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保寿险 福进万家 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同 4.2 合同内容变更 6.2 投保范围 1.1 合同构成 4.3 宽限期 6.3 年龄错误 1.2 合同 成立与 生效 4.4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6.4 未还款项 4.5 减额交清 6.5 地址变更 2. 您获得的保障 4.6 保单贷款 6.6 失踪处理 2.1 基本保险金额 4.7 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 6.7 争议处理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4.8 合同效力的 恢复 2.3 保险期间 4.9 您 解除 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2、 2.4 保险责任 7.1 周岁 2.5 责任免除 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2 毒品 2.6 保单红利 5.1 受益人 7.3 酒后驾驶 5.2 保险事故通知 7.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3. 您的义务 5.3 保险金申请 7.5 无有效行驶证 3.1 明确说明与 如实告知 5.4 保险金的给付 7.6 战争 3.2 保险费的交纳 5.5 诉讼 时效 7.7 军事冲突 7.8 暴乱 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6.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7.9 现金价值 4.1 犹豫期 6.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10 利息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
3、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 2. 4 您有获取保单红利,以及决定红利领取方式的权利 2. 6 签收保单后 10 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 . 4.1 您有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 利 4.4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 4.6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 4. 9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5 分红是不保证的 2. 6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3.1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3.2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4. 9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5.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
4、注意 7 人保寿险 福进万家 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 “本公司 ”均指中国人民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 福进万家 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 ”)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 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 成立与 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 为本合
5、同的生效条件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 交纳 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 或批注单 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 子女 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 督 管 理 机构规定的限额 ,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 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
6、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 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 59 周岁 (见 7.1)的保单周年日前,每生存满 2 个保单年度,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 59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每生存满 1 个保单年度,我们按下表规定的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期间 每生存满 1 个保单年度所对应的给付金额 59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69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基本保险金额 6% 69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79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基本保险金额 7% 79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89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基本保险金额 8% 89 周岁的保单 周年日及以后 基本保险金额 9% 身故保险金 被
7、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基本保险金额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 毒品 (见 7.2) ; ( 5)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 (见 7.3)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
8、7.4) ,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 (见 7.5) 的机动车; ( 6) 战争 (见 7.6) 、 军事冲突 ( 见 7.7) 、 暴乱 (见 7.8) 或武装叛乱; (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 (见 7.9) 。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6 保单红利 本合同有效期内, 在 符合保险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分配给您。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9、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 处理 方式: ( 1)现金领取 。 ( 2)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 累积 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时给付。红利累积利率以我们当时宣布的为准 。 ( 3)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到期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按累积生息方 式办理。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享有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 3 您的义务 3.1 明确说明与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 应 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 保险条款
10、中 免除 我们 责任的条款, 我们 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的 ,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 您 故意或者 因 重大 过失未履行 前款规定的 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 您因 重大 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11、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 应当 退还保险费。 3.2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可一次交清或分期交纳。 分期交纳的交费期间 为 3 年、 5 年 和 10 年 三 种。分期交纳的交费方式为年交、半年交或我们同意的其他方式 。 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您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 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 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4.1 犹豫期 您于签收本合同后 10 日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
12、请撤销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撤销后30 日内,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4.2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4.3 宽限期 分期 交纳 保险费的,您 交纳 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 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 交纳 保险费, 自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 零时 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若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 交纳 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
13、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4.4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且您在投保时对保险费逾期未交的处理方式选择了自动垫交,我们将以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其 利息 (见 7.10),本合同继续有效。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 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本合同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时,我们按该余额折算成承保日数,自动垫交其应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当该余额不足以垫交 1 日的保险费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4.5 减额交清 若您决定不再交纳续期保险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我们以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
14、折算得出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办理减额交清后,您不需要再为本合同交纳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时, 我们会将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您,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本合同将不再分配红利。 4.6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经我们同意,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且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 个月。 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之和达到本合同现金
15、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若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则我们不接受保单贷款申请。 4.7 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 我们为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设立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将转入该账户,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每年可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金额一次,且领取金额不能超过申请时该账户的余额。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通过本公司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 工作人员查询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 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默认进入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如需变更,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提出申请。 4.8
16、 合同效力的 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 各项欠款 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 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 ,向您退还 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 的现金价值。 4.9 您 解除 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若 您在犹豫期后 申请 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1)保险合同; (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
17、受一定损失。 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 一 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 生存保险金 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18、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5.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后,应当 及时通知我们。 若 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
19、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的除外。 5.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生存保险金(或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金额)申请 在申请 生存 保险金 (或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金额) 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申请人的 有效身份证件。 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保险合同; ( 2) 申请 人 的 有效身份证件; ( 3) 国家 卫
20、生行政部门 认 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 相关 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的 死亡证明; ( 4) 所能提供的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 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 合同约定的 证明和资料后, 将及时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 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
21、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5 诉讼 时效 受益 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 ,自其知道或 者 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计算 。 6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6.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条款 3.1 明确说明与 如实告知 和 6.3 年龄错误 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在以下情形下不得行使,发生保险事 故
22、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1)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 2)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 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的; ( 3)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 6.2 投保范围 投保人: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凡出生满 28 日至 59 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6.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
23、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并 向您退还 本合同 的现金价值。 (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 交 保险费少于应 交 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 交 保险费和应 交 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 3)您申报的被保 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 交 保险费多于应 交 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6.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 退 还保险费时, 将先行扣除您在本合同项下的 各项 欠款及其利息。 6.5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6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后,我们依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 , 并按 本条款 2.4 保 险责任的有关规定 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 身故 保险金 受益 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将领取的 身故 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6.7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 中国境内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适用中国法律 。 7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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