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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规范.DOC

1、1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规范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2前 言为了规范我市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确保我市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储配站和瓶装供应站)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设施设备、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和环境条件符合国家、行业和重庆市相关现行法律、法规与行政规章、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规定,并满足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日常经营的安全管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范。制定本规范,有利于规范我市液化石油气经营行业的行政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升我市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有效促进我市液化石油气

2、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基本经营条件整体水平的提高,并对我市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本规范由重庆市商业委员会组织编制和负责条文的解释。3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规范1 总则 .32 引用文件 .42.1 国家、行业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与行政规章 .42.2 国家、行业和重庆市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 .53 术语和定义 .64 储配站安全管理 .64.1 基本要求 .64.2 储配站安全要求 .84.3 储配站气瓶充装安全要求 .94.4 安全管理 .105 瓶装供应站安全管理 .105.1 基本要求 .105.2 供应站及瓶库安全要求 .115.3 钢瓶存放安全要求 .

3、135.4 安全管理 .136 储配站(瓶装供应站)建设的安全管理 .1441 总则为加强我市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的规范化,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结合我市液化石油气经营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我市、区(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2 引用文件下列法律、法规与行政规章、技术标准与规范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规范的引用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颁布时,引用版本均有效。所有法律法规与行政规章、技术标准与规范都会适时修订,使用本规范时

4、,应使用下列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的最新版本。2.1 国家、行业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家主席令第 70 号)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国家主席令第 22 号)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家主席令第 6 号)4)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83 号)5)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 549 号)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监总局令第 70 号)7)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监局 安监管协调字200456 号)8) 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20081

5、5 号)59) 关于实施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庆市商委 渝文审20075 号)10)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823 号)11)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渝府发201093 号)12) 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10261 号)13) 重庆市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重庆市质监局 渝质监发2007227 号)14) 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经营行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 (渝商委发2010107 号)15) 关于进一步加强 2011 年液化石油气经营行业安全规范化管

6、理的通知 (渝商委发201134 号)2.2 国家、行业和重庆市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1)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GB50494-2009)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4)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B17267-1998)5)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14193-1993)6)液化石油气钢瓶 (GB5842-2006)7)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8334-1999)68)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9)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44-2008)10)建筑物防雷设计

7、规范 (GB50057-1994 2000 年版)11)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TSG R4001-2006)12)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 R5001-2005)1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AQ/T9002-2006)3 术语和定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和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等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4 储配站安全管理4.1 基本要求1、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气瓶充装许可证,并将储配站资质证照、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和应急预案等制度张挂在储配站办公室内墙上的醒目处。

8、在进行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核换证时,须由具备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合格。2、储配站生产经营场所的设施设备、建构筑物、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和环境条件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等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气象部门对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验收合格。73、储配站的站长是储配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储配站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储配站气瓶充装安全质量管理手册的编制及修订工作。4、储配站从业人员应经专业安全培训,掌握液化石油气基本常识、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处置方法;并取得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或相应的从业上岗资格证

9、,并定期参加复训。5、储配站大门口必须设置醒目的“进站须知”和“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牌,严禁带火种进站。6、储配站内槽车装卸应由站内专人负责,装卸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操作资格证,并严格执行槽车装卸安全操作规程。必须使用万向充装管道接头进行槽车装卸作业,严禁使用装卸软管进行槽车装卸作业。7、储配站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应覆盖储罐区、槽车装卸作业点、气瓶充装间、储配站大门,以及储配站营业收银场所等。8、储配站的工艺设施设备(液化石油气储罐、压力管道、烃泵、压缩机、储罐紧急切断装置、气瓶充装与抽残液装置和气瓶抽真空置换装置)、喷淋和消防水系统及灭火器材、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

10、装置、防雷防静电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及发配电系统必须保持运行正常。9、储配站内的特种设备(储罐、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应当按照要求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储配站应当于特种设备(储罐、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 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8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不合格或逾期未检的特种设备(储罐、压力管道)不得使用。特种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紧急切断阀)以及充装电子秤、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和防雷防静电装置等应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定期校验,校验不合格或逾期未进行校验不得使用。1

11、0、储配站内应指定专人建立和管理特种设备、瓶装供应站和用户的安全管理技术档案。11、储配站的爆炸危险区域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安全技术措施;若构成重大危险源,应按要求在储罐区附近设置规范醒目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标识。12、储配站的气瓶配送车辆及人员应实行专人专车,并应取得危险品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资格证,配送作业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13、储配站的气瓶必须是合格产品;必须保证气瓶在充装、抽残液、装卸、储存、配送环节中的安全。14、储配站应为瓶装供应站制定气瓶安全标签,内容必须有安全使用规则、安全使用常识和应急联系电话等,有效地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气瓶和液化石油气的指导。15、储配站应严格动火等危险

12、作业管理,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危险作业,必须办理危险作业相关手续,落实安全保障措施。16、储配站应实行定时巡查管理,巡查应有纪录。17、储配站应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并设专用值班电话。4.2 储配站安全要求91、储配站内的站场、建构筑物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并经消防部门验收(检查)和气象部门防雷检测合格。2、储配站内的储罐、充装间、压缩机(烃泵)间、瓶库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经消防部门验收(检查)合格。3、储配站设置的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其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应设置在有人值守的值班室内。4、储配站

13、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装置、照明灯具及电气装置应符合防爆要求。5、储配站设置的喷淋和消防水系统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消防水泵应一开一备,消防水泵的供水量应满足喷淋和消防同时用水量的需要,消防水池蓄水量应满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6、储配站配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要求配备备用电源(柴油发电机组);备用电源的功率应满足消防水泵电机运转的要求。7、储配站灭火器材配置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和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的要求,并做到定期检验或更新。8、储配站内除消防水池或储罐地埋罐池外,不得设有地下、半地下建筑构筑物。4.3 储配

14、站气瓶充装安全要求101、储配站应做好气瓶充装前、充装中和充装后的安全检查。2、气瓶充装前气瓶内的残液,必须在储配站内抽出后集中进行处置。3、气瓶充装必须采用充装电子秤,电子充装秤应加装控制气瓶超量充装的安全联锁装置。4、储配站(充装间、瓶库)内气瓶应按分区分开码放,并设有明显安全管理标识。15kg 重以下钢瓶码放不得超过两层;50kg 钢瓶只能单层码放,并应留有通道。5、储配站充装间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6、储配站充装间内醒目处应有气瓶充装安全操作规程、气瓶安全管理制度、烃泵安全操作规程和压缩机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严禁烟火”“禁用手机”等安全管理标识和安全警示标志。4.4 安全管理1、储配站安全责任制(见储配站气瓶充装安全质量管理手册)1)站长岗位职责2)管理人员(安全员)岗位职责3)充装工岗位职责4)设备管理员职责2、储配站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储配站气瓶充装安全质量管理手册的相关规定与要求。3、储配站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报区县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安监局和质监局等部门备案。4、储配站若构成重大危险源,应建立专门档案,按重大危险源分级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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