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 1 山西 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范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努力建设创新型 山西 ,根据国家科技部制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国科发高 2010680 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 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山西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孵化器进行
2、宏观管理 ,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辖区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 初创期的 科技型 中小微 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 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 孵化器的发展目标: 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 初创期 企业,落实人才强省
3、战略,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海内外、国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 山西 建设。 第六条 鼓励大型企业、 高校、 科研 院所 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 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章 省级孵化器认定 第七条 山西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申请认定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 2、管理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
4、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 8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 30%以上。 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 10000 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 5000 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 75%以上。孵化场地面积的扩大,依据可自主支配性和在孵企业使用性的原则确定。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 洽谈 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营 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 50 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 40 家以上)。 5、累计毕业企业达到 10 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
5、业岗位超过 700 个(专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 10 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 500 个)。 6、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 30%以上已申请专利。 7、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 60%以上。 8、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 2 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 9、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一般达 2 年以上,并按 山西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至少连续 2年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 10、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11、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
6、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第九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 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 24 个月。 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 200 万元人民币。 4、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 42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 60 个月)。 5、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 1000平方米(从事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
7、大于 2000 平方米)。 6、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7、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8、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十条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 1、 拥 有自主知识产权 ; 2、连续 2 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800 万元 ; 3、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4、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一条 申报省级孵化器的基本程序: 1、申报主体向所在市科技行
8、政主管部门或 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2、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初审合格后,于每年 5 月 1日前向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和会议答辩,并依据评审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以文件形式确认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四章 孵化器管理 第十二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孵化器工作纳入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体系,依据国家统计局审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情况报表,对孵化器实行年度统计、审核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 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要把孵化器发展作为引进高层次科技
9、创业人才、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技术升级的中心环节。坚持正确导向、强化目标管理、推动体制创新、促进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各市人民政府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高新区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孵化器的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把发展孵化器事业作为创新发展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内容,坚持“专业孵化 +创业导师 +天使投资”的孵化模式,探索和推动持股孵化及市场化运行机制,引领全省孵化器 的创新发展。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县(市、区)应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建立适合于自身特点和需求的孵化器,提升基层科技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力。 第十七条 各
10、类孵化器要建立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的预孵化体系,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推动孵化器由物理空间、战略规划和资金、技术、人才、市场等深层服务构成的企业加速器建设,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满足毕业企业的高成长发展需求。 第十八条 孵化器应围绕大学生的创业就业工作,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形成与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战略合作关系,营造创业环境、完善孵化功能,引 导大学生回籍创业就业,缩短区域差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十九条 孵化器应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提升内生发展能力,完善对在孵企业的问诊、巡访 和 毕业企业 的典礼 、跟踪制度,延伸服务范围,拓展孵化功能,促进企业的加速成长。 第二十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办好有关法律和约定手续。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每 2 年对省级孵化器进行 审核与 评估,对 不合格的取消省级资格。 第二十二条 被认定为 省级孵化器 的 , 可 按照国家科学技术部颁布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国家 级孵化器的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 四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晋科工发 2005 6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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