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会员管理细则 ( 征求意见稿 ) 起草说明 为了加强对会员的自律管理,规范会员在能源中心的业务活动,细化对会员的资格要求,明确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有必要制定专门规范会员管理相关实施细则。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 (征求意见稿) ,制定了本细则。 本细则共七章七十三条,包括总则 、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资格的取得、变更和终止 、 业务规则 、 监督管理 、 争议处理和附则等章节,落实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以及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 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境外办法)的要求。
2、现具体说明如下: 一、 会员分类和主要资格条件 能源中心会员分为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会员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能源中心可以根据交易、结算业务的需要,设立特别会员 。 如 , 资质良好的境内金融机构可以申请 成 为 特别会员, 接受 境外特殊参与者委托,为其 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二、 入会基本流程 - 2 - 第一,申请人根据本细则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能源中心收到符合要求的入会申请材料后 30个交易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发出准入通知书,通知其办理相关手续;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自收到能源中心准入通知书之日起 3
3、0个交易日内,申请人应当办结相关事项,包括与能源中心签订协议等。 第四,申请人办理完上述手续后,正式取得会员资格。能源中心颁发会员证书。 三、 期货公司会员业务范围 根据 境外办法,期货公司会员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主要包括: 一是客户范围扩大,不仅可以接受境内客户委托,还可以直接接受境外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期 货交易。 二是期货公司会员可以直接接受境外特殊参与者委托,为其办理委托结算业务。委托结算业务按照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期货公司会员可以直接接受境外中介机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代理业务。本细则第四章第二节规定了委托代理业务的相关内容。首先,境外中介机构应当满足 规 定 的条件;其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 与境外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代理业务协议,就必备事项达成协议;最后,签订、变更和终止委托代理业务协议应当向能源中心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