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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

1、 0 荆州市市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编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1企业公示信息抽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654 号) 第十四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 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 查的企业, 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 进行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税 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

2、、核 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抽查结 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67 号)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辖区内不少于 3%的市场主体1 次/年实 地 核查 、书 面检 查 、网络 监 测 、联 系 信函 抽 查1是否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2是否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即时信息;3公示信息是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4能否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取得联系;5是否有不配合核查情节严

3、重的情形。 1 2对广告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广告法(2015 年 4 月 24 日修订) 第四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 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87 号)第十八条 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 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广告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4、:(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询问涉嫌违法的有关当事人, 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低于3%1 次/年实地检查、网络监测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活动中是否存在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情形。3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检查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 60 号令)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 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总局 77 号令)

5、第七条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应当对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的促销活动进行检查监控,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 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并予公示。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网络经营主体(含平台、网站)辖区内不少于 3%的网络经营主体1 次/年网上日常检查和实地检查1 检查网络经营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2 检查网络经营主体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3. 检查网络经营主体是否遵守相关制度及履行法定义务。 2 4对 进 货 检查 验 收 制度 执 行 情况 的 检 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

6、年 7 月 8 日修订) 第八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 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 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 85 号令)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本 办法 规定以及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统一安排,随机抽 查辖区内经营者,随机

7、选派执 法人员,对销售的商品以及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进行监督检查。随机抽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说明书以及生产厂厂名、厂址、警示标志等标识标注情况,其他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有关 组织、大众 传播媒介反映的以及行政 执法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应当开展重点 检查。市工商局销售农资商品和成品油商品的经营者不低于3%1 次/年实地核查、 书式检查、网络监测、 联系信函抽查1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2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说明书以及生产厂厂名、厂址、警示标志等标识标注情况;3其他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信息;4对 消费者

8、、有关组织、有关媒体反映的以及行政执法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应当开展重点检查。 3 5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 61 号令)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以及本办法,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 85 号令) 第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 查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

9、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督促经营者履行商品质 量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本 办法 规定以及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统一安排,随机抽 查辖区内经营者,随机 选派执 法人员,对销售的商品以及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进行监督检查。市工商局各类市场主体(检查销售商品的经营者,食品含保健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棉花、兽药、饲料及其添加剂、特种设备等商品经营者除外)辖区内不少于 3%的经营者1 次/年实地核查1 抽查经营者进货检查验收等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停止销售及退换货等商品质量管理制度

10、,保障商品质量。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如实记录进货检查验收情况,并根据商品特点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保持所销售商品的质量;2 抽查经营者所销售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说明书以及生产厂厂名、厂址、警示标志等标识标注情况,其他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信息;3 抽查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是否有禁止销售的商品。禁止销售商品包括: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工商部门公布的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失效、变质的商品;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 4 6产 品 质 量定 期 监 督检 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 年 7 月 8 日修订) 第十五

11、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产品,影响国 计民生的重要工 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 产品进行抽查。抽 查的样品应 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 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 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市质监局中心城区工业产品生产企业不低于10%1 次年现场检查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标识以

12、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7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 年 4 月 24 日修订)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 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 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办法(2015 年 9 月 23 日修订)第三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13、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第四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抽查、专项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是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进行的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是根据国家需要和社会要求,对特定产品进行的全省范 围的检查。定期 监督检查是按照确定的定期 检查计划、产品目录和检验周期进 行的检查。日常 监督检查是对 日常执法发现的、举报投诉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直接实施的检查。市质监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20% 1 次年 现场检查产品质量、标识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 5 8工 业 产 品生 产 许 可证 获 证 企业 证

14、后 监督 检 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 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 年 4 月 24 日修订)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

15、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 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 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市质监局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不低于10%1 次年现场检查获证企业持续保持发证条件的要求,包括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管理制度、生产过程控制等。9计量器具制造企业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09 年 8 月 27 日修订) 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

16、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 年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计量行政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抽 检和监督试验。市质监局市级许可的计量器具制造企业10%-20% 1 次/年 现场检查内容:型式批准证书、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等是否与许可内容一致等。要求:按照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及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6 10商 品 定 量计

17、量 监 督检 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09 年 8 月 27 日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5 第 75 号令)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市质监局中心城区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 销售企业小于 5% 1 次/年 现场检查内容:1是否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2 检验实际含量与其标注的净含量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要求:按照 JJF 1070-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技术和管理两方面检查。11强制检定

18、计量器具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009 年 8 月 27 日修订)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 准器具,以及用于 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 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实 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 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 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 年 4 月

19、 15 日国务院发布)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市质监局中心城区在用重点管理计量器具不大于1%1 次/年现场检查内容:计量器具是否已执行检定,计量检定是否执行检定规程,检定行为是否规范,检定结果是否有倾向性偏差。要求:按照拟定检查规范扎实做好检查工作。 7 12检 验 检 测机 构 监 督检 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63 号)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组织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20、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定期向国家认监委报送年度资质认定工作情况、 监督检查结果、 统计 数据等相关信息。市质监局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不低于3%1 次/年现场检查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是否依照相关规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13机动车安检/环检/综检机构监督检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63 号)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组织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定期向国家认监委报送年度资质认定工作情况、 监督检查结果、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4

21、05 号) 第十五条第二款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 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 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 121 号令) 第三条第二款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质监局资质认定获证机动车安检/环检/综检机构不低于10%1 次/年现场检查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是否依照相关规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14特种设备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

22、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 6 月 29 日通过) 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 经营、使用 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市质监局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20%有举报及上级部门、政府部署的另行组织1 次/年现场检查按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规则及生产、检验检测许可条件。 8 15按国家质检总局、省局要求开展专项行动,进行执法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 年 7 月 8 日修订)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产品,影响国 计民生的重要工 业产品以及消费者、

23、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 产品进行抽查。抽 查的样品应 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湖北省实施产品质量法办法(2015 年 9 月 25 日修订) 第三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 质量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抽查、专项监督检查、定期 监 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市质监局区域内生产企业不低于10%每年不少于 1次现场检查1是否无证生产;2产 品是否符合质量要求;3

24、是否假冒厂名厂址以及质量标识等。16药品生产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 年 4 月 24 日修订通过 主席令第 27 号)第六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 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 须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 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内药品生产企业10%每年至少1 次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检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17医 疗 器 械生 产 监 督检

25、 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0 号) 第五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 产、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10%每年至少1 次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检查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 9 18化妆品生产监督检查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经国务院批准, 1989

26、 年卫生部第 3 号令)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并指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化妆 品的监督检验工作。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 13 号) 第五章 经常性卫生监督 第二十八条 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各 1 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内化妆品生产企业10%每年至少1 次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检查是否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等。19医 疗 机 构制 剂 监 督检 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 年 4

27、月 24 日修订通过 主席令第 27 号)第六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 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 须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 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内医疗机构制剂室10%每年至少1 次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检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等。20药 品 经 营企 业 监 督检 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 年 4 月 24 日修订通过 主席令第 27 号)第六十四条

28、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 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荆州市药品经营企业不少于30%不少于 1次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检查是否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经营,抽查执业药师是否在职在岗、购销渠道是否合法、相关记录是否真实齐全等内容。2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管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0 号) 第五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 产、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荆州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少于30%不少于 1次资料检查和现场检查检查是否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进行经营,抽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在职在岗并履职、购销渠道是否合法、相关记录是否真实齐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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