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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研究【毕业论文】.doc

1、 本科 毕业论文 (设计 ) 题 目: 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研究 系: 管理系 学生姓名: 专 业: 行政管理 班 级: 指导教师: 起 止 日期: 1 目 录 摘 要 . 2 Abstract: . 2 前 言 . 3 一、 行政管理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内涵界定 . 3 (一) 保护程序公平权 . 3 (二) 知情权 . 4 (三) 听证权和陈述权 . 4 (四) 维护自身利益的抵抗权 . 4 二、 行政管 理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的价值和功能 . 4 (一) 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的价值 . 4 (二) 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的功能 . 5 三、 我国 行政管理相对人程序性权利保护

2、的现状及弊端 . 5 (一) 我国行政管理相对人程序权利保护的现状 . 5 (二) 我国行政管理相对人程序权利行使存在的相关问题 . 7 (三) 我国行政管理相对人程序性权利问题形成的原因分析 . 7 四、 我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若干对策 . 8 (一) 成立专门机构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 . 8 (二) 构建行政管理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实现机制 . 8 (三) 形成行政管理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保障体制 . 9 小 结 . 10 参考文献 . 10 后 记 . 11 2 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研究 摘 要 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是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实体权利的有效的形式

3、,能遏制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利以保证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行政主体的权利在 不断延伸,使得一些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利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利益的情况日益突出。要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应该进一步强化法制程序理念,完善程序法制制度,确保形成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保障体系。 关键词 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主体;程序性权利 Administrative Relative Persons Procedural Rights Research Abstract : Administrative relative persons procedural rights is to en

4、sure the rights of administrative relative entity effective form, can contain administrative subject to abuse administrative power to guarantee the legal rights of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the rights of the administrative subject in e

5、xtending continuously, make some administrative subject to abuse administrative rights violations administrative relative legal interests of increasingly. The administrative relative person to guarantee the program right, should further strengthen the legal procedure idea, perfect legal system progr

6、am, ensure that form the administrative relative person program right protection system. 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Relative Person; Administrative Subject; Procedural Rights 3 前 言 行政管理相对人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在行政行为中处于弱势、被动的地位,而当前行政执法过程中片面地追求行政高效率,不重视行政行为的质量,从而忽视了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保护。因此要遏制行政滥用权力、完善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

7、的合法利益。在现如今的社会条件下,要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和实体权利,最大的前提是充分尊重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程序参与权。同时,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程序参与权也是民主与法治良性运行的必然要求。所以,有必要深入了解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现状、缺陷并制 定相应的解决措施,利用现有条件最大限度的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 一、 行政管理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内涵界定 程序权利是指为保障实体权利的实现,制约国家机关的公权力,在一定的法律程序中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定的权利。有必要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进行界定。 所谓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简单来说就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在行政程序法中所

8、具有的权利。指行政管理相对人为了实现和保障某个实体结果,通过运用法定的方式、步骤、手续等而实现或保护这种结果的权利。 【 1】 行政管理相对人在实体法上享有的实体性权利的实现所产生 出相应的程序性权利,这些程序性权利是实现和保障实体权利的落实的重要手段;其实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程序权利是相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实体权利而言的。 实体权利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能够诉求并处理有关物质内容或其它具有实在意义的法律能力。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之间相互联系但又有所不同 ,两者皆是属于权利范畴,实体权利一般受到法律实体规则的制约 ,是实体规则的产物。而程序权利则主要来源于法律中的程序规则 ,是程序规则的产物。一般来说

9、,实体权利要以程序权利作为法律前提 ,亦即没有程序权利就没有实体权利 ,或者说实体权利的实现必须依赖于程序 权利的率先实现。 【 2】 现代行政程序和传统行政程序最明显的区别是:传统行政程序通过规定行政主体的办事手续,以达到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而现代行政程序则是通过控制行政权力的恣意行使,从而达到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目的。 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实体权利出台相应的法律显得有些“还未学会跑,就想着飞”的意味,毕竟我国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的保障和落实都有待完善,这只能说明我国已经起步但仍需改进,系统制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是现阶段该采取的措施却不失为未来发展的目

