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附件 1: 日照市 2018年 军转干部 安置地点划分条件和 考核赋分标准 一、安置地点划分条件 1、 军转 干部的原籍或入伍地; 2、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 3、配偶随军后取得户口所在地; 4、父母身边无子女或未婚的军转干部,可依据父母户口所在地; 5、军转干部或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可依据父母或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 6、夫妻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可依据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或服役地;一方转业,可依据任何一方的服役地; 7、未婚或离异的军转干部,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可依据服役地; 8、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军转干部,可依据
2、父母的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 9、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除依据以上条件外,还可到本人子女户口所在地安置; 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十年 、 荣立战时三等功或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 、 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 2 - 因公因战致残的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可在各区县自主选择安置地点; 10、担任正团级职务且任职满三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点,由日照市委组织部负责统一调配 。 11、今 年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在安置去向上享受“撤并降改移”特殊政策,可以申请到市驻地城区安置 。 二 、 考核赋分 标准 ( 1)基础分: 10 分。 ( 2)军龄分:每满一年加 1 分。 截止 时间为 转业当年
3、的 3 月31 日 。 ( 3)职务分:正排职(技术 14 级、文职办事员)加 10 分,副连职(技术 13 级、文职副股级)加 13分,正连职(技术 12级、文职正股级)加 16 分,副营职(技术 11 级、文职副科级)加 19分,正营职(技术 10级、文职正科级)加 22分,副团职(技术 9级、文职副处级)加 25分,正团职(技术 8级、文职正处级)加28 分。 ( 4)任职分:任现职级每满一年加 1 分。截止 时间为 转业当年的 3 月 31 日。 ( 5)立 功受奖分:获大军区级以上荣誉称号或战时一等功加20 分,获平时一等功或战时二等功、平时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平时三等功分别加 15
4、分、 10 分、 5 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前三位人员分别加 15分、 10分。执行全国性抢险救灾特殊任务时立功的,可参照战时立功标准加分。立功受奖分数可累计计算,获大军区级以上荣誉称号或战时一等功、平时一等功或战时二等- 3 - 功奖励的按受奖次数累计加分,获平时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奖励的每增加一次加二分,获平时三等功奖励的每增加一次加一分 (最多加三次 )。因同一原因多次立功表彰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 ( 6)在边远 艰苦 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时间分:每满一年加 0.5分。截止时间为转业当年的 3 月 31日。在同一时间段内,各项分数不重复累加。 ( 7) 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减 3 分,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减 6分,受行政记过处分的减 9分,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减 12分,受行政降级处分的减 15 分,受行政撤职处分的减 18 分。 ( 8) 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减 3 分,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减 6分,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减 9 分,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减 12分。 符合 市驻地 城区 单位接收安置条件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由本人根据公布的考核标准及 内容自主核算考核分数,经市委组织部干部一科和市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依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档案材料复核后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