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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疾病管理办法.doc

1、I 附件 1 食源性疾病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病例和事件信息 报告 第三章 监测 第四章 信息通报与预警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 六 章 医疗救治 第 七 章 监督管理 第 八 章 附 则 附录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源性疾病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 )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源性疾病报告、 监测、 信息核实与通报、预警、医疗救治等工作的管理 。 在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中,发现属于食源性疾病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

2、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外,还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在食源性疾病管理工作中,发现属于传染病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外,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要求进行处置。 第三条 食源性疾病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二章 病例与事件信息 的收集和 报告 第四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 负责 颁布食源性疾病 病例 报告名录,并适时对该目录进行调整。 第 五 条 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疾病 病例 或疑似病例应当向辖区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疾2 病预防控制机构 定期主动向医疗机构收集相关信息。 发现散发的

3、食源性疾病 ,应当每日报告 ;怀疑为 聚集性或严重危害 健康 的食源性疾病 ,应当在 首诊病例 后的两小时内报告。 医疗机构应 当设置 专门部门或专人 负责 报告工作 。 第 六 条 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全国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网络报告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病例信息,或者通过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疾病监测报告网络报告。紧急情况或 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可通过电话报告。 通过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疾病监测报告网络报告的疾病信息 ,各级疾病预控控制机构 应当实时推送至全国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网络系统 进行分析和数据管理 。 第 七 条 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应当及时

4、对报告的聚集性 和( 或 ) 严重危害 健康 的食源性疾病进行信息核实 ,分 析可能相关的病因性食品或食品生产经营者。 必要时,可通过同级卫生 计生 行政部门请求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核实。 核实 结果应 当 及时 报告同级卫生计生 行政 部门。 第 八 条 地方 各级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 通过全国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 告网络 ,每日或定期 对 报告 的 散发 食源性疾病 病例 信息进行分析, 发现 本辖区发生 的 聚集性 食源性疾病 , 应及时报告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如发现 跨市、县发3 生的 聚集性 食源性疾病,上级 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 应指示相关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核实 , 核实

5、结果 应及时 报告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并通过全国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网络报告省级 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 ,省级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汇总分析后应 及时 报告 省级卫生计生 行政 部门 。 第 九 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应 通过全国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网络 ,每日或定期对全国报告的散发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进行分析,发 现 跨省 发生 的 聚集性 食源性疾病 ,应 当 指示相关地区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进行核实 , 核实结果应 当 及时报告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并 通过全国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网络报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汇总分析后应 当 及时报告 国家卫生

6、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 国家卫生计生委 ) 。 第 十 条 地方各级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或其他部门 完成 食源性疾病事件调查后,地方各级卫生计生 行政 部门应 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 逐级报告食源性疾病事件信息。 第十 一 条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汇总和分析全国食 源性 疾病 事件信息,提出预警草案和其他相关建议,定期报告国家卫生计生委。 第三章 监测 4 第 十 二 条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和地方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哨点医院 ,对特定的食源性疾病病种以及特定的食源性疾病影响因素开展监测。 第十 三 条

7、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制定和实施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制定和实施地方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研究提出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草案 。 第 十 四 条 承担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哨点医院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 ,由 辖区 卫生 计生 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 第 十 五 条 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任务的哨点医院和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的要求,通过全国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网络 报告 监测 结果 。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和评估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

8、提出预警建议,并及时报告国家卫生计生委。 第 十 六 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 当 按 照 本办法第二章相关要求 ,对监测结果进行核实分析 ,并向 同级 卫生计生行政 部门报告。 5 第四章 信息通 报与预警 第十 七 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报告 和分析发现的的 食源性疾病,应当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报告的聚集性或严重危害生命的食源性疾病 ,应当 及时通报,必要时,应 当 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在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调查处理中 ,发现食源性疾病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 八 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和 地方各级 卫生计生行政

9、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通报食源性疾病监测结果。发现有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向地方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通报的同时,应当逐级上报至国家卫生计生委。 第十 九 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 定期或不定期分析辖区食源性疾病发病状况,并 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公布工作 , 向社会公告辖区食源性疾病发病特征以及预防知识。 发生健康危害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事件时,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6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 二 十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规划和构建全国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网络 。 全国食源性疾病

10、监测与报告网络应与 国家 法定报告传染病报告 系统 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 、地方区域性公共卫生平台 互联互通 。 第 二 十 一 条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 当 建立和应用地方食源性疾病溯源平台, 管理辖区的食源性疾病信息,分析核实 食源性疾病原因,并与辖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相应系统互联互通。 第 二 十 二 条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地方 各级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 当设置 或确定 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 食源性疾病 信息管理。 第六章 医疗救治 第 二 十 三 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完善食源性疾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 第 二 十

11、四 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食源性疾病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例提供医疗 救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病历记录 。 第二十 五 条 医疗机构应当协助食源性疾病调查 、核实工作,提供相关信息。 7 第 二 十 六 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逐步提高食源性疾病临床诊断、实验室诊断和医疗救治能力。 第 七 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 七 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食源性疾病管理制度。 第二十 八 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设本地区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和食源性疾病报告系统,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源性疾病管理监督、指导、培训、考核、评价等

12、工作。 第二十 九 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 当 将食源性疾病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医疗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管理工作提供能力保障 。 第 三 十条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必须按照规定如实报告食源性疾病信息,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 三 十 一 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食源性疾病管理工作中做出 突出 贡献的人员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二 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食源性疾8 病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医疗机构在诊治

13、所在地居民的过程中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 三 十 三 条 名词解释 食源性疾病:指人体通过摄食食品中致病因素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源性疾病监测:指对可能源于食品的疾病及其致病因素的调查和检测,识别和明确食品污染来源,从而进行人群健康影响评价的过程。监测形式包括特定病原体监测、症 候群监测和报告 /投诉系统等。 哨点医院:根据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需要而指定的医院,该医院将按照统一的要求开展特定疾病的监测,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结果。 食源性疾病报告系统:为收集食源性疾病信息而建立的报告系统,用来监测食源性疾病病例,确定疾病趋势。 第 三 十 四 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

14、施。 附录:食源性疾病病例报告名录 9 附录: 食源性疾病 病例 报告名录 序号 食源性疾病 备注 细菌性 感染 疾病 1 霍乱 2 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 3 伤寒和副伤寒 4 布鲁氏菌病 5 非伤寒沙门氏菌病 6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病 包括 产毒素 性 大肠 埃希菌 (ETEC)、侵袭 性 大肠 埃希菌 (EIEC)、致 病性大肠埃希菌 (EPEC)、出血性大肠 埃希菌 (EHEC)、 聚集性大肠 埃希菌(EAggEC) 等 致泻大肠埃希菌 7 志贺氏菌病 8 肉毒梭菌病 9 葡萄球菌肠毒素中毒 10 副溶血性弧菌病 11 椰毒假单胞菌酵米面亚种病 12 蜡样芽胞杆菌病 13 空肠弯曲菌病 14 单增李斯特菌病 15 阪崎肠杆菌病 16 其它 需注明具体病例名称 病毒性 感染 疾病 17 病毒性肝炎 肝炎 18 诺如病毒病 19 其它 需注明具体病例名称 寄生虫性 感染 疾病 20 包虫病 21 管圆线虫病 22 旋毛虫病 23 其它 需注明具体病例名称 有毒动植物所致 疾病 24 毒蘑菇中毒 25 菜豆中毒 26 桐油中毒 27 龙葵素中毒 28 河豚毒素中毒 29 麻痹性贝类毒素中毒 30 其它 需注明具体病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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