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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迎大运创全国文明城市标兵.doc

1、 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办法( 2018-2020 年)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提升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 根据 市政府 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 2017-2020 年) (深府 2017 1 号) 及 2018 年 “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 (深府 办 规 2018 6 号) 要求,全 面推进 电厂 、锅炉 、 挥发性有机物( VOC) 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 ,鼓励 企业 加快各项治理措施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深圳市注册且具备本市环保审批手续的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完成各项治理措施且审查合格的 ,给予适当补贴。 已经申请或取得其他财政资

2、金补贴的改造项目不得再重复申请。 第三条 申请补贴的单位,必须于 2017 年 1 月 1 日后启动 改造, 并于 市政府要求时限 前完成改造。 2017 年 1 月 1 日前 已启动改造或 已完成改造的企业和2017 年 1 月 1日起新建、扩建的企业或设施,不在本次补贴范围。 本次补贴 资金申报截止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30 日。 第四条 区级环保部门负 责受理 辖区内区管 企业补贴申请、资料初审、改造情况跟踪核查工作。 市 人居环境委 负责全市申请补贴企业的资料审核及项目绩效评估 ,和市管企业 补贴申请、资料初审、改造 情况跟踪核查工作 。 市 财政委 负责 补贴资金绩效评估和监

3、督检查。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五条 发电企业补贴: (一)全市现有 发电企业 完成 烟气脱硝、低氮燃烧器升级改造及其他形式大气污染物排放升级改造,且运 行稳定的 , 可申请补贴。 燃气发电机组 完成 烟气脱硝或低氮燃烧器升级改造 后 ,氮氧化物排放 浓度 不高于 15 毫克 /立方米。 ( 二 ) 燃气发电机组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前完成烟气脱硝或低氮燃烧器升级改造的, 对 同一发电企业 首台完成改造的机组 按 改造费用 全额 予以补贴 , 第二 台及之后完成改造的机组按改造费用 50%予以补贴。 燃气发 电机组于 2018年 11月 1日 及之后 完成烟气脱硝或低氮燃烧器升级改

4、造的, 按改造 费用 50%予以补贴。 燃煤发电企业和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完成 煤堆场全封闭等 大气污染物排放升级改造的, 按 改造 费用 50%予以补贴。 (三) 发电企业签订设备采购、改造施工等合同,设备入厂且已停机改造的,可以申请补贴金额的 40%。剩余补贴金额待全部改造完成后,另行申请。 第六条 锅炉淘汰 、 改造补贴: 全市现有使用锅炉的企业,按规定 要求和时限 完成改造的,可申请补贴。 ( 一 ) 污染 锅炉 改造 补贴。 对原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企业,改造使用天然气、 电等清洁能源的,每蒸吨 予以 5.5 万元补 贴;对原使用柴油锅炉的企业,改造使用天然气 、电 等清洁能源的,

5、每蒸吨 予以 3万元补贴。 ( 二 )锅炉低氮燃烧 改造 补贴。 现有锅炉 整体更换为配置低氮燃烧器的天然气 锅炉,或现有天然气锅炉 加装低氮燃烧器 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低于30 毫克 /立方米的, 可申请补贴。补贴金额 不得超过改造 费用 。 补贴金额计算公式见下表: 改造方式 补贴金额(万元) 现有锅炉整体更换为配置低氮燃烧器的天然气锅炉 10锅炉容量(蒸吨) +8 现有天然气锅炉加装低氮燃烧器 3.5锅炉容量(蒸吨) +6 第七条 对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企业的补贴: (一)全市现有使用有机溶剂型涂料进行涂装的家具、自行车、电子产品、塑胶、金属制品、家用电器制造等涂装行业的企业,凡按规定

6、将原涂装生产线全部改造使用水性涂料、高固份涂料、粉末涂料或 UV 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可申请补贴。每条涂装生产线按设备改造费用 40%予以 补贴。 (二)全市现有印刷企业,凡按规定将原印刷生产线全部改造使用 水性、醇性及大豆油墨的, 可申请补贴。每条涂装生产线按设备改造费用 40%予以 补贴 。 (三)全市现有使用有机溶剂型清洗剂的 电子、电气机械制造 及塑胶 制造企业,凡按规定将原生产线全部改造使用水性涂料清洗剂的,可申请补贴。每条涂装生产线按设备改造 费用 40%予以补贴 。 (四)全市现有使用有机溶剂型涂料进行涂装的汽车维修企业,凡按规定将原涂装生产线改造使用水性涂料等低挥发