10、标。根据行政法学理论及相 关法律的规定 ,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包括以下内容 : 【 3】 (一) 保护程序公平权 为了使当事人所享有的要求由中立的裁判者主持行政程序或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利具有实用性,相对人从逻辑上讲必须具有由该权利派生而来的以下权利:申请回避权,在行政程序中,行政管理相对人如果认为主持程序的行政官员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有权要求其回避;抵制职能混合权,如果主持调查或指控的主体同时又是作出决定的主体,当事人有权要求予以抵制;反对单方面接触权,为了保证行政程序主持者和裁判者的独立性,当事人有权反对单方面接触,即反对程序主持者或裁判者在 一方不在场的情况下与其他当事人接触。 4 (二

11、) 知情权 相对人享有的主要权利有:被告知的权利,当个人的实体权利可能受到行政权力行使的不利影响时,有被告知的权利。由于当事人被告知的权利的目的是为了使当事人能够及时作出有针对性的表述,为自己利益提供保护,所以告知要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并包含足够的必要信息以使当事人能够充分地准备相关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观点或立场; 【 4】 查阅卷宗权,即行政管理相对人在行政程序的过程中,享有查阅行政主体制作的与行政案件有关的卷宗材料的权利。 (三) 听证权和陈述权 陈述权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在行政程序的过 程中,享有就行政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向行政主体进行陈述的权利。对于相对人来说,其参与行政程序的目的就在于向行政

12、主体表达自己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等问题的看法,从而实际地影响行政决定的作出。而听证权的实质是:在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个人作出不利于他的决定之前,个人有要求行政机关听取其意见并为自己的利益辩护的权利。听证权包括以下内容:( 1)及时地得到通知的权利;( 2)反驳对自己不利的观点,为自己利益辩护的权利;( 3)要求听证公开举行以及获得充分信息的权利;( 4)聘请律师以及其他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5)要求以听证记录作为 制作决定之依据的权利;( 6)对决定不服时申诉的权利。 【 5】 (四) 维护自身利益的抵抗权 主要有:申辩权,行政管理相对人针对行政主体所提出的不利指控,享有根据相对人所掌握的事实

13、和法律进行辩解和反驳的权利;申诉权,针对某一个行政决定,当事人有申请其它机构或个人进行审查的机会的权利;程序抵抗权,在行政程序的进行过程中,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而作出的要求或行为,有拒绝服从拒绝合作的权利。 二、 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的价值和功能 现代行政程序把切入点放在控制行政权力的态意行使上,达到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的目的,并 且在具体制度层面上,突出了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再是行政程序的客体,而是行政程序积极的一方参与者。现代程序法的根本宗旨就在于确认、尊重并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并进一步促成其实体权利的实现。 (一) 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的价值 权力的运行规

14、律及权利的实现规律,在正当的法律程序原则中都要求现代法律重视程序的作用。程序法的根本宗旨就在于确认、尊重并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最终达到促成其实体权利有效实现的目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是指由行政程序法所规定的,在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中由行政管理相对人所享有、 与行政主体的程序义务相对应的各种权利。行政管理相对人程序权利的价值在于: 1.保障管理相对人实体性权利的实现,并体现出法律程序的独立价值。由于社会的不断变迁和不可避免的立法不可能面面俱到的情况 ,使得实体正义通常比程序上的正义较难获取。而就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而言 ,其实体性权利的实现在当前情况下要做到绝对的公平和正义是十分

15、困难的 ,但我们可以通过对程序性权利具体化来确保至少是形式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 5 行政管理相对人程序性权利本该具有其独立的价值,而且其独立价值应该在法律权利行使的过程中加以强调。反之,行政管理相 对人权利保护的过程中过分强调其实体性权利,忽视程序性权利的价值,很可能会削弱法律的权威,最终导致社会关系的混乱和社会生活的动荡。 就实体上规定和保护的某种状态的实现过程而言,程序权利是主体为了行使主张或保障其实体权利而必须具有的执行一定行为的能力。 2. 制约行政权力的行使,促进行政程序主体地位的平衡。通过行政管理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实现,控制并保障行政主体对行政权力的合法运行,纠正行政违法或行政权使

