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甘肃省援外医疗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 我省 援外医疗工作,按照国家对外战略整体部署,弘扬“不畏艰苦、甘于奉献、救死扶伤、大爱无疆”的援外医疗队精神,依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新时期加强援外医疗队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援外医疗工作 是 在国家有关部委的指导下 , 在甘肃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 , 在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的积极配合下,按照国家援外医疗工作的有关规定,完成 对马达加斯加国 援外医疗任务。主要工作任 务是为 受援 国卫生事业发展和人民健康服务,巩固发展与 受援 国政府和人民的友好关系 ,展示我国
2、履行国际责任和义务的良好形象。同时,为我驻 受援 国使领馆、中资机构工作人员和华人、华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第三条 甘肃 省 建立援外医疗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 有关部门参加会议,讨论研究援外医疗工作组织、管理2 和保障措施,完善机关制度,解决出现的问题。甘肃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甘肃省卫生计生委) 牵头负责甘肃援助 马达加斯加医疗工作,并确保做好援外医疗 队 的选派和管理工作。 第 四 条 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有义务和 责任承担 国家 援外医疗 任务, 按要求选派符合条件的 医务人员参加 援外医疗 任务 。 第二章 队员 派遣 第五条 援外医疗队派遣采取 2 年
3、整体 轮换的方式进行 ,探索 1年轮换的模式 。 确因国外工作需要的,可以延长派遣期,但连续在 国外 工作不得超过 4 年。 第六条 探索长期与短期相结合,常规技术和高精技 术相结合,医疗服务和医学教育相结合,传统医学与现代医学相结合 , 政府与民间相结合的多种医疗援外方式。 建立援外医疗技术人员专家库,探讨职业化援外医疗方式。 第三章 队员选拔 第 七 条 甘肃 省卫生计生委根据我国和受援国签订的派遣医疗队 议定书的要求,制定援外医疗队派遣计划 ,选拔3 确定援外医疗队员 。 第 八条 选拔范围与方式 (一) 援外医疗队员从 省内三级 公立医院择优选拔 为主 , 注重选拔中共党员和技术骨干,
4、同时在年龄、性别上保持合理比例。 (二) 推荐采取自荐与组织推荐相结合 。 第 九 条 选拔程序 (一) 队员选拔遵循“公开、公正、透明、择优”原则 。 (二) 明确选派要求。省卫生计生委根据我国与受援国政府签订的派遣医疗队协议,研究确定队员的数量、科别及专业。 (三) 省卫生计生委向全省有关医疗机构下发组队通知,由各单位按通知要求,组织报名推荐和资格审核 。 (四) 考察拟定人选。 各专业人选推荐人员比例在 1: 3内进行上报 ,省卫生计生委派出考察组对推荐人选进行考察,通过 与 本人谈话、同单位相关领导了解情况、民主测评等形式,重点考核被推荐人员的业务技术能力、医德医风、思想政治、心理素质
5、等方面。 (五) 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向 省卫生计生委 党组提交推荐人选,由委 党组研究决定选派人选。 第 十 条 队员选拔条件 (一) 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 思想品德 、 职业道德 和4 心理素质,自愿为援外医疗工作做出贡献 。 (二) 援外医疗队员原则上男性不超过 55 岁,女性不超过 50 岁。 临床、医技科室人员应具 备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和相关专业 5年 以上工作 经历,具备较强的专业技术水平, 具备 独立开展 本专业 工作 和 拓展其他相关专业的业务能力。 (三) 翻译应接受过本 专业的系统学习,有较高 的外 语听、说 、读、写能力;能独立开展工作;具备一定的文字写作和协调沟通能
6、力。 (四) 兼职会计应具备基本核算能力,能够坚持原则,责任心强,一般从辅助科室人员中选拔。 (五) 厨师应持有三级以上中餐厨师等级证书和健康证, 3 年以上烹饪工作经验,具备吃苦耐劳,甘于贡献的精神。 (六) 对现已退休,但曾经参加过援外医疗队的个别临床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提出 申请,家庭同意,身体健康,可考虑参加援外医疗队工作。 (七)曾在援外期间发生打架斗殴、不受管理、 违规 违纪造成不良影响者,不再作为选拔对象。 第十 一 条 队长 选拔条件 (一) 具备较强的政治素质 和管理能力,工作责任心强,大局意识强,沟通协调能力强,德才兼备。 5 (二) 队长原则 上 从 省卫生计生委 正县级
7、干部中推荐产生或从 省卫生计生委 直属医疗机构担任过班子成员,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中选拔 。 第四章 出国前培训 第十 二 条 省卫生计生委 加强对援外医疗队员出国前培训工作,着重强化队员的国家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 意识和集体意识。 注重在外语、 我国外交工作方针政策、援外医疗队规章制度、外事与财务 纪律、 出国注意事项与涉外礼仪、 热带病及传染病防治、心理卫生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 三 条 援外医疗队实行出国前脱岗集中培训制度,培训时间为 8 个月。 第十 四 条 省卫生计生委 加强对出国预备队员培训期间管理,期间对队员进行进一步考察,及时调整不适合执行援外任务的人员。 第十
8、 五 条 培训结束后,预备队员经考试成绩合格后,可派遣出国。 第十 六 条 省卫生计生委 规范援外培训基地的管理,配备优秀师资和现代化教学设备,为援 外医疗队培训提供良好保障。 6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 七 条 将援外医疗队派出工作质量和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派出医院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并作为医院主要负责人年底考核内容。 第十 八 条 队员出国前, 省卫生计生委 、派员单位和队员要签署协议书,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 九 条 援外医疗队实行队长负责制 。医疗队在外工作期间,队长要及时向国内汇报医疗队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定期以书面形式向省卫生计生委汇报工作、思想及开展的各项活动及援外人员考核
