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休公務人員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表 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一、最後在職所支本(年功)俸(薪)額、技術或專業加給表 (單位:新臺幣元)二、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履歷明細表【擔任公務人員期間未曾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退休公務人員不必填寫】請就下列甲、乙、丙三項計算標準較有利於退休公務人員者擇一勾選(勾選項目不同,所計列之主管職務加給金額亦將有所不同,進而影響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請退休公務人員審慎考量,就較有利者選擇之,並由退休公務人員就其曾領有主管職務加給之主張負舉證責任;惟退休公務人員如無法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得由當事人簽具切結書之方式辦理),並依勾選項目所列期間,將退休公務人
2、員該期間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履歷明細填入下列附表: 甲、自最後在職之月起往前推算 36 個月期間(即自最後在職日往前推算至滿 36 個月之次一日)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規定曾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乙、曾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合計 36 個月以上。 丙、曾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合計滿 10 日以上未滿 36 個月。以上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期間合計: 個月退休(職)人員簽章: 最後服務機關人事主管簽章:最後在職等級 職稱本(年功)俸(薪)額最後在職所適用技術或專業加給表、人員類別及支領職等最後在職有無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及支領職等 備註任第職等年功俸級 俸
3、點 加給表名稱:專 業 加 給 表 一人員類別:支領職等:有無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支領職等:曾任等級 職稱 期間 本段期間月數 支領主管職務加給類型代號及職等 備註1.第 職等本俸 級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個月 1.代號 2.職等 2.第 職等本俸 級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個月 1.代號 2.職等 3.第 職等本(年功)俸(薪) 級年 月 日年 月 日 個月1.代號2.職等曾任等級 職稱 期間 本段期間月數 支領主管職務加給類型代號及職等 備 註4.第 職等本(年功)俸(薪) 級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個月1.代號2.職等5.第 職等本(年功)俸(薪) 級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個月1.代
4、號2.職等6.第 職等本(年功)俸(薪) 級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個月1.代號2.職等最後服務機關首長簽章:說明: 一、 公務人員申請退休而選擇支(兼)領月退休金,且依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以下簡稱公保優存要點)規定得辦理優惠存款者,請最後服務機關填具本表,同時由人事主管、首長及退休(職)人員簽章後,連同其他退休表件,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核轉銓敘部(以下簡稱本部) 。俾本部計算申請退休公務人員之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進而計算申請退休公務人員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最高金額。二、 最後在職所支本(年功)俸(薪)額、技術或專業加給表之填寫:其中本(年功)
5、俸(薪)額欄位,應就公務人員最後在職時依其銓敘審定之等級按公務人員俸給法規規定之月支本(年功)俸(薪)額按最後在職時之待遇標準予以填入;至於最後在職所適用技術或專業加給表、人員類別及支領職等欄位 , 須 填 入 申 請 退 休 之 公 務人 員 最 後 在 職 所 適 用 之 加 給 表 名 稱 ( 如 專 業 加 給 表 一 或 表 二 等 25 種 表 ) , 如 同 一 加 給 表 中 尚 依 人 員 類 別 支 領 不 同 標 準 之 技 術 或 專 業 加 給 或 增 支 者 , 並 應 填 明 人 員 類 別 ,又 當 事 人 因 權 理 或 代 理 等 事 由 其 所 支 領 技
6、 術 或 專 業 加 給 之 職 等 與 其 合 格 實 授 之 職 等 或 有 所 不 同 , 為 資 明 確 , 支 領 職 等 務 須 填 寫;另最後在職有無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及支領職等欄位,除填寫有或無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外,當 事 人 因 權 理 或 代 理 等 事 由 其 所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之 職 等 與 其 合 格 實 授 之 職 等 或 有 所 不同 , 為 資 明 確 , 支 領 職 等 亦 請 務 須 填 寫 , 以 上 資 料 均 請 填 明 , 本 部 始 得 計 算 年 終 工 作 獎 金 等 金 額 。三、 公保優存要點第 3 點之
7、 1 第 6 項第 1 款所稱每月退休所得(分子值)之 1/12 年終慰問金、第 2 款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分母值)之 1/12 年終工作獎金、最後在職之月起往前推算 36 個月期間主管職務加給月平均數、主管職務加給定額或定額半數,均由本部依最後服務機關於本表填復之相關標準計算,最後服務機關毋須填寫。四、 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之主管職務加給之計列標準如次:(一) 最後在職之月起往前推算 36 個月期間主管職務加給月平均數:茲舉例,某甲於公保優存要點實施後辦理退休,其退休等級為簡任第 12 職等年功俸 4 級,最後在職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退休核定年資為 30 年。其自最後在職之月起