16、用不当的行为。 3. 促使行政权力实际运作的理性化,提高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在法理学意义上,权利与义务具有相应 的对应性,一定的权利必须要有一定的义务来使其得到饱和。在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中,行政管理相对人所享有的程序权利也就是行政主体应当履行相应的程序义务。如果行政主体一味恣意地行使行政权力,滥用权利,不重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主体地位,那么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就无法实现,反过来也会影响行政主体行政权利的最终实现。所以,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也是一种促使行政权力理性运作的重要外在力量。 (二) 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的功能 目前,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功能的研究,尚欠缺较为系统完整

17、的论述。从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程序性 权利研究中可以看出以下几点功能: 1.参政功能。行政管理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独立价值的实现,促进了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沟通 ,有效的对行政权力滥用进行否定,这便体现了程序权利的参政功能。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程序权利渗透并结合于行政权力之中,成为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过程实质上是其参政功能的有效表现,体现了行政过程中对每个人的尊严的尊重,客观上纠正了行政权力的错误运行 ,防止该错误运行侵犯了其他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间接地保证了同等条件的相对人受到行政主体公正平等的对待,因而能产生全局性的效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不仅是自我保护的权利更表现为一种参与

18、行政的权利。 2.行政控权功能。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有利于保护管理相对人在实体上的合法权利,通过申请回避、进行听证等程序性权利的应用,为行政主体设定与权利相对应的义务,使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有效地防止了行政主体滥用自由裁量权给管理相对人带来的侵害。这正是程序性权利的存在限制了自由裁量权的恶意行使。 在我国真正意义的法治建设才刚刚起步,法律意识都比较薄弱,而程序意识就更为淡薄,深化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认识,使之深入人心是一个 渐进而艰难的过程,虽然如此,它的现实意义无论如何也是不可抹煞的。 三、 我国行政管理相对人程序性权利保护的现状及弊端 我国对于程序法制的

19、建设迄今为止才短短不到三十年,而在这不过的三十年时间里,程序法的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当然,相对着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 我国行政管理相对人程序权利保护的现状 近些年来我国在行政程序权利的保护方面尚有一些比较理想的进步。 1.行政立法方面。我国虽没有专门具体的制定程序法的法典,但进几十年来,行政管理6 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越来越得到重视。 2000 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1 年国务院发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均确定了公民参与行政立法程序的制度。立法法第 34 条、 35 条规定了国家立法应当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行政法规

20、制定程序条例第 12 条、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 14 条、 15 条规定:政府部门起草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地听取有关公民、组织的意见;规章草案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且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 公布,征求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 6】 2.行政执法方面。行政处罚法第 5 章第 3 节专门规定了“听证程序”,其中第 42 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

21、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行政许可法在第 4 节专门有一章规定了听证,在第 48条里第一次详细的规定了听证的程序。第 48 条第 1 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 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 人,必要时予以公告。”在这两部法律中对听证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具备可操作性。” 【 7】 行政听证制度被认为是现代政府民主制度的核心,伯纳德 .施瓦茨( 1997)也认为“听取对方意见” (audi alteram partem)这一格言是自然公正的根本要求。正如它也是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的根本要求那样。英国一些运用这一格言的案件涉及从一个已批准的养

22、父母的表格中划掉一个名字、撤换一个经批准的承包商、一个部长关于解散市政议会的命令以及卫生复审裁判所的关于让精神病人出院的决定等。在这个遣走病人的案件中,布里基勋爵 (Lord Bridge)称没有给一个具有相关利益的当事人听证的通知是“如此重要的缺陷,它削弱了导致那个决定的整个程序”。 【 8】 行政许可法第 36 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行政处罚法第 31 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3、的事实、理由及根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9】 在行政许可法第 48 条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在政府采购法第 12 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与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 10】 3.行政救济方面。 1999 年通过的行政复议法取代了原有的行政复议条例。行政复议法与行政复议条例比较而言,更加强化了对行政相对人的请求救济权的保护,以“方便行政相对人”为原则

