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告知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如下:一、许可依据本行政许可的依据为:1.土地管理法第 52 条;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27 号);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162 号)。二、法定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1.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2.符合国家和重庆市产业政策;3.符合国家用地定额标准;4.符合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三、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许可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
2、提交以下材料:1.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 1 份);2.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审批表(原件 1 份);- 2 -3.政府投资项目提供项目立项批复或项目年度计划文件(复印件 1 份);4.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行业专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文件(复印件 1 份);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土地利用方案(原件 1 份);6.勘界报告及现状地形图(原件 1 份);7.建设项目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的情况说明(原件 1 份);8.身份证明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交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1 份,受托人需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各 1 份,复核原件;授权
3、委托书原件 1 份)。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提交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3 -申请人愿意做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承诺。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将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
4、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将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监督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不予以颁发行政许可文书。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尽快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办理注销手续,因被许可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申请人承担。七、诚信管理对申请人、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 4 -申请人、被许可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许可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许可人以后在本市范围内的行政许可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