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各機關足額進用原住民標準作業程序 壹、簡表:1.1 各機關登錄人力資源系統填報1.2 各主管機關上線審核各該所屬機關填報數據1.3 本局人力處上線審核各主管填報數據2.1 如有未足額進用機關,人力資源系統主動通知各相關機關2.2 未足額進用機關函請相關機關推介人選2.5 會後 1 個月內達成足額進用目標3.3 提本局人事主管甄審會議定案後,由本局辦理通知各單位每月 10 日前每月 15 日前每月 20 日前每月 20 日前每月 25 日前每月 30 日前會後 1 個月內次年度 1 月底前次年度 2 月底前3.1 由本局人力資源系統產生各所屬機關該年度各月份進用原住民情形及得辦理敍奬額度配合會
2、議召開時程1、每月定期控管階段2、未足額進用處理階段2.3 如仍未覓得適當人選,由主管機關介入,積極協助處理1.4 統計各機關進用原住民情形一覽表、未足額進用原住民情形表每月 30 日前3.2 主管機關人事機構由本局辦理獎懲預定辦理期間3、年終檢討階段2.4 如長期未足額進用原住民,提本局各機關足額進用原住民專案會議討論每年定期召開3.2 所屬機關由各主管機關自行辦理2貳、細部辦理流程: 一. 每月定期控管階段:1.1 各機關登錄人力資源系統填報1. 每月 10 前上線填報。2. 以每月 1 日加入公勞保人數為準。3. 填報格式如附件 1,系統網址:人事行政服務網http:/ecpa.cpa.
3、gov.tw/Ecpa/Welcome.aspx 4. 登入後進入應用系統/A2人力資源管理系統/原住民情形調查表。5. 法規認知如有疑問,請洽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02-25571600。1. 務必由業務負責人於每月15 日前上線確實審核所屬機關進用情形。2. 所屬機關填報數據如有錯漏,系統開放於每月 15日前上線修改。1.4 統計各機關進用原住民情形一覽表、未足額進用原住民情形表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如附件 2):第 4 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除位於澎湖、金門、連江縣外,其僱用下列人員之總額,每滿一百人應有原住民一人:一 約僱人員。二 駐衛警察。三 技工、駕駛、工友、清潔
4、工。四 收費管理員。五 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前項各款人員之總額,每滿五十人未滿一百人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有原住民一人。第一項各款人員,經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列為出缺不補者,各該人員不予列入前項總額計算之。第 5 條 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其僱用下列人員之總額,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原住民:一 約僱人員。二 駐衛警察。三 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四 收費管理員。五 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前項各款人員,經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列為出缺不補者,各該人員不予列入前項總額計算之
5、。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進用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其進用原住民人數應不得低於現有員額之百分之二。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公務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本法所稱原住民地區,指原住民族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區。1.2 各主管機關上線審核各該所屬機關填報數據相關規定注意事項1.3 本局人力處上線審核各主管填報數據1. 每月 20 前上線審核。2.各機關填報數據如有錯漏,將列入平時紀錄,作為各主管機關人事主管平時考核參考。每月 30 日前統計。3二.未足額進用處理階段:2.1 如有未足額進用機關,人力資源系統主動通知
6、各相關機關1.人力資源系統新增主動通知功能,將各機關足額進用原住民之情形及足額進用與否等訊息,於每月 20日前自動寄送通知郵件至本局、行政院原民會及各該主管機關。2.各級主管機關登錄人力資源填報系統即可由填報畫面得知其所屬機關未足額進用原住民情形。1.函知原民會、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提供原住民求才資訊,推薦適當人選。2.洽請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就業輔導機構,提供申請就業之原住民名冊。3.如年度工友(含技工、駕駛)預算員額額度內尚有缺額,得專案函報人事局同意後,優先由其他機關超額之原住民身分工友進行移撥。4.每月 20 日前完成發函。2.4 如長期未足額進用原住民,提本局各
