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 南 省 财 政 厅河 南 省 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河 南 省 卫 生 厅豫财社2010 8 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省辖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有关市(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现将河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偿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河 南 省 财 政 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 南 省 卫 生
2、 厅二一年二月二日河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偿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 200966 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豫发2009 23 号), 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补偿原则(一)加大投入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卫生投入的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使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卫生总费用的比重逐年提高,并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和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不降低。各级发展
3、改革、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加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持力度。(二)分级负担划分各级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责任,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分级负担、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投入机制。县级政府承担主要投入责任,省、省辖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三)多渠道筹资各地在增加财政投入的同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统筹安排医疗保障等各项基金,探索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四)绩效考核科学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建立绩效考评体系。政府补助按照“ 核定任务、核定收支、 绩效考核补助 ”的办法核定。二、补偿范围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
4、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规定核定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业务经费,保证其正常运行。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当地政府可以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养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扶持。三、补偿渠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医疗救助资金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偿。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通过政府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和专项资金予以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
5、构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四、核定任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一)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包括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以及诊疗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护理,提供急诊抢救及转诊转院服务等。(二)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协助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五、核定收支(一)收入及其核定1、收入构成(1)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药品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收入,
6、财政对在职和离退休人员的补助收入,其他收入。(2)非经常性收入。包括财政对其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的补助、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的补助、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的补助等。2、收入核定(1)经常性收入核定。医疗服务收入参照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收入的特殊因素核定;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财政对人员的补助收入以上年财政补助基数结合当年编制内人员增长、调资政策等核定(退休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地方,收入包括养老保险机构发放的养老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核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核定;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收入根据其承担的
7、项目数量、质量核定。(2)非经常性收入核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补助,按其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核定;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补助按人才培训和人员招聘规划核定;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补助按实际发生额核定。(二)支出及其核定1.支出构成(1)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含在职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药品成本;业务运转经费,包括办公费、水电费、房屋修缮和设备维护费、专用材料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成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成本支出;符合规定的其他指出。(2)非经常性支出。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费用;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费用;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赞助支出、捐赠支出、
8、医疗赔偿支出等。2、支出核定(1)经常性支出核定。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核定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其中离退休人员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药品支出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业务运转经费以上年支出为基数,根据前三年平均增长率合理核定,其中包含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的成本;其他支出根据前三年平均支出水平扣除不合理因素核定。(2)非经常性支出核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按其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成本核定;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支出按人才培训和人员招聘规划核定;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按实际发生额核定。六、补偿办法对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
9、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差额部分由县(市、区)政府统筹财力予以足额安排,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度、居民健康改善状况等进行综合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按月预拨资金,年终时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结算。对发生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人才培训、人才招聘等经费按照核定额支付;对符合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设备配置标准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经费,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统筹安排。七、投入责任(一)公共卫生服务投入责任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各级财政按规定比例负担,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扣除乡村卫生补助部分的比例不得低于 90%。
1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费,主要由县(市、区)财政负担;协助处置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经费,主要由县(市、区)财政负担,省和省辖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二)基本医疗服务投入责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缺口和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以及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等,由县(市、区)级财政统筹解决。省财政对核定的乡镇卫生院经常性收支差额和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按各县(市、区)的财政困难程度给予 30%-50%的补助。 试点地区政府举办 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所需补助资金由各市、区负担。省、市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予以补助。从 2010 年起,省财政
11、在核定对财政困难县(市、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时,将按照核定的编制,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按定员定额的标准计算基本支出,对自有财力不足以弥补基本支出而形成的缺口予以补助。八、监督管理(一)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试点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药品要严格实行零差率销售,确保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销售的基本药物价格低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其销售价格的 15%以上,切实减轻患者负担。(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监管。探索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方式。(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开展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依法组织收入,加强支出管理,确保全面完成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等各项任务。本实施意见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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