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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doc

1、 - 1 - 颍上县 农机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一、行政审批 共 1 项 (一)项目名称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发放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申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通知书;(三)维修场所使用证明;(四)主要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2、五)主要维修技术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20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序号 177: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 - 2 - ( 3)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 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

3、维修业务。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决定。不予发放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3、实施对象:公民、企业法人 4、前置条件: 无 5、承办机构:管理科 6、调整意见: 保留 7、备注:无 8、责任事项 :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按照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要求 ,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发放的审核意见。 (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 4)送达责任:制作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送达当事人。 (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 3 - 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责任事项依据 : ( 1)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

5、请之日 20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 申请人说明理由 ” 。 ( 3)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九条 “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决定。不予发放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 4)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 5)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

6、从业资格、 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4 - 10、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申请不予受理的;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6)办理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实 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 (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追责情形依据 ( 1)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 部- 5 - 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8、刑事责任。(三)对不符合条件者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者拒不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 ( 3)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 行政许可决定的。 ” ( 4)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八条“(五)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 5)同( 1) ( 6)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行政处罚 共 14 项 (一)项目名称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6 - 1、子项:无 2、实施依 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一款: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

10、处 200 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 3、实施对象:公民 4、前置条件:无 5、承办机构: 县 农机安全监理站 6、调整意见:保留 7、备注: 受 县 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委托 8、责任事项 ( 1)确认阶段责任:发现未 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违法行为,予以调查,确定违法事实是否成立。 ( 2)调查阶段责任: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对存在违法事实的行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7 - ( 3)审查阶

11、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按法律要求处理。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12、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责任事项依据 ( 1)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2)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 8 - 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 事

13、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3)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 ” ( 4)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 5)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 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14、 6)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10、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9 - ( 1)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 4)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

15、不移送的; (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7)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追责情形依据 ( 1)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2)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其

16、行政执法证件,由有关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二)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 ( 3) -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 10 - 应当予以 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

17、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 4)安 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四)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六)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七)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 ( 5)同( 4) ( 6)同( 4) ( 7)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 “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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