7、機關足額進用原住民專案會議討論進用原住民作業要點(略引,詳如附件 3):第 5 點 各機關需進用原住民時,得函知原民會、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提供原住民求才資訊,推薦適當人選,並洽請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就業輔導機構,提供申請就業之原住民名冊。2.2 未足額進用機關函請相關機關推介人選相關規定注意事項2.3 如仍未覓得適當人選,由主管機關介入,積極協助處理1.每月 30 日前主動洽知未足額進用機關得否足額進用,並積極協助。2.主動洽知本局協助成果,與預定進用時程。1. 如有長期未足額進用原住民情形,提本局召開之足額進用原住民專案會議討論是否辦理懲處。2. 由各該主管機關出席說
8、明。2.5 會後 1 個月內達成足額進用目標進用原住民作業要點(略引,詳如附件 3):第 4 點各機關進用原住民,得視機關用人需要及原住民適合擔任之工作,分別採下列方式進用:(一)原住民地區,凡未足額進用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原住民者,除有下列情形外,均暫緩再進用其他人員;、已列報原住民特考用人計畫之職缺。、職務臨時出缺,經報人事局同意,自行遴用具原住民身分之合格人員。、依規定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二)未足額進用毋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原住民之機關,如年度工友(含技工、駕駛)預算員額額度內尚有缺額,得專案函報人事局同意後,優先由其他機關超額之原住民身分工友進行移撥。進用原住民作業要點(略引,詳如附
9、件 2):第 6 點各機關應切實辦理,並督導所屬各機關依規定積極進用原住民。進用原住民作業要點(略引,詳如附件 3):第 10 點未足額進用原住民人員之機關,逾三個月仍未進用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告誡該機關,督促儘速進用;逾六個月仍未進用者,該機關人事主管視情節輕重應核予申誡一次或申誡二次,其直屬上一級人事主管或督導人員查有督導不週事實者,應由權責人事機構核予申誡一次以上處分;逾九個月仍未進用者,機關首長視情節輕重核予申誡一次或申誡二次,人事主管及直屬上一級人事主管並加重處分。4三.年終檢討階段:1. 次年度 1 月底前2.系統網址:人事行政服務網http:/ecpa.cpa.gov.tw/Ec
10、pa/Welcome.aspx 登入後進入應用系統/A2 人力資源管理系統/統計表列印/進用原住民作業要點敘獎額度一覽表獎勵規定進用原住民作業要點(如附件 3):第 10 點各機關進用原住民人員成果之獎勵原則如下:(一)非原住民地區:1.年度內連續十二個月已進用約僱等五類原住民人數占機關約僱等五類人員總人數百分之五以上者,機關首長及人事主管分別核予最高記功二次及記功一次;有功人員得於二人範圍內各核予最高嘉獎二次。2.年度內連續十二個月已進用約僱等五類原住民人數占機關約僱等五類人員總人數百分之四以上,未達百分之五者,機關首長及人事主管分別核予最高記功一次及嘉獎二次;有功人員得於二人範圍內各核予嘉
11、獎一次。3.年度內連續十二個月已進用約僱等五類原住民人數占機關約僱等五類人員總人數百分之三以上,未達百分之四者,機關首長得核予最高嘉獎二次,人事主管及有功人員得核予嘉獎一次。(二)原住民地區:1.年度內連續十二個月已進用約僱等五類原住民人數占機關約僱等五類人員總人數百分之四十以上,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占機關公務人員總人數百分之五以上者,機關首長及人事主管得分別核予最高記功二次及記功一次;有功人員得於二人範圍內各核予最高嘉獎二次。2.年度內連續十二個月已進用約僱等五類原住民人數占機關約僱等五類人員總人數之百分之三十六以上,未達百分之四十,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占機關公務人員總人數百分之四以上,未達
12、百分之五者,機關首長及人事主管得分別核予最高記功一次及嘉獎二次;有功人員得於二人範圍內各核予嘉獎一次。3.年度內連續十二個月已進用約僱等五類原住民人數占機關約僱等五類人員總人數之百分之三十四以上,未達百分之三十六,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占機關公務人員總人數百分之三以上,未達百分之四者,機關首長得核予最高嘉獎二次,人事主管及有功人員得核予嘉獎一次。本院所屬各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人事主管督導所屬各機關年度內連續十二個月達超額進用者,該人事主管得由本院人事行政局核予最高嘉獎二次。機關首長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辦理獎勵者,得就實際負責推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護法執行事項之副首長或幕僚長,比照第一項所定機關首長獎勵原則,辦理獎勵。3.4 提本局人事主管甄審會議定案後,由本局辦理通知各單位3.1 由本局人力資源系統產生各所屬機關該年度各月份進用原住民情形及得辦理敍奬額度3.2 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主管由本局辦理獎勵3.2 所屬機關由各主管機關自行辦理獎勵注意事項配合會議召開時程辦理次年度 2 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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