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红岛经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积分入学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和 青 岛 市 教育 局 外 来 务 工 就 业 人 员 子 女 接 受 中 小 学 教 育 管 理 办 法 ( 青 教 通 字 2014 17 号 ) 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坚持就近入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实行多校划片、分批申请学位、按积分高低进行学位排序录取。第三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高 新 区 学 区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公 办 学 校 招 收 一 年 级 户 籍 地 和 外 来 务 工随 迁 人 员 子 女 入
2、学 , 以 及 河 套 和 红 岛 街 道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公 办 学 校 招 收 一 年 级 外 来 务 工 随 迁子 女 入 学 。第 二 章 管 理 机 制第四条 红 岛 经 济 区 招 生 工 作 实 行 分 区 域 管 理 , 全 区 共 分 为 三 个 学 区 , 高 新 区 、 河 套 街道 、 红 岛 街 道 各 为 一 个 学 区 ( 备 注 : 红 岛 经 济 区 包 括 高 新 区 、 河 套 街 道 和 红 岛 街 道 ) 。第五条 积 分 入 学 工 作 由 人 才 教 体 局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 人 社 、 公 安 、 国 土 、 工 商 、 税 务
3、 等职 能 部 门 , 协 助 审 核 申 请 积 分 入 学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第六条 高新区范围内学区房的锁定。从本办法正式生效之日起,高新区范围学区内同一套私有产权住房(用途为住宅)用于申请学位时,小学期间只允许一户住户的孩子申请学位,如同一套住房有多个孩子申请学位,必须是同一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招生报名不接受同一套住房重复申请学位。第三章 积分对象第七条 小学一年级积分入学对象。年 满 6 周 岁 ( 符 合 青 岛 市 规 定 的 入 学 年 龄 , 截 止 当 年8 月 31 日 ) 的 适 龄 儿 童 。第四章 学位批次划分第八条 学位批次划分。学位批
4、次划分为“两证齐全”适龄儿童和外来务工随迁子女两个批次。第一批次:高新区“两证齐全”适龄儿童。“两证”是指房产证(包括不动产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和户口簿;“齐全”是指适龄儿童户籍在高新区,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之一在学校招生范围内有私有产权住房(用途为住宅)并落户高新区,要求共有产权比例为 100%。私有产权住房是指适龄儿童办理报名入学时所提供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之一在学校招生范围内的私有产权性质的住宅房屋,不包含公寓、办公用房、商业用房、集体产权等性质的房屋,不属于私有产权住宅性质的房产证不予以认可。第二批次:红岛经济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红 岛 经 济 区 正 规 就 业 的 外
5、 来 务 工 人员 , 子 女 随 父 母 或 监 护 人 在 红 岛 经 济 区 共 同 居 住 , 申 请 入 学 的 儿 童 和 其 父 母 至 少 一 方 为 非青 岛 市 户 籍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父母至少一方在青岛市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以上(截止至当年 8 月 31 日),且社会保险缴费截止报名当月按月连续缴纳(补缴的时间段不予认可);父母至少一方有红岛经济区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满 6 个月以上(截止至当年 8 月 31 日);父母一方在红岛经济区购买房屋且取得房屋产权证或租住商品房、集体产权住房且居住满一年以上;符合青岛市规定的入学年龄。第五章 积分办法第九条 积分办法按高新
6、区“两证齐全”适龄儿童和红岛经济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分别进行。(一)高新区“两证齐全”适龄儿童积分办法以私有产权住房购买时间、适龄儿童落户时间为基本分,以适龄儿童父母共有住房私有产权、父母工作与居住同区为加分项,基本分和加分累积为总分。1.基本分。私有产权住房购买时间的计算办法。新建住房购买时间以不动产权证登记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的以不动产权证变更产权人所标注的登记时间为准,具体到月,每满 1 个月积 1 分。私有产权住房购买时间计算不封顶。适龄儿童落户时间的计算办法。适龄儿童落户时间按照落入高新区户籍的登记时间计算,具体到月,每满 1 个月积 1 分,最高积分 72 分。适龄儿童私有产权住
7、房购买时间、落户时间计算均截止到入学儿童法定入学年龄当年 8月 31 日。2.加分。适龄儿童父母在学区招生范围内有私有产权住房,适龄儿童父母共有产权比例为 100%的,加 10 分;适龄儿童父母一方或双方在高新区正规就业一年以上,且户籍在高新区的,加 10 分。(二)红岛经济区外来务工随迁子女积分办法以 随迁子女父 母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一 方 参 保 年 限 、 居 住 年 限 为 基 本 分 , 以 学 历 和 工 住 同 区为 加 分 项 , 基 本 分 和 加 分 累 积 作 为 总 分 。1.基 本 分 。 ( 1) 随迁子女父 母 一 方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在 青 岛
