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育英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招收轉學生規定中華民國 93 年 11 月 10 日招生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 93 年 11 月 17 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 0930152148 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 94 年 03 月 08 日招生委員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94 年 03 月 17 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 0940032434 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 95 年 05 月 05 日招生委員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5 年 05 月 23 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 0950076028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5 年 06 月 05 日教育部台技( 四)字第 0950079503 號函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6 年 0
2、3 月 26 日招生委員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6 年 04 月 25 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 0960052205 號函准予核定中華民國 97 年 03 月 12 日招生委員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7 年 03 月 28 日教育部台技( 四)字第 0970042762 號函修正後核定中華民國 98 年 04 月 21 日招生委員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8 年 04 月 30 日教育部台技( 四)字第 0990059611 號函修正後核定中華民國 99 年 05 月 10 日招生委員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9 年 05 月 17 日教育部台技( 四)字第 0990082497 號函修正後核定中華民國
3、102 年 05 月 10 日招生委員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2 年 05 月 24 日教育部臺教技( 四)字第 1020074244 號函准予核定中華民國 104 年 05 月 27 日招生委員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教育部臺教技( 四)字第 104007362 號函准予核定中華民國 104 年 08 月 03 日招生委員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21 日教育部臺教技(四)字第 1040110382 號函准予核定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校辦理招收轉學生事宜,依專科學校法、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專科學校及科技大學、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部辦理轉學生招生審核作業要
4、點及相關規定,訂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校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由校長(兼任主任委員) 、教務主任、科主任、招生組長、註冊組長組成之,辦理轉學生招生入學考試事宜,並擬定招生規定報部核定後,據以研議訂定招生簡章並秉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招生事宜。第三條 本校各科原核定新生名額遇有缺額時,除第一學年第一學期及最後一學年第二學期外,各學期得招收轉學生,由本會辦理各年級轉學生招生考試及分發,相關事宜明訂於轉學生招生簡章中,並至遲應於報名前二十天公告。前項缺額不含保留入學資格及休學造成之缺額。辦理轉學招生後,學生總數不得超過原核定招生名額數。退伍軍人轉學生招生名額以當年度各科級轉學生招生名額外加百分2之
5、 2(小數點無條件進位)計算。各科外加名額分配經招生委員會議決議後,明訂於簡章中。第二章 招生名額、方式第四條 各科招收名額之實際缺額計算,以補足教育部當學年度核定名額為限。前項招生名額分為初估名額及實際名額,實際名額不得少於初估名額;其公告日期,規定如下:第十二條初估名額:應於報名日至少三日前公告。第十二條實際名額:應於分發(放榜)日至少三日前公告。第五條 錄取原則:一、 本會應於放榜前決定最低錄取標準,在此標準以上之非正取生,得列為備取生,如皆未達錄取標準,得不足額錄取。二、 正取生完成報到後,如有缺額得於招生簡章規定之期限前以備取生遞補至原核定招生名額數。三、 本會應於招生簡章中規定,錄
6、取學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時及備取生總成績分數相同遞補正取生缺額之處理方式。第三章 考試科目及報考資格第六條 考試方式及科目:考試方式以筆試為主,由各科自訂筆試科目,以二至四科必修科目為原則,並得兼採口試、術科或實作等方式;考試科目、評分方式及所佔成績比例,由各科自訂,並經招生委員會通過後,明列於招生簡章內。口試、術科或實作過程應以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紀錄,對評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第七條 報考資格:一、 五年制一、二、三、四、五年級(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五年制專科學校及技術學院附設五年制專科部、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肄業學生,修畢報3考學期之前一學期課程
7、者。(二)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實用技能學程(班) 、附設進修學校肄業學生修滿一學年(段)以上,並修畢報考學期之前一學期課程者。 (三)大學肄業生修畢報考學期之前一學期課程者,得報考四、五年級。二、 限考資格(一)因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原校退學規定之學生,限降轉或報考原退學年級、學期之轉學考試。(二)因違反原校校規勒令退學,或操行(德育)成績不及格之學生,不得報考。(三)開除學籍者,不得報考。(四)五年制、二年制不同學制之專科學校肄業學生,不得相互轉學。(五)性質相近系科組由本會認定之,其認定方式係指轉學後,在規定修業年限內,依據學期限修學分規定,可修畢應修畢業學分數之系科組。第八條
8、 僑生必須持有教育部分發僑生入學原始分發文件或僑委會發給之正式僑生身分證明書,始以僑生身分登記,其轉學考試成績不予優待。第九條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服役)規定者其報考及就讀應由考生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十條 凡以特種身分報考之考生,須繳驗有關證明文件,始可依各該項身分考生升學優待辦法規定辦理,否則概依普通身分考生不予優待。第十一條 報考方式:依招生簡章所規定之時間、地點,由考生填寫報名表辦理報名,並需要在指定之時間至安排之考場應試。 第四章 錄取公告及註冊入學第十二條 錄取名單應經本會確認後公告。4第十三條 考生經分發放榜後,應依照轉學生招生簡章及考生報到分發注意事項之規定,攜帶學歷證件
9、正本及相關表件至本校報到。 第十四條 報考資格如與規定不符,經錄取入學後,仍須取消資格並勒令退學。第五章 附則第十五條 申請補發准考證辦法、成績通知、成績複查辦法及試場規則等,另於招生簡章中訂定。 第十六條 其他未盡事宜除依招生簡章規定辦理外,悉依相關法令規章處理之。考生如對招生事宜有疑義,應於放榜後三日內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訴,本會應於三十日內正式答復;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公證調查處理,並告知申請人行政救濟程序。申訴程序及方式明定於招生簡章中。第十七條 錄取之轉學生入學後,需依本校各科課程規定補修未修科目學分,並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學分抵免,其學分抵免係依本校抵免學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10、本校招生遇有特殊情形需增額錄取者,應經由本會開會決定,並將會議紀錄及有關證明文件於新生註冊入學前陳報教育部核處。 如因學校內部行政疏失致需增額錄取,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第十九條 招生作業之各項收支,應依本校會計作業規定辦理。第二十條 本校辦理試務工作時,對於命題、印製試卷、製卷、閱卷、彌封、監試、核計成績、放榜、報到等事宜,皆應妥慎處理,參與人員對於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具利害關係者或考生之三親等內之親屬,應主動迴避。 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為止。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經招生委員會議通過後及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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