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基层站所 特种设备安全日常巡查和监察作业指导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现场巡查 处置行为 ,进一步落实工作职责, 及时 、有效地 消除隐患, 制定本 指导书 。 第二条 本 指导书 适用于 质量技术监督所 对特种设备 生产、 使用单位现场 巡查和监察作业 。 本 指导书 所指的 特种设备 ,仅是 特种设备目录范围 内并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规范、规程和规定的特种设备。 第 三 条 工作依据 : 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 2、关于 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国质检法 2003206号 ) 3、 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质检法 2009 192 号 ) 4、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5、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 (国质检特函 2007 910号) 6、 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第 二 章 计划制订 第 四 条 质监所 根据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任务,结合辖区内特种设备生产、使用 单位 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第 五 条 对曾因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而被处罚的 单位 , 质监所 应视 情增加2 监督检查频次。 第 三 章 “三员”的 自查和巡查 第 六 条 质监所负责对 “三员”队伍自
3、查和巡查工作的指导 和 服务工作。 第 七 条 企业质量安全员的自查内容为: 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一)是否保持证书和人员有效性,表现为: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相关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具有资格证件,是否有效;现场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二)是否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体系,表现为: 现行组织机构是否符合质保手册的规定 ;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否及时修订 ; 使用的法规、规范、标准是否及时 更新; 设备的维护和 管理记录的填写及签署是否齐全。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一 ) 是否落实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管理机构,是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人员,是否落实各项安
4、全管理规章制度,以保证本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各项要求; (二)是否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是否在有效检验期内;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 四 )是否保持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有效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第 八 条 企业质量安全员应针对以上要求对企业内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频次不少于每年 2 次 (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 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对不符合项要用书面记录并报知协管员、质监员或 质监所 。 3 第 九 条 村居协管员和乡镇质监员日常巡查 内容为: (一)检查企业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相关人员的
5、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三)企业是否日常维护并有相关记录; (四)企业是否存在其它的不规范行为。 第十条 村居协管员和乡镇质监员在日常巡查中应及时制止、纠正辖区内企业的不规范行为,督促其依法安全组织生产活动,对发现有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行为的,要及时报告质监所。 第十 一 条 村居协管员和乡镇质监员 根据企业反馈信息自行确定日常巡查数量和频率 (应按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职责的规定开展巡查) ,对不符合项用书面记录并报知 质监所 。 第 四 章 日常监督检查要求 第十 二 条 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 (二)是否按规定建立
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三)是否建立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并有演练记录; (四)是否建立设备档案,是否齐全,保管是否良好; (五)使用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整改; (六)使用 的特种设备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有记录; (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 及其他相关资质证书 是否在有效期内; (八)是否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4 第 五 章 日常监督检查处置办法 第 十 三 条 有关具体事项 的处 置: 1、使用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的 现场 监督检查发现使用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分 清 原因,并按下列 要求 处
7、 置 : ( 1)设备铭牌、设计、制造、安装等技术资料齐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督促使用单位办理注册登记,并 及时 依法查处。 对于符合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三条 适用范围的储气罐等简单压力容器 , 可按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六章的规定进行使用管理,不需办理使用登记。 ( 2)设备铭牌、设计、制造、安装等技术资料不齐全的。 对有铭牌,无设计、制造等技术资料的,监督检查人员应确认铭牌上的制造单位是否有相应的制造资格。无相应制造资格或不能确定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及时依法查处。对有相应制造许可证单位的产品,应督促使用单位向原制造单位补齐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并按规定程
8、序办理注册登记;若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不能补齐的,应及时督促使用 单位申报检验,检验机构应按制造检验要求实施检验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对无铭牌并无设计、制造、安装等技术资料的,按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处置,监督检查人员应及时依法查处。其中,对 铭牌、技术资料不齐全的起重机械,监督检查人员应督促使用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制造、 改造单位进行评估判定或改造,补齐有关技术资料并出具评估判定报告或改造质量证明书 后申报检验,检验合格后办理注册登记。 5 对有相应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而由无相应资格单位安装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及时依法查处。使用单位可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实施
9、重新安装 ,检验合格后方可注册登记。 2、使用超期未检的特种设备的 监督检查人员应督促使用单位向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申报检验,并及时依法查处。 3、使用安全附件超期未检(校)验的特种设备的 监督检查人员应及时依法查处,并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该设备并督促使用单位及时送检(校)验 , 经检验合格后 在有效期内 方可使用 。 4、特种设备作业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的 监督检查人员应及时依法查处。 5、设备已停止使用,未办理报停手续的 监督检查人员应督促使用单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6、设备已报废,未办理注销手续的 监督检查人员应督促使用 单位办理注销手续。 7、 监督检查人员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
10、使用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的,应督促使用单位 及时整改 : 、 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 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 或专(兼)职管理人员 ; 、 未落实各级安全责任人员;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或无培训记录; 、 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或无演练记录; 、未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未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或无记录。 6 第 十 四 条 严重事故隐患 的查 处 严重事故隐患是指特种设备本身或使用管理上未采取 有效监控措施时,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恶劣社会影响或较大财产损失的缺陷。 对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严重事故隐患: 1、使用非法生
11、产特种设备的; 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3、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4、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5、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 6、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使用单位存在上述问题的, 质监所 应 以书面形式 及时 发出 责令整改通知书( 或会同分局及时 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 ,责令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隐患未得到有效消除前不得投入使用 , 及时依法 查处 。 对因特殊原因无法立即停用的严重事故隐患设备,应在使用单位保证落实相应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的同时,将严重事故隐患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其它有关部门,商定处理意见。 第 十 五 条 现场 监督检查 应认真填写特种设备 现场安全 监督检查记录,详细记录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处置情况 , 并及时输入数据库;上述检查记录,均需由被查单位签署对检查内容和记录的意见,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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