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PS 运行管理制度第一条 车辆 GPS 监控系统是一项集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车辆技术为一体的现代化车辆管理系统。为了强化公司运营车辆安全、营运等管理,科学、有效地使用车辆 GPS 监控系统,减少违章,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运输生产的顺利进行,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已安装使用车辆 GPS 监控系统的营运车辆及承包经营者、挂靠车辆、车辆 GPS 监控系统操作人员、信息监控专管员等相关人员。第三条 本公司设车辆 GPS 安全监控中心,由公司安全部、营运部负责对公司所属部位已安装使用车辆 GPS 监控系统的车辆安全营运进行监控,并设车辆 GPS 信息监控人员。监控中心工作职
2、责:1负责制定公司车辆 GPS 监控系统安全营运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2对严重违章行为及时与有关单位反馈并责成相关单位提出处理意见。3负责每月单位各部位违章情况的统计和通报。4下发违章处罚通知单。5根据违章车辆统计情况,分析违章趋势。车辆 GPS 信息监控人员职责:1熟练掌握和运用车辆 GPS 监控系统的监控。2收到违章车辆信息后,要做好记录并及时反馈到违章车辆单位。3每日 16 时要汇集当日违章情况(打印备案) 。4每月底对违章情况进行全面统计汇总,根据违章类型、绘制成违章趋势图,分析违章行为。5信息监控专管人员,不得隐瞒、故意漏报违章情况。第四条 如本单位设定车辆 GPS 分控中心时,日常
3、车辆 GPS安全营运监控管理由本单位安全、营运等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1应设车辆 GPS 监控系统的信息监控专(兼)管人员,建立车辆 GPS 监控系统的违章记录,做好对违章车辆的处理情况记录;2要做好车辆 GPS 系统监控点的日常安全管理。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规定操作人员的工作时间;3在收到车辆 GPS 监控系统监测到违章车辆的车号后须及时对驾驶员发出警告信号。对公司已下达违章处罚通知单的,须 10 日内将罚款送交公司财务部;4车辆 GPS 监控系统专管人员或安全管理人员,不得营私舞弊、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私自处理违章驾驶员者,凡发现,每件罚款 50 元。5与挂靠车辆经营者签订安全协议时,应
4、把遵守 GPS 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的内容一并签订。第五条 对单位车辆违章情况 纳入公司效绩考核评比中。第六条 司乘人员在使用车辆 GPS 监控系统时,必须严格遵守车辆 GPS 监控系统的使用规范,正确操作。确保终端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第七条 对每次采集驾驶员违章信息,按以下规定处理。1以该车辆 GPS 设置初始值为标准,凡超过该路段最高时速规定 10%三分钟的,罚款 100 元,依次类推,不足 10%,罚款 50元;凡超过最长允许连续驾驶时间每小时,罚款 100 元,依此类推;未关好车门行驶或车未停稳开车门上下客的,将罚款 100 元。2车辆超过核定载客 20%以下的,罚款 200500 元,
5、超过核定载客 20%以上的,罚款 500-1000 元。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责令停班整顿一个月或解除承包合同(停班期间承包费不减) 。3.对于未按审批线路行驶和私自下线的一经发现每次处以 1000-2000 元罚款。第八条 年内因违章被处罚 3 次(含 3 次)以上的,司乘人员要停班学习,经重新培训考核后上岗,情节严重者要收回安全上岗证,取消其驾驶车辆的资格,并作为新一轮承包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九条 经营者、驾驶员在出车前或运行中,要随时检查 GPS监控系统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若有异常要立即报告修复。第十条 车辆 GPS 系统一经安装,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动和损坏监控系统的各部件。造成损坏的,由责任者承担损失,并处以损失额 2 倍罚款。第十一条 在运营中驾驶员要检查维护终端设备始终保持完好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关闭车辆 GPS 监控系统终端电源或遮盖车辆 GPS 监控系统探头,使其无法正常工作,被发现一次,对驾驶员处 1,000 元罚款。第十二条 在运行中被车辆 GPS 系统监控中心警告有违章行为而不立即中止违章行为的驾驶员处以 500 元罚款,并责令停止运营接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