24、:将 涉及政治权利的行政行为纳入了行政复议的范围;规定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允许对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的规定提出审查申请;将申请复议的一般期间由 15 天改为 60 天。 【 11】 4.司法救济程序方面。 1989 年通过了行政诉讼法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7 于贯彻执行 若千问题的意见,跟着,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犯行政相对人程序权利,保护相对人的诉权做了相关规定。对于程序违法而侵犯相对人程序权利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 54 条规定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25、解释第 57. 58 条规定可以判决确认其违法或者无效;对于程序不作为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决定或判决其履行职责。 【 12】 (二) 我国行政管理相对人程序权利行使存在的相关问题 通过对我国相关行政程序权利的研究,发现我国当前行政管理相对人程序权利存在以下问题: 1.法律对程序性权利规定的不完善。法律虽然对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制度作了相关的规定,但种种情况表明,这个制度是不完善的。行政程序法制并没有涉及到所有的行政管理领域,相当一部分行政行为还没有被行政程序法制所规制 :目前在我国,只有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领域建立了系统的程序法制;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领域的程序法制还在制定过程之中

26、;行政计划、行政预算、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等领域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还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 【 13】 有的行政程序规范还没有做到公正与效率的有效统一,侵犯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制裁程序性违法行为的措施明显力度不足。总之我国目前行政管理相对人程序权利存在内容琐碎、零星,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原则化趋势明显,己有的行政程序普遍 存在操作实用性不强等缺陷。 2. 可操作性差。简单来说就是只是书面上门面漂亮,然而并不实用。现在的法律法规虽然都有提及对相对人程序权利的相关规定,但却基本上都是抽象的、概括性的进行规定,并没有具体的提出如何在实际使用中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程序性权利。所以大

27、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还是无法得到确切的权利保护。 3.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普及意识不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虽已经提到法律层面上来,也越来越得到重视,然而其普及情况还是不够强烈。相当一部分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根本不知道程序性权利的存在,不懂得用自己应 有的权利武装自己,任由部分腐败的行政主体恣意滥用其行政权利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导致腐败行为愈演愈烈。 (三) 我国行政管理相对人程序性权利问题形成的原因分析 我国行政权力运行模式是造成问题的制度根源。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在行政行为中形成了以行政主体为中心我运行模式,行政管理相对人实际上处于客体地位。在这种模式的影响下,制度设计自然

28、向行政主体倾斜,而没有将行政管理相对人置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性地位,因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不够重视,引出种种问题。 行政管理相对人社会力量薄弱是造成问题的社会结构根源。 程序性权利涉及到行政机关及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组织力量的强弱决定了权利的倾斜方向。管理相对人没有牢固的利益组织和代表,缺少凝聚力,很难形成强大的力量与政府就权利问题抗衡和磋商。 行政程序法典化尚未完成和行政程序法学理研究不成熟,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程序性权利制度不完善的另一原因。我国很大一部分行政程序法规具有十分浓厚的管理色彩,它们单方8 面地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在程序上应负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即使

29、有少数行政程序规定了行政主体的程序义务,但这些程序都较为零散,大多数行政程序法缺少行政主体违反程序 义务应承担的责任的有关规定,以至于未能发挥出约束行政主体的作用。行政程序法在我国起步较晚,相关的理论研究仍然很不成熟,学界对行政程序法的很多具体问题甚至一些基本概念还未达成共识。 四、 我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若干对策 在近三十年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程序权利的不断完善中,程序权利取得了较大的成效,走过了其他国家走了上百年的路程。行政管理相对人程序权利的从无到有,从刚开始的行政处罚法中的“蜻蜓点水”到行政程序法(试拟稿)的“精益求精”,这一切都意味着中国法制建设中所取得的进步。然而我们也清醒

30、地看 到,我国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的现状与新时代公民的迫切需求相比,仍存在着一定的不足。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制建设,特别是对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全面保护,仍需要再接再励,不断完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制度。 (一) 成立专门机构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 加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认识和重视,切实保障程序性权利的实施。一定要加强组织领导,可以成立专门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保护机构”,专人领导,实行一把手责任制并建立健全领导问责制度,在行政执法中对行政主体进行有效监督,积极做好行政控权工作,保障行政管理 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成立“程序监管机构”,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管,严

