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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doc

1、 1 洪江 区 民族宗教 侨务局 行政权力清单 (共 16项)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1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改变服务方向审批 行政许可 区民族宗教侨务局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兼并或者被兼并时,不得随意改变其服务方向,确实需要改变服务方向的,必须征得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同意。 2 成立、变更、注销宗教团 体审批 行政许可 区民族宗教侨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第八条:成立、变更和注销宗教团体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3

2、区内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 行政许可 区民族宗教侨务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第366 项 市级直接下放 4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和登记审批 行政许可 区民族宗教侨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426 号)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 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市级直接下放 5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教徒培训班审批 行政许可 区民族宗教侨务

3、局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六条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教徒培训班前,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市级直接下放 6 华侨华人祖墓的挖掘和迁移审批 行政许可 区 管委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五 条 .对华侨、归侨的祖屋、祖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认定和保护工作;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拆迁、挖掘。 区民宗局承办、 市级直接下放 2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7 利用宗教进行违法活动和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民族宗教 侨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4、426 号)第四十条 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依照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现场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

5、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8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 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民族宗教 侨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426 号)第四条第一款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整改

6、;情节较重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六)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3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9 出版物 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内

7、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民族宗教 侨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426 号)第四十二条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有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院校,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民族宗教侨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426 号)第四十三条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 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8、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11 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民族宗教 侨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426 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2 擅自跨省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

9、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民族宗教 侨务局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67号)第四十四条 擅自跨省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4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13 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10、以及假冒宗教教职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民族宗教 侨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426 号)第七条第二款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 )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二 )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 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三 )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四 )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 (五 )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第四十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

11、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 对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区民族 宗教侨务局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 2 号)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事项,应当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限内完成。筹备组织应当将筹备情况及时向设立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设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筹备设立地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5 对宗教团体开展活动,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

12、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区民族宗教 侨务局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426 号)第十九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2.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67号)第九条 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5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16 对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区民族宗教 侨务局 1.湖南

13、省宗教事务条例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67号)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以会同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对宗教组织进行财务检查。在财务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或者在接到宗教教职人员、其他信教公民举报时,宗教事务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2.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 7 号)第三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供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 表、接受和使用捐赠情况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附表。宗教活动场所

14、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 第三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离任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宗教活动场所更换财会人员时,应当由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监督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宗教活动场所清算时,应当在其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 督指导下,对本场所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本场所宗旨相符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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