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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修订前后条文对照表.DOC

1、 1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修订前后条文对照表修订后条文 修订前条文 备注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完善证券期货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根据 行政许可法、 证 券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完善证券期货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 规定。增加证券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立法依据。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是指中国 证监会根据自然人、法

2、人或者其他 组织(以下称申请人)的申请, 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证券期货市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是指中国证监会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的申请, 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证券期货市场特将“公民”改为“自然人”,主要考 虑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级资格核准等项目中,外国人可以作为申 请人。 2 场特定活动的行为。 定活动的行为。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其程序适用本规定。申请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申请变更行政许可、延 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本规定。申请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以及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适

3、用本规定。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提高 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审慎监管原则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的权限、范 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将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法、 “三公”、便民三原则进行整并,规定为一条。增加审慎监管原则的规定。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授权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授 权实施的行政 许可,以 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行政许可

4、决定。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可以授权派出机构、证券、期 货交易所实施行政 许可。授 权实施的行政许可,以被授权单位的名义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鉴于修订后的证券法删除了原证券法第 43 条、第 57 条规定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核准股票上市、暂停或 终止股票、公司债券上市的规定,改由证 券交易所直接 3 核准或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 33 号)决定取消“封 闭式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核准” ,实际调整了基金法第 47 条关于授权交易所核准的规定。为此,删除了“证券、期货交易所”。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实行统一受理、统 一送达、一次告知补正、说明理由、公示

5、等制度。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实行统一受理,统 一送达,一次告知补正,说明理由,公示等制度。第二章 一般程序 第二章 一般程序第一节 受理 第一节 受理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由 专门的机构(以下称受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事项。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实行行政许可统一受理制度,由专门的机构(以下称受理部 门)办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事项。受理一般包括行政许可申请书及有关申请材本节内容调整、规范了原第二款规定的环节,故 删除第二款。 4 料(以下称申请材料)的接收、登记、核 对、补正,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告知、送达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等环节。第八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部

6、门应当要求申请人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 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核对。申 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还应当要求受托人提交申 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出示受托人的身份 证明文件。受理部门应当留存申请人、申 请人的受托人的身份 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填写申请材料情况登记表。第十条 申 请人提交申请 材料,受理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 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核对。申 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还应当要求受托人提交申 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出示受托人的身份 证明文件。受理部门指导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对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申请材料目录进行自我核查,申请 人或者其受

7、托人确 认申请事项属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且没有遗漏有关申请材料后,由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填写申请材料情况登记表。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增加留存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的规定。规章仅规范行政机关与当事人(申请人)之间的关系。删除关于受理部 门、 审查部门工作流程和标准、工作衔接、职责分配等行政机关内部事项的规定,另行制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将所删除的内容移入后者。 5 附上详细、准确的联系方式并确定送达方式。第九条 受理部门发现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中国 证监

8、会职权范围的,还应 当同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 请。第十一条 受理部门指导申请人对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申请材料目录,发现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职权范围的, 还应当同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第十条 受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 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向申请人开具申 请材料接收凭证。第十二条 受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登 记内容至少 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申 请材料接收日期,具体负责审查申 请材料的部门(以下称审

9、查部门)等。第十三条 受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并登记完毕后,应 当为申请人开具申 请材料接收凭证。有关被删除内容移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 6 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应当注明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收取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等以及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或者需要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情况。第十四条 受理部门应当在开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的当日填写行政许可工作单,并通知审查部门立即领取申请材料、行政 许可工作单和申请材料情况登记表。行政许可工作单包括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申请 材料的名称、数量,送 转 的审查部门,以及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各个 环节的必要信息。行政许可工作单是确定行政

10、许可工作流程、划分受理部门和审查部门职责的重要依据,受理部门和审查部门应当逐项如实填写。移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 7 第十五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受理部门当场决定不予受理申请的情形、第三章 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许可以及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的行政许可外,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由审查部门审查后决定。审查部门收到受理部门送转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安排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者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移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第十一条 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的部门(以下称审查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申 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

11、应当自出具接收凭 证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全部补正要求。 审查部门不得多次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第十六条 审查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查部门应当自受理部门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全部补正要求。审查部门不得多次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第十二条 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补正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第十七条 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审查部门有关处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将需要申请增加开具接受凭证的规定。有关被删除内容移至中国证券监督管 8 需要使用已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予以登记。申请人应当自补正通

12、知发出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受理部门负责接收、登记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人补正的内容告知受理部门,由受理部门制作补正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需要使用已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部门将申请材料送回受理部门,由受理部门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予以登记。申请人应当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第十八条 受理部门负责接收、登记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并于接收当日送转审查部门。理委员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作出受理申请决定之前要求撤回申请的,受理部门应 当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的报

13、告,收回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经登 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 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应当留存一第十九条 在作出受理申请决定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材料的,受理部 门应当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或者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 材料的申请,收回申 请材料接收凭证,经登记后将申 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增加规定留存一份申请材料,使有关档案更完整。 9 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第十四条 申请事项属于中国证监会职权范围,申请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受理部 门出具受理通知。决定受理的申请,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 人应当交纳有关费 用的,受理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先行交费,凭交 费

14、凭证领取受理通知。第二十条 申请事项属于中国证监会职权范围,申请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审查部门应当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决定受理申 请的,由 受理部门制作受理通知。决定受理的申请,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交纳有关费用的,受理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先行交费,凭交费凭 证领取受理通知。有关被删除内容移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一)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申请人在 30个工作日内未能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二)申请人在 30 个工作日内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15、规定的其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部门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一)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申请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未能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二)申请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仍然不齐全或者仍然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有关被删除内容移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细化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取回申请材料的程序。 10 他情形。决定不予受理申请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取回申 请材料。申请人或其受托人取回申请材料的,受理部 门应当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三)法律、行政法

16、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情形。决定不予受理申请的,审查部门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由受理部门制作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取回申请材料,同时受理部门应当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者申请材料的复印件。第十六条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决定, 应当自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者接收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逾期不作出决定或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自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 证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二十二条 审查部门应当自受理部门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或者接收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或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自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二节 审 查 第二节 审 查第二十三条 审查部门作出受理申请决定 移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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