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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权力清单.doc

1、西宁市城东区 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权利清单 一、行政权力主体基本情况 根据中共西宁市委办公厅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东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办发 201531 号)和中共西宁市城东区委员会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政府关于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东区党201577 号),设立西宁市城东区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 挂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 , 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 二、主要职责 (一)整合的职责 1、将原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职责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环节公共卫生管理职责

2、 划入区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将原区工商局的工商行政管理职责、原区质监局的质量技术监督职责整合划入区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加强的职责 1、 加强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职责。 2、 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职责。 - 2 - 3、 加强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 度职责。 4、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监管,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职责 。 5、加强流通领域商品的质量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职责 。 6、加强对网络商品交易

3、及服务行为的监管,规范和维护网络交易秩序,提高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维护网络商品消费者合法权益 职责 。 7、加强 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职责 。 (三)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 技术监督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2、负责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执行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着力防范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3、负责食品安全隐

4、患排查治理;制定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和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信息公布,开展食品风险监测工作。 - 3 - 4、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和处置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5、负责食品、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稽查工作,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监督问题产品的召回和处置。 6、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健全完善食品、药品(经营企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负责执行食品药

5、品安全发展规划,承担食品药品电子监管追溯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8、承担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9、承担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责任。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 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10、承担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责任。负责市场交易(含网络商品等虚拟交易)行为和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责;承担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和监管工作。 11、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责任。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负责消费者咨询、申- 4 - 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6、。 12、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 13、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行为。 14、负责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负责动产抵押登记工作和对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15、负责产品(商品)质量管理、工业产品(商品)许可证证后监管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兴区、产品(商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16、负责商标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协调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7、;组织开展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培育和保护 工作;承担特殊标志、专用标志保护工作。 17、负责企业、个体工商户、产品(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18、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 5 - 19、负责产品(商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管理并组织实施产品(商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开展产品(商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查处产品(商品)质量违法行为。 20、负责管理计量工作,推行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监督管理计量器具及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 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

8、量行为。 21、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工作。 22、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按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23、负责加强 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 24、承担食品药品安全、产品(商品)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25、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审批,以及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承办区政府和区食品药品 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权力事项及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 8项) 1、 食品经营 许 可证

9、的核发与变更 (CDQSYHSCJGJXZXK-1) - 6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 21 号2015.4.24)第 35 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7 号 2015.8.31)第 2 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 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CDQSYHSCJGJXZXK-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

10、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48 号 2014.2.19)第 17 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666 号 2016.2.6)第 10 条 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 628 号 2012.11.9)第 3 条

11、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 7 - 内享有专用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 10 号2004.6.14)第 3 条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3、公司、分公 司企业核准登记(设立、变更、注销)(CDQSYHSCJGJXZXK-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 8 号 2013.12.28)第 6 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

12、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 7 条 依法设立 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 号 2016.2.6)第 2 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

13、人登记: (一 )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 )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 )联营企业; (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 8 - 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 企业; (五 )私营企业; (六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第 3 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4、私营企业核准登记 (CDQSYHSCJGJXZXK-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国主席令第 55 号2006.8.27)第 9 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

14、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 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 10 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主席令第 20 号1999.8.30)第 9 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

15、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 9 - 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 、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登 记 注 册 、 变 更 、 注 销(CDQSYHSCJGJXZXK-5)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席令第 57 条 2006.10.31)第 13 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 全体设立人签

16、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98 号 2007.05.28) 第 4 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

17、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第 30 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本条例- 10 - 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 21 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

18、理注销登记:(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的;(二)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 第 22 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 30 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其中,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 6 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 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第 23 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第 24 条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 25 条 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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