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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doc

1、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摘要: 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的 诸多原因 ,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在本文中, 主要 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的对应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 建立 更为 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使得 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 关键词: 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 一、引言 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 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随着 中 国政治经济体制

2、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 在下文中,笔者将对中西方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进行对应比较,以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之处,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中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因素, 使之最大限度地 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 。 二 、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 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

3、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 “三权分立 ”理论基础之上的, “三权分立 ”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 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 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第二,司法活动独立 。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独立行使司法权,

4、自主进行司法活动,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均不得行使司法权或干预司法审判活动。而且,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 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不当判决,也只能依据上述程序进行变更。第三,法官独立。西方各国一般都以法律规定法官职务终身制。法官一经法定程序任命,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 退休。而且,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言行不受法律追究。 1 而我国的司法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是 “议行合一 ”,即决定和执行国家重大事务的权力由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

5、表大会的监督。我国的司法机关虽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但是这种独立不是绝对的,它最终要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是对审判、检察机关和司法人员公正司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申诉和 对司法人员的控告,督促他们依法办理。 三 、组织体系 比较 中西方司法机关组织体系的构成存在明显差异。西方国家的 司法机关组织体系 一般 是指法院的组织构成,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严格地说,不是司法机关。 就中国而言,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组织、公证组织、仲裁机构等组织统一构成 我 国的司法组织体系 。 就法院组

6、织体系而言,西方国家大多实行三级制,只有少数国家是四级制 (如英国 );西方国家在普通法院之外,还设有宪法法院、行政法院、税务法院、专利权法院等等专门法院 (如美国 );在一些联邦制国家,州法院与联邦法院并立,均有各自的组织体系,互不隶属。而在中国,法院体制实行单一制,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严格的控制关系,并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全国还普遍设立了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 此外, 在检察机关的组织构成上,中国与西方国家也存在较大差异。西方国家的检察机关不是独立的,在大陆法系国家,它通常附设于法院中 (如法国 );在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则隶属于行政机构系统 (

7、如美国 )。而在中国,检察机关与法院、行政机关并立,从中央到地方分四级设置,并可根据工作 需要设置派出机构。 四 、审判制度比较 审判制度也称法院制度,是审判机关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一系列有关组织和活动的法律制度 , 包括法院的设置、审判组织、法官、审判原则、审判方式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一) 法官。作为国家审判权的行使者,法官如何运用法律,如何正确地实施法律,直接影响审判工作的质量,影响司法的公正。因此基本上各国都对法官的资格、任免、保障等一系列要求做出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 1 法官的任职资格。即对法官在业务、政治和道德素质上的要求。英美法系国家对法官的任职资格要求较高。在业务素质上,一般要求首

8、先通过律师 资格考试,并且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如英国的上诉法院法官从执业 15 年以上的辩护律师中选择,郡法院的法官也要有 7 年以上的辩护律师经历。 在政治素质上,西方国家一般要求法官中立,名义上禁止参加政治活动, 在道德素质上,一般 需要有良好的社会评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依据我国 05 年制定的法官法,担任法官 同样必须具有 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在业务素质上,一般要求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 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

9、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在政治素质上,要求有政治上的坚定性,即忠于宪法,拥护宪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道德素质上,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秉公执法,公正廉洁,作风正派。 2法官的任免 与任期 。西方各国的法官都依一定的程序产生,主要有任命、选举两种方式。大多数国家的法官由国家元首或议会或政府首脑任命产生,如美 国联邦法院 的所有法官都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在州法院系统中,加利福尼亚、弗吉尼亚等洲的法官由州长或州议会任命。而美国绝大数州法院的是通过选举产生的,有 28

10、个州的法官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 4 个州的法官由本州立法机关选举产生。 在任期上,西方大多数国家实行法官终身任期制。 英国、德国、法国、加拿大等国的法官都是终身任职。有的国家虽有一定的任期,如瑞士为六年,但可以连任,没有任期限制,实际上有名望的法官几乎是终身任职。 1 中国法官的任免权 由 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掌握 。 除了法院院长由选举产生,其他法官均以 任命方 式产生;除了法院院长有任期限制 (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二届 ),其他法官均可终身任职,“非法定事由,非因法院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 。 3法官 保障制度。 即从职业、身份、工资、人身等方面对法官履行职责予以法律

11、保障。 西方国家强调司法独立,而司法独立的表现就是“法官独立”。为保证法官独立行使职权,各国都规定了一系列保障制度 , 主要内 容 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他人的指示及 不 适当的影响,只服从法律;专职法官任期终身制,即使实行任期制,其任期往往也较长。法官非经弹动,不得被免职、撤职或提前退休;实 行高薪制 。 除工资外,还有岗位津贴等,并有退休金、抚恤金、残疾金;此外,还不同程度地规定了免责特权,即法官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对于其履行法官职务中的有关事务,享有不受诉讼及不出庭作证的权利。只有在构成法律规定的罪行时 (如德国,故意枉法罪 )才负法律责任 。 实践证明,西方对法官的保障卓有成

12、效。 中国法官法同样对法官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保障:依法审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非因法定事由,非因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执行国家公职人员统一的福利保险等政策和定期增资制度;法官的人身权受法律 保护。在为法官提供保障机制的同时,不少国家也提供了制约机制。西方国家主要对构成主观故意的较大的犯罪追究法律责任,而我国法官法 也 对法官的惩戒作了具体规定。这种法官在享有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同时,对自己的错误裁判承担责任,体现了权利与责任的统一。尽管我国法官法规定,法官依法履行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并且从人身身份、工资等方面规定了保障制度。然而,在司

13、法实践中 ,法官仍然受到诸多内外因素的影响 , 很难做到独立行使职权。例如, 中国与西方国 家不同,法官不是唯一行使审判权的主体,还包括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 在 处理与 合 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时,法官的独立不可能是绝对的,独立的程度多少取决于司法工作是否真正的保证了司法公正,是否体现了法的正义,是否符合人民的利益 。 2 (二)审判方式 在审判方式上,西方国家实行两种不同的原则。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度。多采用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模式。在庭审中,强调起诉方与被起诉方力量的均衡,法官居中公断,是消极的“仲裁者”,举证责任由起诉方承担,特别重视证据法。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地位平等,

14、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庭审的作用极大。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实行三 审终审制度。多采用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庭审过程中,法官处于主导地位、起诉方与被起诉方地位相对弱化,在刑事诉讼中。虽然规定控辩双方地位平等,但控方为国家检察机关,控辩双方自然不持衡。 中国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采取类似于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而且具有自身特色:公、检、法机关在刑诉中分工负责、相互配台、相互制约,检察机关不仅是公诉机关,更是法律监督机关。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居于审判主导地位,控诉双方职能相对弱化。法官在法庭调查中成了主要举证人,可主动调查取证,不受起诉方证据的限制;而且在开庭前,受理案件后即进八实质审 判阶段。 参考文献: 1 唐晓 王为 王春英 西方国家政治制度 M 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 第 316 页, 341 页 2 吴江梅 .中西司法制度比较 J.曲靖师专学院, 2000( 1): 23,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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