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昆明市规划局 关于居住项目配套公建设施 规划 管理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 进一步规范 居住 项目 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工作, 按照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昆明市稳长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等 相关 文件 精神 ,确保配套公建设施与居住 项目 同步开发建设, 按期完成移交并交付使用, 特制定本 实施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配套 公建 设施为居住 项目 配套公建设施,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以及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 要求,按照 相关 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 在居住 项目 范围 应当 配建的 公建 服务 设施 ,包括教育设施、 社区卫生设施、文
2、化体育设施、社区 公共服务设施、环卫设施、生鲜超市 设施以及约定建设的其它项目等。 其它类别建设项目存在 配套 公建设施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 三 条 建设用地出让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 严格按照建设项目 规划条件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政策要求 进行配套建设, 经办分局(处室 ) 可按需要邀请相 关职能部门 参加方案审查。 因客观原因配建比无法满足相关规定和要求的,首先 须 取得 配套 公建 设施所涉及 的相关管理部门的明确意见以及解决的措施和方案, 其次须 经 我局 审查或 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2 第四条 在对新建项目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 进行 批前公示时, 应当 将 配套 公
3、建 设施情况纳入公示内容。 第五 条 严格执行 昆明市稳长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昆政发 2016 13 号文) 第二十二项 “ 根据昆政发 2009 65号文件要求,除依规定免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情形外,免收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 第 六 条 经办分局 在核发 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副本) 附图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应当 以市规划局名义 将项目中所 涉及的 配套 公建设施的审批情况 及 配套公建设施设置示意图 (详见附件) 书面 函 告 辖区政府 ( 管委会 ) 。 配套公建设施设置示意图 中 须详细标注 该项目所有配套公建设施的位置、规模等信息。 今后因相
4、关政策要求增加其它 配套 公建 设施的,请各分局(处室 ) 自行调整补充告知函内容。 第 七 条 按照 建设工程项目环卫基础设施(生活垃圾转运站和公厕 ) 审批验收制度 (昆城管联 2016 1号文 )要求,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 核 实时 , 应当 提交城管环卫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环卫设施书面验收意见 。 第八 条 涉及到分期规划核实的项目,原则上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宜先期进行规划核实。 3 第九 条 本办法自 下发之日起施 行。 原执行的 昆明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公共服务 设施配建规划管理的通知同时 废止。 附 件 : 项目配套公建设施情况的告知函 样式 关于 *区 *项目
5、配套公建设施情况的告知函 *区人民政府: *(单位 )建设的 *项目位于 *。我局已于 * 年 *月 *日核发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此处填写证号),为保证配套公建设施的同步建设及后续管理,现将该项目配套公建设施情况函告如下(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1、 *班幼儿园 *座,用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班小学 *所,用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 *班中学 *所,用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 2、社区卫生服务设施 *平方米,位于 *幢 *层。 3、商业服务设施共 *平方米,其中:生鲜超市 *平方米(地上 *平方米 /地下 *平方米),位于 *幢 *层;其他商业
6、服务设施 *平方米,位于 *幢 *层。 4、社区服务设施共 *平方米,其中:社区用房 *平方米,位于 *幢 *层;物管用房 *平方米(地上 *平方米 /地下 *平方米),位于 *幢 *层。 4 5、公共卫生间 *平方米,位于 *幢 *层。 6、垃圾中转站 *平方米,位于 *幢 *层。 7、社区文化 、体育室内活动场所 *平方米,位于 *幢 *层;室外活动场所 *平方米。 8、老年服务站 *平方米,位于 *幢 *层。 9、配电房 *平方米,位于 *幢 *层。 10、中水处理设施 *平方米,位于 *幢 *层。 11、其他配套公建设施: *。 昆明市规划局 年 月 日 5 附图: 项目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