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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oc

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镇 建 设 行 业 标 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Of town gas distribution worksCJJ(送审稿)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修订组2003年 10月1前 言根据建设部文件建标2000284 号文件要求,本标准修订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执行原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89中的实际经验、参考国外和国内其它行业的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而成。本次对原规范进行了全面修订,并根据目前燃气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增加了新

2、的内容。1. 规范适用范围中,钢质管道的压力提高到了 4 Mpa 。2. 球墨铸铁管、聚乙烯管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3. 聚乙烯胶粘带、煤焦油瓷漆、熔结环氧粉末及聚乙烯防腐。4. 燃气管道穿(跨)越。5. 室外架空燃气管。6. 燃气管线管件及设备安装。7.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本规程由建设部城镇燃气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请将意见和建议有关资料寄送: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 2号院 城市建设研究院 邮政编码:100029,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2目 录1 总 则 .12 土方工程 .22.1 一般规定

3、 .22.2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22.3 开 槽 .22.4 回填与路面恢复 .42.5 警示带敷设 .42.6 管道地面标志设置 .53 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 .63.1 搬 运 .63.2 存 放 .64 钢质管道及管件的防腐 .74.1 一般规定 .74.2 管道的表面处理 .74.3 石油沥青防腐 .84.4 环氧煤沥青防腐 .94.5 聚乙烯胶粘带防腐 .94.6 煤焦油瓷漆防腐 .104.7 熔结环氧粉末防腐 .114.8 聚乙烯防腐 .114.9 辐射交联聚乙烯热收缩套 (带/片) .124.10 阴极保护(牺牲阳极法) .134.11 设备及管件的防腐 .145 室外

4、埋地钢管敷设 .155.1 一般规定 .155.2 管道的焊接 .155.3 法兰连接 .185.4 钢管敷设 .196 球墨铸铁管敷设 .206.1 一般规定 .206.2 管道连接 .206.3 铸铁管敷设 .217 聚乙烯管道敷设 .227.1 一般规定 .227.2 聚乙烯燃气管道连接 .227.3 法兰和钢塑过渡连接 .247.4 埋地聚乙烯燃气管道的敷设 .248 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敷设 .258.1 一般规定 .2538.2 电熔连接 .258.3 法兰连接 .268.4 管道敷设 .269 管道附件、设备安装 .279.1 一般规定 .279.2 阀门的安装 .279.3

5、凝水缸的安装 .289.4 补偿器的安装 .289.5 绝缘法兰的安装 .2810 管道穿(跨)越 .2910.1 顶管施工 .2910.2 水下敷设 .2910.3 定向钻施工 .3011 室外架空燃气管道的施工 .3111.1 管道支、吊架的安装 .3111.2 管道的防腐 .3111.3 管道安装 .3112 燃气场站 .3212.1 一般规定 .3212.2 储配站 .3212.3 调压设施 .3212.4 液化石油气场站 .3313 试验与验收 .3413.1 一般规定 .3413.2 管道吹扫 .3413.3 强度及严密性试验 .3513.4 严密性试验 .3613.5 工程竣工验

6、收 .36附录 A 石油沥青防腐施工及检验 .39附录 B 环氧煤沥青防腐施工及检验 .41附录 C 聚乙烯胶粘带防腐施工及检验 .44附录 D 煤焦油瓷漆防腐施工及检验 .46附录 E 熔结环氧粉末防腐施工及检验 .48附录 F 聚乙烯防腐施工及检验 .50附录 G 阴极保护施工及验收 .52附录 H 本规范用词说明 .5341 总 则1.0.1 为指导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工作,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确保安全供气,特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 4.0MPa 的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施工及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输送液态的长输燃气管道工程。

7、1.0.3 凡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的施工许可证。1.0.4 工程施工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开工。1. 设计及相关技术文件齐全,施工图纸业经审定。 2.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业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批准,技术交底和技术培训已经完成。3. 材料、机具备齐,工种齐全,施工现场环境符合要求,施工用水、电、气满足要求,并能保证连续施工。4. 根据当地有关部门的要求,相应的开工许可手续齐全。1.0.5 工程施工必须按设计文件进行,如发现施工图有误或在施工的燃气设施与其它市政设施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

8、设计规范GB 50028时,不得自行更改,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要求,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部门同意。1.0.6 工程施工所用管材、管件、设备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产品标准,必须具有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合格证,否则不得使用。对新材料、设备的应用,其产品必须具有法定部门(机构)出具的产品鉴定合格证及检测报告,并经科学论证和试用后方可推广。1.0.7 在入库或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对管材、管件进行复验,其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并按国家现行产品标准进行外观检查,对外观质量有异议或设计有要求的管材、管件应进行有关质量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1

9、.0.8 工程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劳动保护、防火、防爆、环保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规定。1.0.9 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52 土方工程2.1 一般规定2.1.1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高程桩,应经过复核后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核。2.1.2 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等有关单位,核对管线路由、相关地下管线以及构筑物的资料,必要时局部开挖核实。2.1.3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对施工区域内有碍施工的已有地上、地下障碍物,与有关单位协商处理完毕。2.1.4 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或雨季施工时,应