9、情况。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 第 二 十条 援外医疗队应严格遵守受援国法律、法规,尊重当地民俗 风情习惯,加强与受援国医疗机构的沟通与合作,树立援外医疗队的良好形象,扩大援外医疗队的影响。 第 二 十 一 条 援外期间如发生队员人身损害、重大疾病和民事、刑事或行政纠纷等突发事件时,队长及相关当事人应及时了解情况并制定应对措施,及时上报我驻 外 使馆经商处、国家卫生计生委 有关部门 、 省卫生计生委 协助处理。 第 二十 二 条 省卫生计生委 和队员派出单位要关心队员的家庭生活,为他们排忧解难,重大节日安排慰问活动,帮助解决家庭实际困难。 7 第六章 待遇及保障 第二十 三 条 援外医 疗队员
10、从参加国内集中培训开始至执行完成援外医疗任务,享受所在单位同类在岗人员待遇,其在国内的工资、绩效(单位平均绩效)、各种福利和补贴等由所在单位全额发放。 第二十 四 条 队员在国外生活待遇实行津贴补贴制度。补贴标准按照国家财政部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财行 2007 526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援外医疗队艰苦地区补贴标准的通知( 财行 2010 2号 ) 等相关文件 执行。 第二十 五 条 援外医疗队非临床队员(专职队长、会计、翻译、厨师)经年度考核合格者,由国家卫生计生委按不同岗位标准发放岗位津贴。 第二 十 六 条 队员在受援国工作期间,国家卫生计生委按照有关规定为 援外医疗队 办理人
11、 身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人身保险。保险费用由 省卫生计生委 承担。 第二十 七 条 援外医疗队员在国外工作期间, 省卫生计生委每年为每位医疗队员发放 1万元人民币生活补助费;为每位医疗队员 1名 家属安排 1次赴马国探亲活动,并提供 1.5万元的费用资助 。 8 第二十 八 条 队员完成援外任务、工作届满回国后 省卫生计生委 组织对医疗队员进行全面 免费 体检。 第二十 九 条 援外医疗队员在出国前集中培训、执行援外任务期间, 省卫生计生委 向派员单位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技术服务补贴 费。 第 三 十 条 援外期间,派人单位对队员应保留职务和岗位。顺利完成援外工作后,应及时安排其到原岗位上班,并
12、优先安排到上级医院进修或出国(境)学习。在干部提拔任用 、职称评聘 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 三 十 一 条 省财政厅对援外医疗工作经费予以支持,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经费支持项目主要包括队员在国外工作期间的生活补助费、队员家属探亲费等。 第三十二 条 援外期间,医疗队员休假相关事宜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援外医疗队实施细则的通知(卫办国际发 2008 195号)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七章 职称评聘 第 三十 三 条 援外期间, 符合晋升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条件的队员,被 中国驻受援国使馆、省卫生计生委 年度 考核 确定为优秀等级次或被受援国表彰的奖励的 , 在9 同等条件下 , 优
13、先推荐 申报评审 。 第三十 四 条 援外期间, 医疗队员申报晋升卫生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时,可免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考试和卫生专业高级实践 技能考试。 第 三 十 五 条 援外医疗队员 在援外期间撰写的有价值的专业学术文章或专业实践报告可作为一篇省 级论文提交高级职称评审会参加评审。 第三十六条 援外医疗队 员 在国外 完成 工作 任务 , 按照原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晋升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卫人【 2005】 385号)规定, 可视同 在 基层 下乡支农 工作经历。 第 八 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 援外医疗队实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援外医疗
14、队委(支委)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经我驻外使馆 、经商处签署意见后,报 省卫生计生委 备案。援外医疗队员年度考核表和援外医疗队员任期考核表存入个人档案。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作为队员加薪、晋升、聘用评优等参考依据。 第三十八条 援外医疗队建立任期评先选优制 度。每期援外医疗队评选 3名优秀队员。 根据队员在援外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表现、业绩成果综合评价,在回国后的总结10 会上进行无计名投票,提名人选由卫生 计生委 人事、外事部门综合考察后报厅党组研究决定并颁发荣誉证书 。 在援外期间获得受援国表彰奖励的,视同为获得优秀队员称号,不再参评优秀队员。 第 三 十 九 条 对援外期间违规违纪产生不良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队员,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 队内通报批评、扣发或降低国外津贴、 取消评优资格、 遣返回国、党纪政纪处分等处理。对拒不执行援外医疗任务,严重影响援外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省卫生 计 生委 将追究其责任。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四十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 四十 一 条 本办法由 省卫生计生委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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