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 圳 市 环 境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实 施 标 准(第三版)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二一六年三月2目 录总则第一章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非法直排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1.1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二、排污者被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1.2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三、不在排污许可证领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超标或超量排放污染物1.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章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或使用2.1深圳经济特
2、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二、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2.2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三、违反“三同时” ,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2.3.1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2.3.2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四、未按照规定备案环保工程技术方案2.4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五、未按规定实行工程环境监理制度2.5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六、违反公众参与制度相关规定2.6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章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在用机动车在停放地经排气污
3、染检测不合格3.1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二、未遵守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规定3.2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章 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一、未经审批擅自兴办服务项目4.1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二、未配套油烟、火烟、恶臭污染处理设施或超标排放油烟、火烟、恶臭4.2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三、限期治理时限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4.3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五章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者伪造、变造、篡改环境统计资料5.1广
4、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5.2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三、未依法建立环保管理台账,或者受委托单位未按规定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或者在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中弄虚作假5.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四、未按照规定办理排污申报手续或者变更申报手续的,或者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5.4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五、未按规定设置、管理排污口,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牌,或者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5.5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六、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
5、自动监控数据5.6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七、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不正常运行或者未经环保部门同意停止运行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或者未向环保部门报告排污信息5.7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一条八、未按照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油烟净化设施的,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异味或者废气处理装置5.8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九、未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5.9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4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划定的畜禽禁养区从事畜禽养殖业5.10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六章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
6、标准一、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委托而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业务6.1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二、受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未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档案、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6.2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三、机动车维修机构对机动车实施与排气有关的维修后,排气污染物超过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6.3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违反水污染防治禁止性规定7.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二、违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7.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
7、一款三、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性规定7.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拒不接受环保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8.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二、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8.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三、违反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相关规定8.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四、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8.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五、违反高污染燃料有关规定8.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六、违反挥发性有机物相关规定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
8、气态污染物排放的,或者违反可燃性气体有关规定8.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七、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5告8.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八、违反扬尘污染防治有关规定8.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九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违反工业固体废物禁止性规定9.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二、违反危险废物禁止性规定9.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三、非法经营危险废物 9.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6总 则一、 深圳市环境
9、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以下简称实施标准 )适用于深圳市市、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罚款类行政处罚的案件。二、行政处罚案件应按照本实施标准规定的法律依据和裁量因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和裁量处罚。本实施标准未规定的,应参照国家和省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的规定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和裁量处罚。三、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罚教结合、重在纠正的原则。实施罚款处罚过程中,对已确认的违法行为,应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对符合法定的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关闭、停业等其他处罚种类情形的,应及时依法作出相应处罚;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或符合法定行政拘留条件的,应及时依
10、法移送公安机关。四、本实施标准采取定额的方式确定处罚裁量标准。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定额处罚的,按其规定执行;其中噪声污染处罚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定额罚款。五、按日连续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7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对地方性环保法规、特区环保法规增设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计罚方式及程序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六、排放污染物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轻微违法。排污者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罚款处罚,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警告:(1)5pH6 或 9pH10;(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化学需氧
11、量、氨氮、动植物油类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0.1 倍以下; (3)总磷、磷酸盐排放浓度超过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0.2 倍以下。以上第(2) 、 (3)项规定不适用于特别控制区。七、违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可降低一个罚款档次处罚,符合最低处罚档次的,按照最低档次处罚:(1)当事人无主观过错且近三年内在本市无环保违法记录的(三年期以当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为起算点往前追溯) ;(2)当事人立即纠正违法行为,积极消除违法后果的;(3)污染防治设施因客观原因导致少量跑冒滴漏,且8对环境产生较小影响的。以上规定不适用于特别控制区。八、违法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主动在深圳
12、市主流媒体上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 50%处罚,但降低后的罚款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度处罚;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暂不予以处罚,应再次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应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计罚日数累计执行。九、违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提高一个档次处罚,符合最高处罚档次的,按照最高档次处罚:(1)当事人存在违法故意;(2)当事人有阻挠环保执法的行为;(3)当事人年度内 2 次以上违法;(4)环保信用等级为红牌。十、本实施标准所称“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指造成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环境群体事件等。十一、本实施标准规定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3、,“以上”包括本数, “年度”指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月 31 日。十二、本实施标准中的“环境敏感区” ,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以居住、医疗卫生、文教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限批区” ,现9阶段指观澜河流域、龙岗河流域、坪山河流域,以后有变化的,以省、市下达的相关文件为准;“特别控制区” ,指环境质量不达标,污染严重,处于集中整治阶段,需要对污染物排放实行特别严格控制的区域,现阶段指茅洲河流域,具体范围包括宝安区沙井街道、松岗街道、石岩街道全辖区和光明新区全辖区,以后有变化的,以省、市下达的相关文件为准;“一般区域” ,指环境敏感区、限批区和特别控制
14、区以外的其它区域。十三、本实施标准所称的“A 类水污染物” ,指国家或地方环保标准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以及重金属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B 类水污染物” ,指除 A 类水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中同时含有 A 类水污染物和 B 类水污染物的,应按照其中较为严格的标准进行处罚。“A 类大气污染物”指列入环保部公布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的大气污染物;“B 类大气污染物”是指上述名录之外的大气污染物,在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未公布实施之前,现有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视为 B 类大气污染物。排放大气污染物中同时含有 A 类大气污染物和 B 类大气污染物的,应按照其中较为严格的标准进行处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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