7、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可申请补贴。每条涂装生产线按设备改造费用总价的 25%给予补贴。 第八条 对推广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或完成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企业的补贴: (一) 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安装符合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在用柴油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安装颗粒捕集器技术规范( SZDB/Z 280-2017)要求的柴油颗粒物捕集器,并经有资质检测机构检测达到深圳市特区技术规范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SZJG 49-2015)排放限值要求的,每套柴油颗粒物捕集器按购置费用 一次性给予补贴 1万元。 补贴金额 不得超过 柴油颗粒物捕集器 购置费用 。 (二) 2018 年

8、 1 月 1日起,全市新注册登记的电动叉车,按照电池容量每千瓦时予以 800 元补贴 ,每台电动叉车最高补贴不超过 4 万元。 第九条 除 电力、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用市政项目废气治理 改造外, 其余单 项目 申请 补贴 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万元。 第三章 补贴申报、审查程序 第 十 条 开展各类项目改造的企业应通知经市人居环境委确定的 技术评估机构 对改造情况 进行评估,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对生产废气排放进行监测。 第十 一 条 经技术评估机构评估符合补贴办法,且监测达标排放的企业,向 区级 环保部门 (或市环境监察支队、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 提交补贴 申报 材料。 第十 二 条

9、 申请 电厂、锅炉、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类 补贴的企业应当提交如下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一)补贴申报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环保审批文件。 (四)项目改造工程设计方案。 (五)改造施工合同(附详细的设备、费用清单)。 (六)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废气监测报告( 燃煤发电企业煤堆场 封闭 项目 不用提供)。 (七)市人居环境委经公开招标确定的技术评估机构在企业完成改造后出具的评估报告。 (八)申请补助企业与供货商及改造工程承包方银行转帐等资金支付 凭证 。 发电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分两次申请补贴的,第一次补贴应提供上述(一)至

10、(五)项材料。 第十 三 条 申请 非道路移动机械类补贴的企业 应当向辖区环保部门提交如下 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一)补贴申报表。 (二)加盖申请企业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环保审批文件。 (四) 深圳市厂内机动车辆注册登记证 。 (五)电动叉车或柴油颗粒物捕集器采购合同。 (六)有资质排气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申请电动叉车补贴的企业不用提交)。 (七)有检测资质机构对柴油颗粒捕集器产品性能出具的发动机性能评价试验台架检测报告(申请电动叉车补贴的企业不用提交)。 ( 八 )市人居环境委经公开招标确定的技术评估机构出具的现场核查意见。 ( 九 )申请补助企业与供货商

11、银行转帐、发票 等资金支付凭证。 第十 四 条 区 级 环保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人居环境委。 市管企业申报材料由市环境监察支队、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 第十五 条 市人居环境委对补贴申请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确认。市人居环境委可以根据申报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现场复查。 市人居环境委做出审查决定后,应当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申请,由市人居环境委组织辖区环保部门及 技术评估机构进行现场复核,对存在异议 的事项进行核实。 第十六 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12、,市人居环境委与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签订补贴协议。补贴协议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申请企业应当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二)改造后不得将生产设施改回原污染生产工艺,不得重新使用原来的污染燃料或原料。 (三)不得闲置或停用改造后的污染防治设施。 第十 七 条 市人居环境委 对 已签订补贴协议的企业申请材料审核后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手续。 市人居环境委应对补贴申请企业提供的原始申请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及保管,政策到期后将进行相关的 财政资金绩效审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 八 条 申请补贴企业应当确保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谎报、瞒报相关信息骗取补贴的,取消其补贴资格。

13、申请企业除退还补贴外,还应根据补贴协议支付与补贴金额等额的违约金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 十九 条 申请补贴企业违反承诺, 将生产设施改回原污染生产工艺,重新使用原来的污染燃料或原料,或者闲置、停用改造后的污染防治设施的, 取消其补贴资格。 申请企业除退还补贴外,还应根据补贴协议支付与补贴金额等额的违约金 。 第 二十 条 补贴专项资金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帮助申请 企业骗取补贴的,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 二十一 条 监测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受委托的 技术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在废气监测及项目评估过程中, 玩忽职守,或者 弄虚作假 帮助申请 企业骗取补贴的 , 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 二 条 参与技术评估及专家评审的专家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通知其所在单位依有关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三 条 依本办法进行锅炉改造的差额拨款或经费自给的事 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 四 条 根据本办法进行改造并获发大气 环境质量提升 补贴的企业,不得用同一改造项目再次申请其他财政补贴资金或奖励资金。 第二十 五 条 本办法由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 六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次补贴完成后即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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