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性质和地位 *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 “ 本委员会 ” )由 *业主大会(以下简称 “ 业主大会 ” )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作为本社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本委员会对外代表本社区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条成立和地址 本委员会自首届业主大会选举之日起成立。 办公地址: 第三条指导监督关系 本委员会对外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区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内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帮助。 第四条宗旨 本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
2、造安全、舒适、优美、幸福的居住环境,并倡导理性、和睦、公益共享的社区文化。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组织结构 法定成员 本委员会设委员 7 名(另设候补委员 2 名),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其中主任委员 1名、副主任委员 2名(其中一名副主任兼任财务),由委员推选产生。 第六条组织机构 工作支撑体系 为满足实际工作需要,本委员会可以建立以下工作支撑体系: (一)顾问 、专家组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效果,同时也便于业主对本委员会工作的监督、支持和参与,本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建若干个专家组,分别由建筑、财会、法律、房产管理等专业专家组成;以上专家组成员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本社区业主。 业
3、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分工协调各专家组开展工作。 (二)业主联络员体系(代表或筹备组成员) 业主、物业的实际使用人及其家庭成员可以自愿报名或推选,承担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联络工作。 业主联络员体系应覆盖每个单元。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对涉及公共利益的以下事项,拟订相关方案、计划,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1、选聘物业服务公司; 2、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管理规约的修改; 4、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 5、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
4、备的使用、收益、处置; 6、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报业主大会通过后 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 7、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计划和续筹方案; 8、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提交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审核确定物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或物业服务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必须通过招标或其他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并必须最终得到三分之二以上全体业主确认同意后,业主委员会才有权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代表小区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业
5、主委员会 签署合同(包括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业主委员会的任期;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物业管理的资质证书或相应资格,并须有两年以上管理相似社区的经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检查物业服务公司的实际工作情况,并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向物业公司报修两次以上,物业公司不能解决的问题,可由业主委员会出面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意见。 (四)监督业主管理规约的实施。督促产权人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对恶意拖欠物业费、毁坏公共财务等侵害产权人合法、公共权益的行 为,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全体业主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和要求赔偿,直至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
6、和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根据业主大会批准的计划、方案、程序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基金; (六)接收开发商和物业提供的关于本社区公共资产、设施设备的全部资料及全体产权人的基本资料,并妥善保管、合理使用; (七)对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以及物业服务公司和其它企业或个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物业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八)经业主大会批准,获得必要的办公经费和办公用房,组建相 应的工作机构; (九)为维护本社区业主的公共利益,代表全体业主参加诉讼活动; (十)针对涉及社区公共利益或多数业主利益的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业主大会汇报; (十一)业主大会及业
7、主管理规约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的义务 (一)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质询; (三)每半年至少一次以书面形式在社区内的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通报工作进展,并及时、准确、完整的向全体业主披露可能对社区公共利益或多数业主权 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四)监督业主遵守业主管理规约,协助物业服务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五)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六)协助物业服务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 (七)每半年至少一次在社区内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委员会的财务收支状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质询; (八)接受物
8、业管理和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九条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成员产生及职责 第十条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可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
9、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 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委员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 (三)参与委员会的决策; (四)参与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五)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六)向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七)承担业主委员会布置的专项工作; (八)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应作出停止其职务的决定: (一) 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连续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
10、上、或一年内累计缺席五次以上,且未通过通讯方式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三)因疾病、身故、受到刑事处罚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发生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并因此丧失公信力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长时间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第十四条委员发生停任并超过委员总数 3人及以上的,业主委员会应组织业主大会补选。 第十五条被停任的委员须在停任后 3 天内将原由其管理和保存的属于本委员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委员会。 第十六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会从委员中推举产生。 (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是业主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和工作协调人,除主任在委员会内部表决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享有两票投票
11、权之外(仅主任有此权),主任和副主任不拥有其它特权,与其他委员在权利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二)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召开委员会会议; 主持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主持召开业主大 会,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 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管理印章; 经业主大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三)副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 主任委员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责的,根据业主委员会授权,按序由副主任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
12、七条实际工作需要,经委员会会议决定,可以公开招聘本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 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专家组成员的产生 专家组可以是临时性,也可以是经常性组织;专家组成员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本社区业主;专家组成员应具备建筑、房地产、水电、财会、法律、管理、计算机监控、公益等领域的专业知识,其专业知识应该获得业主公认,或者能够提供执业资格、学历学位、工作业绩等证明材料。 本社区业主通过自荐、相互推荐以及业主委员会邀请的方式进入社区专家数据库,根据工作需要组成专家组。来自社区业主的专家组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或者不便于开展工作时,业主委员会可以临时 从社区外部聘请专家加入特定的专家
13、组。 第十九条专家组的职责 专家组通过提交专家论证意见为业主委员会解决专业性较强、涉及利益较大或影响重大的问题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条业主联络员体系的建立和职责 业主、物业的实际使用人及其家庭成员可以自愿报名承担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联络工作:向业主委员会反映业主的要求、意见和建议,并把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和信息传递给业主。 第四章会议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采用会议的形式开展工作。原则上 3 个月应开例会一次,具体时间以会前通知为准。 有 1/3 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 1 周内组织召开委员特别会议。 第二十二条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代为召集和主持
14、。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 3 天以上送达每位委员;顾问、专家列席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委员因故不能亲临会议现场的,应提前 1 天请假,可以提交书面意见,使用电话、网络、短信息等通讯方式即时发表意见和参加表决;否则属于缺席。 第二十三条需要就具体问题做出决策的委员会会议必须有 6 名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 过,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公布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对于涉及专业性较强、影响较大、涉及公共利益或多数业主利益调整的问题,应当事先安排专家组进行专业论证,并通过联络员(元长)体系收集业主意见;业主委员会决策
15、时应参考专家论证意见并综合考虑业主反馈情况作出具体决定;如果业主委员会所做决定未采纳专家论证意见,则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全体业主后先予执行;执行过程中业主仍有重大异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将该事项作为议案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 及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物业服务公司、业主代表和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人签字后原件存档、复制件备查。 业主可以凭身份证件到业主委员会办公室查阅历史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对自己作出的决议承担责任;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超越本章程授予的职权,
16、并使业主委员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会议的委员应对业主委员会负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二十七条本委员会经费从(公共用地、用房、设施、设备经营性收入、住户按实际开支分摊)列支。 第二十八条本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 (一)业主大会、委员会的会议费;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刻制印章、挂牌费等; (三)有关人员的补贴; (四)另外业主委员会委员根据工作情况实行奖励的费用; (五)聘请律师及测量鉴定等小区公益费用; (六)其他需要支出的小区公益费用。 费用收支应由专人记帐,财务预算、决算情况向业主大会汇报,并至少每半年在社区内公开一次。 第二十九条物业管理办 公用房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应严格按合同约定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委员会出暂行规定并先予执行,并应尽快提交业主大会通过后正式生效。 第三十一条解散本委员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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