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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跨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管理政策探讨.DOC

1、我省跨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管理政策探讨 郭冬明 按现行政策,建筑企业跨省经营和仅省内跨市 ( 县 、 区 )经营的存在不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要求;同时存在跨区经营机构性质的认定问题,是总分机构性质、还是项目部性质;还存在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是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的问题。 我省跨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涉及政策有赣国税发【 2017】 121号、国税函【 2010】 39号、国税函【 2010】 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 57号、赣地税发【 2013】55号(部分失效)、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外出经营超过 180天税务管理的问题)等。 我们先来看跨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

2、分支机构、项目部之间的关系。 跨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项目部之间的关系图 总机构 就地预缴的二级分支机构 直接管理项目部 非直接管理项目部 非就地预缴的二级分支机构 按照目前 跨区经营 所得税政策 ,我们发现对于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非直接 管理的项目部没有明确的税收政策;对于省内跨区经营核定征收的建筑企业没有明确的税收政策; 对于查账征收跨区经营下级机构采取核定征收预缴的税款 , 在总机构计算应预征税款总额中如何扣除的问题没有明确。赣国税发【 2017】 121号第二条对省内跨市、县 区经营的总机构税款计算参照国税函【 2010】 156 号执行,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 5

3、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 跨省经营的 总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省内跨市、县(区)经营的总机构 是否参照此规定 执行 需明确。本着 纯属业务探讨的原则 ,就上图不同管理关系的跨区经营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事项来进行分析 (以实际利润预缴 为例 ) 。假设讨论的总机构、分支机构、项目部都不在同一 地 。以在同一 地 项目设立的分公司形式,按 对应关系视同 二级 及以下 分支机构对待 。 如有不妥,敬请批评指正。 一、 总机构,按汇总核算的实际利润计算应预缴税款总额,先扣除 各 直接管理项目部预缴的税款(各 直接管理项目当期经营收入和 *0.2%)后,再按剩余税款的 50%对半分(指跨省经营的总机构),其

4、中 25%就在总机构所在地办理缴库,25%就地缴入中央国库(省内跨县区的直接按 50%就地办理缴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库,不需分 25%到中央国库。 -我 理解)。 注:非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或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未执行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且未提供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证明文件的,按文件要求是在项目所在地按 2.5%核定征收 (视同独立纳税人按应税所得率不低于 10%核定征收) ,其税款能否在总机构预缴时扣除需明确。如允许扣除, 其他总分 机构分得税款就会减少, 会侵害总机构及其它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利益; 如不允许扣除,按照目前增值税的管理,其发票可 能都是以总机构的名义开具,收入、成本费

5、用都已进入总机构,总机构汇总计算预缴税款总额时已含这些项目计算的税款或亏损,这样就会增加企业负担或造成预缴税款总额不真实。 二、各就地预缴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汇总核算的实际利润计算应预缴税款总额,先扣除直接管理项目部预缴的税款(各个直接管理项目当期经营收入和 *0.2%)后,再就剩余税款的 50%按照各二级分支机构上年度三因素分别占所有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比例(三因素的权 重为营业收入按0.35、工资总额按 0.35、资产总额按 0.30)来分摊预缴各二级分支机构的税款。 某就地预缴二级分支机构分摊的比例 =(该二级分支机构营业收入 /各就地预缴二级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二级分支

6、机构工资总额 /各就地预缴二级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 *0.35+(该二级分支机构资产总额 /各就地预缴二级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0.3。 各就地预缴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后或相关证据证明。否则,应视同独立纳税人就地核定缴纳 2.5%的企业所得税。 三、非就地预缴的二级 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税款 并入 总机构预缴。 非就地预缴的二级分支机构有 以下 五种。 (一)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预缴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内部辅助性地二级分支机构。 (二) 上年度认定为小微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 (三) 当年新设立的(不含

7、重组取得的、新设的、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当年不预缴。 (四)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当年从注销之日的预缴期间起不预缴。 (五) 境外设立的不具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 四、 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直接管理项目当期经营收入的 0.2%就地预缴。 跨区经营建筑企业直接管理的项目部,需执行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且提供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证明文件。否则,应视同独立纳税人就地核定缴纳 2.5%的企业所得税。 五、总机构非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应明确是不就地预缴回总机构缴纳,还是应视同独立纳税人就地核定缴纳 2.5%的企业所得税,个人认为选后者。 六、就地预缴的二级 及以下 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实际工

8、作中有无这样管理的项目部?) ,可能存在以下三种选择。 第一、 不就地预缴, 按 其三项因素应汇总到就地预缴二级分支机构中,由二级分支机构按上述方法就地预缴(国税 函【 2010】 156号第二条规定)。 第二、先 按管理项目当期经营收入的 0.2%就地预缴 ,二级分支机构 再 按上述方法就地预缴 。第三、视同独立纳税人就地核定缴纳 2.5%的企业所得税。 前两种选择的项目部需执行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且提供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证明文件。否则,应视同独立纳税人就地核定缴纳 2.5%的企业所得税。 个人认为就地预缴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 比照 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 , 选第 二 种方

9、法较为合理 。 这样可以照顾跨区项目所在地的利益,但选此种方法会造成 二级 分支机构多分摊项目上 0.2%的税款 。但可采 取总额控制,在按照上述方法分摊至该分支机构税款总额中由总机构扣除 。 但国税函【 2010】 156号第二条 明确 规定为第一种方法,在省局没有明确前,还是按第一种方法管理。 七、就地预缴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非直接管理的项目部, 应明确是不就地预缴,按其三项因素汇总到就地预缴二级分支机构分摊预缴 ; 还是应视同独立纳税人就地核定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个人认为选后者。 八、就地预缴的 三 级 及 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其三项因素应汇总到就地预缴二级分支机构中,由二级

10、分支机构按上述方法就地预缴。 九、非就地预缴的二级及以下分支 机构直接或非直接管理的项目部 (实际工作中有无这样管理的项目部?) ,个人认为应视同独立纳税人就地核定缴纳 2.5%的企业所得税。 十、非就地预缴的三 级 及 以下分支机构,个人认为应视同独立纳税人就地核定缴纳 2.5%的企业所得税。 总之,在我省跨区经营查账征收的建筑企业 。 先 区分 项目 属性及管理方式 ,如是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 , 并能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先就地预缴 0.2%, 再 把项目三因素并入 总机构 , 实现 总 机构分摊预缴。 如是 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 直接管理的项目,不就地预缴,只在二级分支机构汇总各项目三因素

11、的分摊比例后实现分摊预缴 。如非总机构、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应视同独立纳税人就地核定缴纳 2.5%的企业所得税。 再 区分分支机构 属性及 下级项目 管理方式, 如是就地预缴二级分支机构, 二级及其下级分支机构、二级及其下级分支机构直接管理项目部的三项因素都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摊比例后在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如非就地预缴二级分支机构 ,非就地预缴二级分支机构汇总到总机构计算分摊预缴,非就地预缴二级分支机构下级分支机构、项目部都视同独立纳税人就地核定缴纳 2.5%的企业所得税 。 最后, 对于核定征收的跨区经营建筑企业分两种情况对待。 对 省内跨市、县(区)核定征收的建筑企业,个人认为按项目所在地原则(直接从事建筑行为的分级机构按其各项目属地原则)就地核定缴纳 2.5%的企业所得税。跨省经营的建筑企业, 按规定 不得核定征收但已 经实行 核定征收的,其在我省的项目就地核定缴纳 2.5%的企业所得税。 作者单位:吉安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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