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6-06-16 公布 2006-08-20 实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1)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4 许可程序(2)4.1 申请和受理(2)4.2 企业实地核查(3)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4.4 审定和发证(4)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5 审查要求(5)5.1 企业生产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5.2 企业生产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6)5.3 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9)5.4 电力整流器(电
2、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规则(9)6 证书和标志 (12)6.1 证书(12)6.2 标志(13)7 委托加工备案 (14)8 收费 (14)9 工作人员守则 (15)10 附则(15)附件 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6)1 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80 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
3、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为:5A 及以上普通整流管、普通晶闸管和快速晶闸管。每种产品为一个产品单元,共 3 个产品单元,见本实施细则表 1。表 1 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产品单元序号 产品单元1 普通整流管2 普通晶闸管3 快速晶闸管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4、。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质量工作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跟踪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5、;组织对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申证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审查部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 46 号邮政编码:100823电 话:010-68527524 68594897 68594718 68594988传 真:010-68527524 68594988电子信箱: cmif-联 系 人:杨洁华 张京京 李燕霞 李建林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
6、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国家电力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西安市朱雀大街 94 号 邮政编码:710061电 话: 029-85219219,85271796传 真:029-85261691联 系 人:蔚红旗 黄家俊检验产品范围:5A 及以上普通整流管、普通晶闸管和快速晶闸管。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3.2 有与
7、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有按标准要求所作的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企业实地核查前向审查组提供)。3.7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3 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
8、号”一栏填写产品名称、产品规格;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加盖企业公章);(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4.1.1.3 全部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9、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 2 至 4 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 5 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
10、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本实施细则 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 1-3 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地址;如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告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并留存企业备案(复印件),向企业说明审查全部合格(包括抽样检验)后,企业所取得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电流和电压范围);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
11、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4.2.4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4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
12、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及联系方式,并填写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本实施细则表 4)一式三份。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抽封样品后,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 7 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 40 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
13、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抽样单及型式试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40 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企业应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否则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4.1.1 由于各产品对型式试验有效期的要求不一致,为方便企业,现统一为:型式试验报告有效期为 3 年;4.4.1.2 型式试验报告的样品规格应是产品单元中电流最大的产品,型式试验项目为:本实施细则表 6 所列项
14、目以及热阻、高温阻断(1000 小时) 、高温贮存(1000 小时)和热循环负载(循环次数按标准规定) ;4.4.1.3 提供本企业自行试验的型式试验报告的申证企业,必须具备标准中所要求的检测仪器设备(见表 3) 。现场核查时将对其所具备的型式试验能力进行核查,型式试验能力被认可的企业,其型式试验报告方为有效。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50 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
15、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5 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http:/)、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16、见表 2)表 2 企业生产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1 JB/T 8949.1-1999 电流小于 100A 普通整流管2 JB/T 8949.2-1999 电流大于 100A 普通整流管3 JB/T 5837-1991 ZP 系列 2000A 以上管壳额定整流二极管及其第一号修改单4 JB/T 5841-1991 ZH 系列 200A 以上管壳额定高压整流二极管及其第一号修改单5 JB/T 8950.1-1999 电流小于 100A 普通晶闸管6 JB/T 8950.2-1999 电流大于 100A 普通晶闸管7 JB/T 5838-1991 KP
17、 系 列 1000A 以 上 管 壳 额 定 反 向 阻 断 三 极 晶 闸 管 及 其 第 一 号 修 改 单8 JB/T 5839-1991 KH系 列 200A以 上 管 壳 额 定 反 向 阻 断 三 极 高 压 晶 闸 管 及 其 第 一 号 修 改 单9 JB/T 4193-1997 快速晶闸管10 GB/T 4937-1995 半导体器件机械和气候试验方法11 JB/T 7624-1994 整流二极管测试方法12 JB/T 7626-1994 反向阻断三极晶闸管测试方法及其第一号修改单说明:上述标准目前均为现行有效版本。若上述标准进行了修订,应当更换为修订后的有效版本(但应注意新
18、旧版本的实施过渡期)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标准发生较大改变而修订实施细则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根据规定组织必要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5.2 企业生产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 3)6表 3 企业生产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表 3-1 普通整流管全工艺生产企业应具备的主要生产设备出厂检验应具备的主要检验设备型式试验设备(若企业自行提供型式试验报告)1.清洗设备 1.阻断特性测试仪器 1.阻断特性测试仪器2.扩散炉 2. VFM/VTM测试设备 2.VFM/VTM测试设备3.光刻机 3.测试用恒温压力夹具(对平板型器件要求) 3.IFSM/ITSM试验设备4.涂胶、甩胶设备 4.测试用恒温装置(对螺栓型器件要求) 4. Rjc测试设备5.蒸发或溅射设备 5.温度变化继之密封试验设备.6.表面保护设备 6.冲击试验设备7.烘箱 7.测试用恒温压力夹具(对平板型器件要求)8.* 烧结/焊接设备(普通电炉不允许) 8.测试用恒温装置(对螺栓型器件要求)9.* 管壳封装设备 9.高温阻断试验设备10.纯水制备设备 10.高温贮存试验设备11.热循环负载试验设备注:标有“*”号的设备为对封装企业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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