31、厉打击滥用行政权利行为,遏制不合理执法现象的发生,形成“官民互管,相辅相成”的良性循环。 各地、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把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程序性权利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亲自抓,负总责。各地都要建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及时解决有关问题,稳妥地做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处置工作。 (二) 构建行政管理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实现机制 构建行政管理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实现机制尤为重要。权利实现机制即将权利保护系统变成自我实现组织,通过该组织各部 分相互合作,共同努力,使权利得以自我实现。实现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自身不能自我实现,关键需要行政主体履行程序性义务和职

32、责。要实现管理相对人的卷宗阅览权,行政主体必须履行信息公开、公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提供咨询、查阅相关资料的义务等;要实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听证权,行政主体必须要征求意见、提供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举行听证会以及根据听证内容做出听证决定等程序性义务。 2.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对程序性权利的司法审查请求权。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对程序性权利没有司法审查请求权,那么程序性权 利的设立就失去了实际意义。要做到这一点,一方面应对司法审查的原告人起诉资格进一步放宽要求。解释第 13 条规定:与行政复议决定9 由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中被追加的第三人均可提起行政诉讼;与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

33、可以具有原告资格。另一方面可以进一步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对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程序权利的行政行为应设定更严厉的法律责任。如程序违法要直接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以时效利益,即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追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追究违反行政程序的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等。 4.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中制定相应的措施降低风险。 Daniel Closa 认为: 实体,如机关,组织或企业和个人之间的沟通,在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的协议 时, 已经存在很大的效率低下 的情况 。这至少 有 部分是 与 事先准备好的标准表格和预先印制的标准 信息有关 ,然后提交给个人,然后别无选择 的 信任实体 的 合

34、法性和诚实,然后固定性质签署不 管 阅读或理解 与否 ,或 利用 自己的能力或租用别人的,全面分析协议。 【 14】 在更复杂的事业情况下,这类协议可能会遇到许多 有 数百页 的情况 ,虽然为一个单一的个体,即使一个很简单的合同可能是 具有压倒性的。为了 更好地管理在达成这类协议 时 所涉及 到 的风险,提出了一个 可行 的方法,通过相互迭代同意的方式完成 协议 。 达到 协议 所要表述的情况 ,以及此类协议的非冗余和相关的结构,降低实体等负面结果的风险,并可能 让 个人感觉能够 得到 更大的安全性和降低成本签署的协议 并解除对 没有危险的误解。 (三) 形成行政管理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保障体制

35、 在我国要逐步克服重实 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改良法律文化传统。要深入开展对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程序性权利意识,使其珍惜并敢于捍卫自己的程序性权利。强化公务员的程序法制观念,使公务员一方面尊重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一方面积极展行行政主体程序中的程序性义务和职责。形成行政管理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保障体制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1.建立违反程序的审查制度。要建立起严格的违反法定程序或程序滥用的审查制度,来克服目前普遍存在的程序法制虚无主义的现象,对程序违法要制定严格的限制性规定,给予一定的惩戒,以树立程序法制的权威,鼓励 行政相对人积极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主体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6、必须严格追究违反法定程序或程序滥用的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使程序法制切实受到尊重。 行政权的行使不仅要公正,而且要以显而易见的、易于接受的、令人信服的方式或渠道来实现。必须将可能影响执法公正的不良因素限制到最低程度,必须合理配置行政权和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 2.形成程序性权利的全面保障体系。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形成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特别是程序性权利的全面保障体系是现代国家走向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行政管理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权利包括了申请回避权、抵制职能 混合权、知情权、反对单方面接触权、陈述权、听证权、申辩权、申诉权和程序抵抗权。我们应该厘清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具有何种程序性权利。 3.妥善处理行政管理相对人程序性权利和行政效率之间的关系。行政效率是行政行为的生命,也是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保护的重要因素。虽然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程序性权利与提高行政效率在根本目标上是一致的,但二者有时也会出现一些不可避免的冲突。要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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