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服务指南一、 事项名称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二、办理依据1、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 年 9 月通过,2016年 1 月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2、 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 (鲁政发201318 号)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奖励扶助金夫妇每人年均不低于 960元。 ”三、办理条件农村部分家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 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011 年调整为本人为农
2、村居民)2、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1973 年以来没有违反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 60 周岁。四、申请材料(一)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薄、婚姻状况证明。(二)已有子女属于下列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2 年 4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提供户籍证明) 。2、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或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3、
3、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4、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由本人自述、3 名以上村民证明,村民委员会审核后加以确认;也可以由当事人持户口薄、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出具证明。5、再婚前婚姻和生育情况不明的,由其再婚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 5 人以上证明、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公示、情况属实符合条件的,作为列入奖励扶助范围的依据。6、缺失生育证件且审批资料查找不全的,由发证机关以各阶段生育政策为依据出具证明,并签字、盖章。对 1980 年以后生育二孩和 1988 年 7 月 28 日以后生育一孩的,需出具此证明,以前的不需要出具。7、从外省迁入我省的农村居民,需提供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供的婚育情况证明。对于三峡移民,主要根据现场调查、现有证件和本人自述来界定。五、基本流程1、本人提出申请。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4、县(市、区)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及时掌握奖励扶助对象的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