10、采取降低水位或排水措施,及时清除沟内积水。2.2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2.2.1 在车行道、人行道施工时,应在管沟沿线设置安全护栏,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2.2.2 在繁华路段和城市主要道路施工时,宜采用封闭式施工方式。2.2.3 在施工路段沿线,应设置夜间警示灯。对无路灯的施工路段沿线,应设置照明灯。2.2.4 在交通不可中断的道路上施工,应有保证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措施,并应有负责安全的巡视员。2.3 开 槽2.3.1 混凝土路面和沥青路面的开挖应使用切割机切割。2.3.2 管道沟槽应按设计规定的平面位置和标高开挖。人工开挖且无地下水时,槽底预留值宜为 0.050.10 m ;机械开挖或有地

11、下水时,槽底预留值应不小于 0.15 m 。管道安装前应人工清底至设计标高。2.3.3 管沟沟底宽度和工作坑尺寸,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管道敷设方法确定,可参照下列要求。1. 单管沟底组装按表 2.3.3 确定:表 2.3.3 沟底宽尺寸公称管径(DN )5080 100200 250350 400450 500600 700800 9001000 11001200 13001400沟底宽度(m)0.6 0.7 0.8 1.0 1.3 1.6 1.8 2.0 2.22. 单管沟边组装和双管同沟敷设可按公式 2.3.3计算。2.3.3csDa21式中 a 沟底宽度(m) ;D1 第一条管道外径(

12、m) ;D2 第二条管道外径( m) ;s 两管道之间的设计净距(m) ;c 工作宽度,在沟底组装:c = 0.6(m) ;在沟边组装:c = 0.3(m) 。2.3.4 梯形槽(如图 2.3.4)上口宽度可按公式 2.3.4计算。 bha6图 2.3.4 梯形槽横断面2.3.4nhab2式中 b 沟槽上口宽度(m) ;a 沟槽底宽度(m) ;n 沟槽边坡率(边坡的水平投影与垂直投影的比值) ;h 沟槽深度(m) 。2.3.5 在无地下水的天然湿度土壤中开挖沟槽时,如沟深不超过下列规定,沟壁可不设边坡。1. 添实的砂土和砾石土 1.0 m ;2. 亚砂土和亚粘土 1.25 m ;3. 粘 土

13、1.5 m ;4. 坚 土 2.0 m 。2.3.6 土壤具有天然湿度、构造均匀、无地下水、水文地质条件良好、挖深小于 5 m ,且不加支撑的沟槽,其边坡率可按表 2.3.6 确定。表 2.3.6 深度在 5 m 以内的沟槽最大边坡率(不加支撑)边 坡 率(1n)机 械 开 挖土壤名称 人工开挖并将土抛于沟边上 在沟底挖土 在沟边上挖土砂 土亚砂土亚粘土粘 土含砾土卵石土泥炭岩白垩土干黄土11.0010.6710.5010.3310.6710.3310.2510.7510.5010.3310.2510.5010.2510.1011.0010.7510.7510.6710.7510.6710.3

14、3注: 如人工挖土抛于沟槽上即时运走,可采用机械在沟底挖土的坡度值。 临时堆土高度不宜超过 1.5 m,靠墙堆土时,其高度不得超过墙高的 1/3 。2.3.7 在无法达到本规范 2.3.6 条的要求时,应用支撑加固沟壁。对于不坚实的土壤应及时作连续支撑,支撑物应有足够的强度。2.3.8 沟槽一侧或两侧临时堆土位置和高度不得影响边坡的稳定性和管道安装,应对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进行保护。2.3.9 局部超挖部分应回填压实,当沟底无地下水时,超挖在 0.15 m以内,可用原土回填;超挖在 0.15 m 以上,可用石灰土处理。当沟底有地下水或含水量较大时,应用级配砂石或天然砂回填至设计标高。超挖部分回

15、填后应压实,其密实度应接近原地基天然土的密实度。2.3.10 在湿陷性黄土地区,不宜在雨季施工,或在施工时切实排除沟内积水,开挖中应在槽底预留 0.03 0.06 m 厚的土层进行压实处理。2.3.11 沟 底 遇 有 废 旧 构 筑 物 、 硬 石 、 木 头 、 垃 圾 等 杂 物 时 必 须 清 除 , 然 后 铺 一 层 厚 度 不 小 于 0.15 m 的砂土或素土,并7整平压实至设计标高。2.3.12 对软土基及特殊性腐蚀土壤,应按设计要求处理。2.3.13 当开挖难度较大时,应编制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并向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2.4 回填与路面恢复2.4.1 管道主体安装