8、往前推算 36 個月期間,其中 12 個月擔任第 12 職等主管;12 個月擔任第 11 職等非主管職務時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領有主管職務加給;其餘 12 個月未擔任主管,依公保優存要點第 3 點之 1 第 6 項第 2 款第 2 目第 1 子目但書規定,其主管職務加給月平均數為:25,700 元77.512/3616,660 元9012/360 元12/3611,637 元(某甲最後在職因係第 12 職等以上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人員,故如選擇依上開標準計列主管職務加給,則其退休所得百分比應依公保優存要點第 3 點之 1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按 7580標準計算;又上開 11,637 元之主管
9、職務加給因已經退休所得百分比折算過,故依第 3 點之 1 第 6 項第 2 款第 2 目第 1 子目規定,不再按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折算,以避免重複折算) 。(二) 定額主管職務加給:茲舉例,某甲(退休等級、退休核定年資同上例)最後在職之月起往前推算 36 個月期間非均領有主管職務加給,但其所有經銓敘審定之任職年資中合計仍有 36 個月以上 依 規 定 領 有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 依 公 保 優 存 要 點 第 6 項 第 2 款 第 2 目 第 2 子 目 前 段 , 得 按 其 最 後 在 職 職 等 , 以 定 額 5500 元 計 列 主 管 職 務 加給 。 ( 某 甲 如 選
10、 擇 此 標 準 計 列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 則 其 退 休 所 得 上 限 百 分 比 應 依 要 點 第 3 點 之 1 第 1 項 第 1 款 按 8595 計 算 。 )(三) 定額主管職務加給半數:茲舉例,某甲(退休等級、退休核定年資同上例)如其所有經銓敘審定之任職年資中,領有主管職務加給之年資合計滿 10 日以上未滿36 個月,得依公保優存要點第 6 項第 2 款第 2 目第 2 子目後段,按定額 5500 元之半數(即 2750 元)計列主管職務加給。 (某甲如選擇按此標準計列主管職務加給,其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亦係按 8595計算)五、所稱自最後在職日往前推算至滿 36
11、個月之次一日 ,如某甲於 95 年 3 月 18 日退休生效,則其最後在職之月起往前推算 36 個月之計算,應自 95 年 3 月 17 日往前推算至 92 年 3 月 18 日止,其 95 年 3 月之畸零日應化作 17/31 月計算,92 年 3 月之畸零日應化作 14/31 月計算;本表其餘畸零日之計算,亦比照計算之。六、 主管職務加給之履歷明細表之填寫:應依所列甲、乙、丙三項計算標準,就較有利於退休公務人員者予以勾選後,填入退休公務人員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期間之履歷明細表,填寫方式如說明:(一) 曾 任 等 級 : 其 中 勾 選 甲 項 計 算 標 準 者 , 應 就 申 請 退 休 公
12、 務 人 員 最 後 在 職 之 月 起 往 前 推 算 36 個 月 期 間 依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規 規 定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之 年 資 , 依 其 銓 敘審 定 之 等 級 填 寫 ; 勾 選 乙 項 計 算 標 準 者 , 應 就 申 請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曾 依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規 規 定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合 計 36 個 月 以 上 之 年 資 , 依 其 銓 敘 審 定 之 等 級 填 寫 ; 勾選 丙 項 計 算 標 準 者 , 應 就 申 請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曾 依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規 規 定 支
13、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合 計 滿 10 日 以 上 未 滿 36 個 月 之 年 資 , 依 其 銓 敘 審 定 之 等 級 填 寫 。(二) 職稱:應按申請退休之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規定領有主管職務加給期間所擔任之職稱予以填寫。(三) 期間、本段期間月數:應就所勾選甲、乙、丙三項計算標準,將申請退休之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期間,詳實填入 。 選 擇 甲項 者 , 應 就 相 應 領 有 主 管 加 給 之 期 間 填 入 ; 選 擇 乙 項 者 , 應 填 滿 相 應 36 個 月 之 期 間 ; 選 擇 丙 項 者 , 應 填 滿 相 應 10 日
14、以 上 之 期 間 。 又 各 期 間 並 應 計 算 其 月 數 填 入 , 並 將合 計 月 數 填 入 以上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期 間 合計 欄 位 , 以 便 勾 稽 。( 四 )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類 型 代 號 及 職 等 : 職 等 應 依 所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所 對 應 之 職 等 填 寫 , 如 銓 敘 審 定 為 薦 任 第 8 職 等 代 理 第 9 職 等 , 並 支 領 第 9 職 等 之 主 管 職 務 加給 , 則 應 填 寫 9 ; 至 於 代 號 部 分 , 請 依 下 列 說 明 填 寫 : 1.因 所 任 職 務 為 主 管 職 務 而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者 , 請 填 代 號 1 ; 2.因 代 理 主 管 職 務 而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給 者 , 請 填 代 號 2 ; 3.簡 任 ( 派 ) 非 主 管 人 員 職 責 繁 重 而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者 , 請 填 代 號 3 ; 4.因 其 他 原 因 依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規 規 定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者 , 請 填代 號 4 , 並 於 備 註 欄 填 明 依 據 之 規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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