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编号:CNCA02C062:2005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燃油箱产品2005-10-10 发布 2005-12-01 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录1适用范围2认证模式3. 认证的基本环节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2 型式试验4.3 初始工厂审查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5 获证后监督5. 认证证书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5.2 认证证书的变更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6.3 加施方式6.4 加施位置7. 收费附件 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附
2、件 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附件 3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以汽油、柴油为燃料的 M 类和 N 类汽车的金属燃油箱和塑料燃油箱产品。2.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3. 认证的基本环节3.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3.2 型式试验3.3 初始工厂审查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 获证后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1.1 认证的单元划分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汽车燃油箱产品视为同一单元:1) 燃油箱体的材料(金属、塑料) ;2) 燃油箱基本结构、形状和固定方式;3) 燃油箱加工工艺;4) 燃油箱额定容量:按
3、额定容量95L 和额定容量95L 划分。4.1.2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 1。4.2 型式试验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 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其他型号需要时作差异试验。4.2.1.2 送样数量对于金属材料燃油箱,每种样品送燃油箱及附件 3 套;对于塑料燃油箱,每种样品送燃油箱及附件 5 套。同时提供用于实车安装状态的支架(燃油箱直接与车身连接,应提供与燃油箱相连的切割车身底板)和紧固附件各 1 套,如无法提供实车安装支架和底板,可提供模拟安装
4、支架,但必须经检测机构认可。4.2.1.3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相关资料。4.2.2 检测标准、项目及依据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 2。4.3 初始工厂审查4.3.1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初始工厂审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 2 至 6 个人日。4.3.2 审查内容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4.3.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 3)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
5、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4.3.2.2 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审查时,应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包括以下内容:1) 认证产品的标识(如:名称、规格、型号和商标等)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所标明的一致;2) 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时的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3) 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件,应与型式试验时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4) 现场指定试验:试验项目应从例行检验或确认检验项目中选取(见附件 3) 。产品一致性检查出现问题时,认证机构应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重新型式试验、中止本次认证的处理。4.3.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
6、覆盖申请认证产品。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机构负责对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对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产品型式试验不合格,允许限期(不超过 3 个月)整改,如期完成整改后申请型式试验复试;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允许限期(不超过 3 个月)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型式试验复试和工厂审查整改结果均合格,经认证机构评价后颁发认证证书;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4.4.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
7、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型式试验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 5 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并确认生产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认证结果评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 5 个工作日。4.5 获证后监督4.5.1 监督的频次4.5.1.1 一般情况下,获证后进行首次监督检查的时间不应超过 12 个月。以后,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监督。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
8、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4.5.2 监督的内容获证后的监督方式是: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抽样检测。为方便委托人,产品抽样检测的结果也可以作为确认检验的结果。4.5.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由认证机构根据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见附件 3) ,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 3,4,5,9 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
9、4 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每个加工场所监督审查的时间一般为 1 至 2 个人日。4.5.2.2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监督时在加工场所对获证产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检查内容见 4.3.2.2。4.5.2.3 产品抽样检测1) 抽样在监督时进行抽样。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取典型单元,抽样检测的数量参见 4.2.1.2。2) 检测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抽样检测项目依据本规则中的 4.2.2 条。4.5.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监督复查时发现产品本身存在不符合的,视情况作出暂停或撤销认证的决
10、定,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对质量保证能力有不符合项的,应在 3 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5认证证书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5.2 认证证书的变更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如果其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1)增加/减少同一单元内认证产品;2)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结构、制造工艺和供应商等发生变化;3)获证产品的商标,委托人、制造商或工厂信息(名称和/或地址、质量保证体系等)发生变化;4)其他影响认证要求的变更。认证机构应核查以上变更
11、情况,确认原认证结果对认证变更的有效性;需要时,针对差异进行补充检测和/或工厂保证能力审查;合格后,确认原证书继续有效和/或换发认证证书。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及认证证书注销和撤消后,产品不得出厂、进口。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使用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6.3 加施方式可以采用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印刷、模压认证标志中的任何一种。采用印刷、模压认证标志时,还应在标志周边适当位置注明产品的工厂代码
12、。标志使用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核准。6.4 加施位置应将认证标志加施在部件主体的适当位置上。7. 收费CCC 认证收费涉及申请费、产品检测费、工厂审查费、批准与注册费(含证书费) 、监督复查费、年金、认证标志费等,具体费用由认证、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附件 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1.产品描述 (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1.1 产品型号;1.2 商标;1.3 产品适用车型;1.4 燃油箱结构特征;1.5 形状;1.6 外形尺寸(长宽高) ;1.7 燃油箱的额定容量;1.8 燃油箱体的材料;1.9 燃油箱通气装置;1.10 燃油箱安全阀;1.11
13、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2.足以识别产品主要特征的照片。3. 足以识别该型式燃油箱结构的图纸。4. 产品关键零部件、材料清单:4.1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关键零部件、材料为:燃油箱体、箱盖、安全阀、进气阀、排气阀、汽油箱控制燃油蒸发的排气口、油位传感器、直接安装于燃油箱体上的燃油泵、耐油橡胶和燃油加注管等。4.2 清单中至少要包括关键零部件、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供货单位和进厂检验项目等内容。5. 工厂概况:5.1 生产情况(所申请产品的生产规模、能力及生产历史) ;5.2 工厂的关键生产设备清单;5.3 工厂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 ;5.4 与附件
14、 3 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机构框图/表和职责规定文件等。6必要的认证产品检测报告。7. 委托人、工厂的注册证明材料。8. 指定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文件。附件 2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1. 检测标准: GB18296-2001 汽车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2. 检测项目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依据的标准条款1 安全阀装置、排气口检查 第 3.1、3.2 条2 燃油箱盖的密封性 第 3.3 条3 安全阀开启压力 第 3.4 条4 燃油箱的振动耐久性 第 3.5 条5 金属燃油箱的耐压性能 第 3.6 条6 塑料燃油箱的耐压性能 第 3.7 条7 塑料燃油箱的低温耐冲击性 第 3.8 条8 塑料燃
15、油箱的耐热性 第 3.9 条9 塑料燃油箱的耐火性 第 3.10 条注:标准采用现行有效的版本。附件 3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 职责和资源1.1 职责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b)确保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
16、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所有班次的生产操作,应指定确保产品质量的人员。负责产品质量的人员,为了纠正质量问题,应有权停止生产。1.2 资源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2 文件和记录2.1 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 、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实施规则要求。2.2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c)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2.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