8、市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 所 购 买 险 种必 须 包 括 养 老 和 医 疗 保 险 ) 时 间 长 的 一 方 的 缴 纳 时 间 计 算 积 分 , 每 满 1 个 月 积 2 分 。 按 照 在青 岛 市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连 续 不 中 断 缴 费 年 限 计 算 积 分 。 计 算 时 间 截 止 日 期 为 当 年 的 8 月 31 日 。( 2) 随迁子女父 母 一 方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在 红 岛 经 济 区 取 得 山 东 省 居 住 证 时 间 长 的 一 方 积分 , 每 满 一 个 月 积 1 分 。 基 本 分 积 分 不 封 顶 。2.加 分 。
9、 ( 1) 工 住 同 区 加 分 。 父 母 双 方 工 作 和 居 住 均 在 红 岛 经 济 区 一 年 以 上 的 加 10 分 ,工 作 不 满 一 年 的 不 加 分 。 ( 2) 学 历 加 分 。 全 日 制 学 历 博 士 加 10 分 、 硕 士 加 8 分 、 本 科 加 7分 。第六章 积分用途第十条 积分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一年级招生学位排序录取的依据,只在同一批次学生之间进行排序,不同批次的学生之间不排序。第七章 入学申请第十一条 具 有 积 分 资 格 的 申 请 人 按 志 愿 申 报 符 合 条 件 的 公 办 学 校 。 申 报 志 愿 学 校 名 单见
10、 当 年 招 生 工 作 通 知 。第十二条 积 分 入 学 申 请 时 间 安 排 。 每 年 5 月 上 旬 通 过 网 上 报 名 系 统 申 报 , 5 月 下 旬携 带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进 行 现 场 确 认 , 6 月 份 公 示 积 分 。第 八 章 材 料 审 核第 十 三 条 申 请 人 按 要 求 提 供 申 请 材 料 , 由 第 一 志 愿 学 校 进 行 初 审 。 申 请 材 料 不 符 合 规定 要 求 的 , 退 回 申 请 人 。 对 申 请 材 料 有 异 议 的 , 学 校 可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验 证 证 明 。第 十 四 条 外 来
11、务 工 人 员 随 迁 子 女 受 理 报 名 时 间 结 束 后 , 学 校 不 再 接 受 补 充 提 高 分 值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积 分 算 出 后 , 学 校 向 社 会 公 示 符 合 报 名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名 单 和 积 分 , 公 示时 间 不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 公 示 期 间 有 异 议 的 , 可 向 人 才 教 体 局 反 映 , 由 人 才 教 体 局 组 织 复核 。第 十 五 条 凡 提 供 虚 假 证 件 、 资 料 的 , 取 消 其 积 分 入 学 的 资 格 ; 已 入 学 的 , 取 消 其 公 办学 校 学 位 。第九
12、章 生源录取第十六条 根据“先分批次后积分”的原则,按照积分从高到低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至学校招生计划录满为止。第十七条 高 新 区 “两 证 齐 全 ”适 龄 儿 童 , 积 分 刚 好 符 合 学 校 招 生 人 数 最 低 分 值 的 , 若积分相同,先落户者优先(具体到日);红岛经济区外来务工随迁子女,积分刚 好 符 合 学校 招 生 人 数 最 低 分 值 的 , 若 积分相同,先缴纳社会保险者优先(具体到日)。第 十 八 条 符 合 条 件 且 积 分 达 到 申 报 学 校 最 低 录 取 分 数 线 的 申 请 人 子 女 , 由 学 校 发 出 入学 通 知 书 。 申
13、请 人 子 女 须 持 入 学 通 知 书 , 在 指 定 的 时 间 内 到 录 取 学 校 办 理 入 学 报 到 手 续 。逾 期 未 办 理 入 学 报 到 手 续 的 ,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第 十 九 条 符 合 基 本 入 学 条 件 的 非 本 办 法 范 围 的 其 他 年 级 学 生 到 我 区 普 通 中 小 学 就 读 ,在 学 校 有 空 余 学 位 的 前 提 下 ,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 参 照 本 办 法 , 按 照 普 通 中 小 学 转 学 有 关规 定 办 理 。第 二 十 条 符 合 基 本 入 学 条 件 在 我 区
14、 小 学 毕 业 的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随 迁 子 女 , 可 以 升 入 我 区初 中 就 读 , 其 升 学 办 法 与 本 区 户 籍 地 学 生 相 同 。 第十章 生源分流第 二 十 一 条 未被所报公办学校录取的学生,由人 才 教 体 局 统 筹 协 调 向 周 边 学 区 有 空 余学 位 的 学 校 分 流 。 因 红 岛 经 济 区 公 办 学 校 学 位 不 足 无 法 安 排 的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随 迁 子 女 , 其父 母 应 依 法 及 时 回 户 籍 所 在 地 或 到 民 办 学 校 联 系 子 女 入 学 事 宜 。第 十 一 章 政 策 照 顾第
15、 二 十 二 条 青 岛 市 高 层 次 人 才 适 龄 子 女 申 请 到 红 岛 经 济 区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公 办 学 校 就 读的 , 按 青 岛 市 有 关 政 策 执 行 。第 十 二 章 附 则第 二 十 三 条 人 才 教 体 局 可 根 据 红 岛 经 济 区 的 发 展 情 况 , 以 及 国 家 、 省 、 市 招 生 政 策 的变 化 , 及 时 调 整 积 分 入 学 条 件 ,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由 人 才 教 体 局 负 责 解 释 , 自 2018 年 12 月 17 日 起 实 施 , 有 效 期 至2020 年 8 月 31 日 。青 岛 高 新 区 人 才 服 务 和 教 育 体 育 发 展 局 2018 年 12 月 1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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