +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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