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文理学院实验室危险物品管理办法14.62第一条 危险物品的范围:指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液化气体及其它危险物品。第二条 化学危险品由各使用单位提交使用计划,由资产部按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持危险物品采购证 ,向经营化学危险品的部门统一购买;放射性物品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购置。第三条 危险品提运。1.装运危险物品,应严格遵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小心谨慎,严防震动、撞击、磨擦、重压和倾倒。装运气瓶时,要旋紧瓶帽、轻装轻卸、防止碰撞。运输危险品时,车辆应悬挂危险物品标志,车上严禁烟火,确保人身和物品安全。2.性质相互抵触的化学物品,如氧气、氢气等不能同车装运;易燃
2、物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强氧化剂同车装运;易燃烧、爆炸和有毒的化学危险物品应专车提运。3.严禁携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第四条 对化学危险物品,学校设立专用物品仓库,对化学物品进行集中管理,设专人负责,严格领用手续。第五条 危险物品的入库,应严格按手续进行检查验收,并认真做好库存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 2 -1.危险物品的管理,应安全第一,认真做好库房安全检查防护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工具;仓库内外严禁烟火,杜绝一切不安全的因素,做到防火、防盗、防爆炸。2.库存危险物品要根据其性质和特点,分类分库存放,严禁将性质相反的、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同室存放。3.对在空气中自燃、遇水
3、反应、碰撞易引起爆炸等的危险物品,按其特殊存放要求妥善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4.严禁将易燃或自燃气体的气瓶、油脂或带油污的物品与氧气钢瓶存放一处。各种压缩气瓶应定期进行耐压等技术检验,以确保安全。5.放射性物品应放在铅罐内,剧毒物品应放在专用保险柜中,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6.对库存危险物品,应经常地、定期地进行检查,防止因挥发、变质、分解所造成的自燃、爆炸事故,应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第六条 领用危险物品时,各实验室应按实际消耗量领用,危险物品库房管理人员有权按要求限量发放。领用剧毒物品时应严格审批制度,必须书面申请,写明剧毒物品名称、实验项目名称、实验使用量,经实验室主任、主管院长签字批准,
4、由危险物品管理人员和领用人共同在场,按实际用量严格发放,同时执行“双人双锁 ”管理制度。未使用完的危险物品应及时交回危险物品库房,并完成登记手续。- 3 -第七条 放射性物品和放射源的使用应严格按技术操作规程,应由专门人员负责借、领、用工作,放射物品和放射源用完后,应立即送回指定专用库房存放,并执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第八条 各实验室不得长期存放危险物品。严禁擅自存放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第九条 使用危险物品单位的负责人,要经常对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学生使用危险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讲授安全操作方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十条 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废料、废溶液、废渣等应按规定予以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洒。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学部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