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安顺市环保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共 49 项) 行政许可( 10 项)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 主体 处理意见及理由 责任事项 责任 事项依据 承办机 构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1 行政许可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19 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16、22 条; 3.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环评 2016 95 号); 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 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法 2016 19 号)。 安顺市环境保护局 保留 1.受理责任
2、: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 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 30、 31、32、 34、 37、 38、40、 44、 61 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10
3、、 3 条; 3.环境保护部文件关于印发 的通知(环环评 201695 号)。 环评科、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市局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2 2 行政许可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置经营许可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12 条第 2 款、 第 24 条。 安顺市环境保护局 保留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
4、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 30、 31、 32、34、 37、 38、 40、44、 61 条;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 24、25 条。 污防科、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市局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 3 行政许可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57 条第 1 款。 安顺
5、市环境保护局 保留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 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 30、 31、 32、34、 37、 38、 40、44、 61 条。 污防
6、科、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市局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窗口)负 责人、具体承办人 4 4 行政许可 辐射安全许可证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5、 8、 15 条。 安顺市环境保护局 保留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
7、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 30、 31、 32、34、 37、 38、 40、44、 61 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 护条例第 9 条。 污防 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市局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 5 行政许可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45 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20 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19条。 安顺市环境保护局 保留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
8、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 30、 31、 32、34、 37、 38、 40、44、 61 条。 总量科、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市局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窗口)负责人、具体承
9、办人 6 6 行政许可 环境防治设施、场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21 条第 2 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34 条; 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 43 条第 2 款。 安顺市环境保护局 保留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
10、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 30、 31、 32、34、 37、 38、 40、44、 61 条; 2.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 43条第 2 款。 安顺市环境 监察支队 市局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 7 行政许可 临时排污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订)第四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新修订)第二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新修订)第十九条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 则(国务院令第 2
11、84 号);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 ; 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 129 号); 贵州省政府法制办公告 2015-1 号。 安顺市环境保护局 保留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
12、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 30、 31、 32、34、 37、 38、 40、44、 61 条。 总量科、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市局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 8 行政许可 燃煤火电厂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 2013 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146 号)。 安顺市环境保护局 保留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
13、责任:对申请人 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 30、 31、 32、34、 37、 38、 40、44、 61 条。 污防科、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市局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窗口)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9 9 行政许可 110 千伏(不跨区)的送
14、(输)变电工程项目、本辖区内移动通讯基站项目审批及竣工验收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 7 条、第8 条;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黔环通 2014242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9 条。 安顺市环境保护局 保留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 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
15、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 30、 31、 32、34、 37、 38、 40、44、 61 条; 污防 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市局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0 10 行政许可 销售、使用、 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类射线装置项目审批及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28条、第 29 条、第 30 条;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黔环通 2014242号);
1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9 条。 安顺市环境保护局 保留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 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 30、 31、 32、34、 37、 38、 40、44、 61 条; 污防 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市局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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