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续教育学院(培训部)经费管理使用办法(2016 年 1 月 12 日学院办公 会讨论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财务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上海政法学院经费 管理实施办法 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经费审批第二条 基本原则(一)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谁主管、 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二)实行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制,各经费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经费的管理人。第三条 经费审批权限(一)经费支出一般审批权限单项支出(即单张报销单金额)在 2 万元(含)以下的,先由各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再报分管院长审批签字,最后由院长审批签字;单项支出在 2 万元以上按学校规定执行。(二)课题制教学类建
2、设项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按课题制管理的教学类建设项目和央财项目的经费支出审批按照上海政法学 院教学类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三)其他规定1 继续教育学院的经费管理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统一由学院办公室办理报销等财务手续。2 继续教育学院(项目、课题)负责人离校期间,应当授权委托本部门(项目、课题)其他负责人代为行使经费审批权,并出具授权委托书,经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后,报计财处备案。3各科室和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不得通过将单项支出金额化大为小、化整为零的方式逃避审查和财务监督。第三章 经费报销第四条 学院各项经费报销必须按规定审批签字。第五条 报销的发票(收据)必须是原件,不能使用复印件
3、,并且每张发票(收据)具有合法性,即必须是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且购票人与开票人一致的发票,或者是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各类收据。第六条 每张发票(收据)上必须正确填写付款单位名称、日期、内容、金额(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并加盖发票(财务)专用章,不得涂改、挖补。第七条 如有发票(收据)遗失,必须取得原开具单位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记账联或存根联复印件,经计财处负责人审批后才能作为报销凭据。第八条 报销凭据背面应有票据取得人的签名。第九条 必须用钢笔或水笔正确填写单据,字迹必须清晰、工整,不得涂改。第十条 小写数字金额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能连笔写。第十一条 大写数字金额用标准的汉字填写(零、壹、贰
4、、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不得用简写字代替,也不得任意造字。金额到元或角为止的,在“ 元“ 或“角“ 字之后应当写“整“或 “正“字;金额到分的,“分“ 字后面不用写“ 整 “或“正“字。第十二条 按照现金管理制度和本市公务卡管理规定,单项支出在 200 元(含)以上的,应采用转账支票、汇款、公务卡等方式支付,不报销现金。第十三条 经费报销实行一事一报,每张报销单只能针对一项业务,不同的业务应分开填写。第十四条 10000 元以上 现金提取须提前 两天通知学院办公室,再由学院办公室提前一天通知计财处,未预约且无特殊情况的延后一天支付。第十五条 当年取得的报销凭据(以开具日期为准),原则上在当年报销。当年第四季度取得的报销凭据,可延至次年第一季度报销。超过期限的需经计财处负责人审批。第十六条 批量购买办公用品、图书等单项支出在 500 元(含)以上的,应附商品清单(注明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并加盖售出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第十七条 科室暂借款应填写借款单并由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再由院长审批签字。第十八条 业务暂借款要年中借、年内清、年末无余额。第四章 附 则第十九条 经费使用要建立台账。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学院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施行。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