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15、 贵安新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序号 权力 类型 事项 编码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承办 机构 追责对象 范围 备注 1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4 号公布 2013 年修订)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
2、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 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 政府令第 155 号 )附件 2 第 19 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
3、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监管一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
4、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
5、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监管一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 序号 权力 类型 事项 编码 权力名称 权力
6、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承办 机构 追责对象 范围 备注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
7、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 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
8、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3 序号 权力 类型 事项 编码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承办 机构 追责对象 范围 备注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令 155 号 ) 附
9、件 2 第 18 项 3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55 号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65号令)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10、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1.受理责任
11、: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监管一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
12、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 序号 权力 类型 事项 编码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承办 机构 追责对象 范围 备注 4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证核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016 修订)(国务院令第 455 号)第十九条第二款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13、实施办法( 2013 发布)(安监总局令第 65 号)第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 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2013 发布)(安监总局令第 65 号)第五条第四款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
14、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 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 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
15、、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条。 监管一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5 行政许可 权限内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 397 号, 2014年修订)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8 号, 2015 年修正)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
16、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
17、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监管一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5 序号 权力 类型 事项 编码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承办 机构 追责对象 范围 备注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 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
18、项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6 号 )附件 2 第 61 项 贵安新区安监局受省安监局委托负责省属以下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含上市公司、外资公司及总库容 100 万立方米以上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6 行政许可 权限内 非煤矿山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9、36 号)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 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
20、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通过或不不通过的书面决定;不予通过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1、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审查意见。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监管一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6 序号 权力 类型 事项 编码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承办 机构 追责对象 范围 备注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 十 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
22、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 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
23、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 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
24、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7 序号 权力 类型 事项 编码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承办 机构 追责对象 范围 备注 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 查。 7 行政许可 权限内新、改、扩建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 、 烟花爆竹批发(储存) 的建设项目 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
25、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5 号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
26、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7、)。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通过或不不通过的书面决定;不予通过应告知理 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审查意见。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监管一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8 序号 权力 类型 事项 编码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承办 机构 追责对象 范围 备注 第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
2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8 行政许可 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0 号)第四条 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
29、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 第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从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及颁发证书。 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登记。 1.受理责任:公
30、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 、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监管一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
31、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9 序号 权力 类型 事项 编码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承办 机构 追责对象 范围 备注 9 行政强制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的查封或者扣押( 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除外 ) 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二 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
32、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
33、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5 号) 第十五条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 行政强制法 的规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查封或者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情况复杂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 30 日,并在查封或者扣押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
34、毁的,依法销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35、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监管一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按照 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省编办) 关于印发 的通知(黔综改 2017 1号 )文件精神,与行政处罚相对应的行政强制权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10 序号 权力 类型 事项 编码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承办 机构 追责对象 范围 备注 按照省编办关于调整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责等事项的批复(黔编办发 2016 203 号)文件 第一部分 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贵安新区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局履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域的行
36、政处罚事项整体划入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整后贵安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行政处罚事项之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按照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省编办)印发的关于印发 (试行)的通知( 黔综改 20171 号 )文件 第二部分第一条规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主体责任,要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履行与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责,实现管理与执法相对分离,两者之间相互监督、相互促进。 10 行政强制 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除外 ) 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二 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7、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
38、,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 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 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监管一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按照 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省编办) 关于印发 的通知(黔综改 2017 1号 )文件精神,与行政处罚相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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