16、检验合格后,沟槽应及时回填。对特殊地段可在检验合格前回填,但需留出未检验的安装接口。回填前,必须将槽底施工遗留的杂物清除干净。2.4.2 不得用冻土、垃圾、木材及软性物质回填。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 0.5 m内的回填土,不得含有碎石、砖块等杂物,且不得用灰土回填。距管顶 0.5 m 以上的回填土容许有不多于 10 ,且均匀分布、直径不大于 0.1 m 的石块。2.4.3 沟槽的支撑应在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 0.5 m 回填完毕并压实后,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拆除,并以细砂填实缝隙。2.4.4 沟槽回填时,应先回填管底局部悬空部位,然后回填管道两侧。2.4.5 回填土应分层压实,每层松土厚度 0.2

17、 0.3 m ,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 0.5 m 内的回填土必须人工压实,管顶 0.5 m 以上的回填土可用小型机械压实,每层松土厚度 0.25 0.4 m 。2.4.6 回填土压实后,应分层检查密实度,并作好回填记录。沟槽各部位的密实度应符合图 2.4.6 的要求。IIIII 0.5mI I图 2.4.6 回填土断面图1.(I) 、 (II)区部位的密实度不小于 90 ;2.(III)区部位密实度应符合相应地面对密实度的要求。2.4.7 沥青路面和混凝土路面的恢复,应由具备专业施工能力的单位施工。2.4.8 回填路面的基础和修复路面材料的性能不应低于原基础和路面材料。2.4.9 当地市政管理部

18、门对路面恢复有其它要求时,应按当地市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2.5 警示带敷设2.5.1 埋设燃气管道的沿线应连续敷设警示带。警示带敷设前应对敷设面压实,然后将其平整地敷设在管道的正上方,距管顶的距离不小于 0.5 m ,但不得埋入路基和路面里。2.5.2 警示带平面布置可参照表 2.5.2 规定执行。表 2.5.2 警示带平面布置公称管径( DN ) 400 500警示带条数 1 28警示带间距( mm ) 1502.5.3 警 示 带 宜 采 用 黄 色 聚 乙 烯 等 不 易 分 解 的 材 料 , 并 印 有 明 显 、 牢 固 的 警 示 语 , 字 体 不 小 于 100100 mm

19、 。2.6 管道地面标志设置2.6.1 燃气管道沿线宜设置路面标志。2.6.2 混凝土和沥青路面宜使用铸铁标志;人行道和土路宜使用混凝土方砖标志;绿化带、荒地和耕地宜使用钢筋混凝土桩标志。2.6.3 路面标志应设置在燃气管线的正上方,能正确、明显地指示管线的走向和地下设施。设置位置为管线转弯处,三通、四通处,管线末端等,直线管段路面标志的设置间隔不宜大于 50 m 。2.6.4 路面上已有能标明燃气管线位置处(如阀门井、凝水缸等) ,可视为路面标志。2.6.5 路面标志上应标注“燃气”字样, 可选择标注“管线标志” 、 “三通”及其它说明燃气设施的字样或符号和“不得移动、覆盖”等警示语。2.6

20、.6 路面标志应统一制作,同种规格一致。铸铁标志和混凝土方砖标志的强度和结构应考虑汽车的荷载,使用后不松动或脱落;钢筋混凝土桩标志的强度和结构应满足不被人力折断或拔出。标志上的字体应端正、清晰,并凹进表面。2.6.7 铸铁标志和混凝土方砖标志埋入后应与路面平齐;钢筋混凝土桩标志埋入的深度以回填后不遮挡字体为准。混凝土方砖标志和钢筋混凝土桩标志埋入后,应用红漆将字体描红。93 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3.1 搬 运3.1.1 管道、设备装卸时,不得抛摔、拖拽和剧烈撞击。3.1.2 管道、设备运输时的堆放高度、环境条件(湿度、温度、光照等)必须符合产品的要求,应避免曝晒和雨淋。3.1.3 运输

21、时应逐层堆放,捆扎、固定牢靠,避免相互碰撞。堆放处不应有可能损伤材料、设备的尖凸物。3.1.4 避免接触可能损伤管道、设备的油类、酸、碱、盐等物质。3.1.5 塑料管和已做好防腐的管材等易磕碰材料,捆扎和起吊时应用外套胶管的钢丝绳或足够强度的非金属绳吊装,并有相应的安全保护。3.2 存 放3.2.1 管道、设备入库前必须验收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和各项性能检验报告等,并妥善保管。3.2.2 应明晰材料、设备的储存要求,不清楚或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未提及时,应及时向厂方询查。3.2.3 管道、设备应存放在通风良好、防雨、防晒的库房或简易棚内。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物品,应按产品说明储存。3.2.4 应按产品储存要求分类储存,叠放整齐、牢固,便于管理和拿取。3.2.5 管道、设备应平放在地面上,其间用软质材料支撑,离地面的距离不小于 30 mm ,支撑物必须牢固,直管道等长物件应作连续支撑。3.2.6 对易滚动的物件应作侧支撑,不得以墙、其它材料和设备作侧支撑体。3.2.7 聚乙烯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材、管件应避免露天存放。3.2.8 聚乙烯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件应用原包装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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