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贵州省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改革专题组文件 黔农改专 2014 5 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监测办法 (暂行)等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水利局、林业局、供销社,贵 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威宁县农业、林业、供销、水利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推动农民合作社 规范化建设 ,加快发展家庭农场及专业大户,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根据贵州省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改革 2014 年实施方案(黔农改专 2014 1 号 )要求,省 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联席会议制定了 贵州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监测办法(暂行)和贵州省星级家庭
2、农场、优秀专业大户认定监测办法(暂行 )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 1、 贵州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监测办法(暂行) 2、 贵州省星级家庭农场、优秀专业大户认定监测 办法(暂行 ) 省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改革专题组(代章) 2014 年 11 月 25 日 抄报:远坤副省长、省委 改革办 抄送: 省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改革专题组各成员单位 1 附件 1 贵州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监测办法(暂行) ( 2014 年 11 月 25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选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快速健康发
3、展,参照农经发 2013 10 号通知要求,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 “ 省级示范社 ” )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 规成立的,达到省级标准并经贵州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 “ 省联席会议 ” )认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各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 第三条 省级示范社的评选认定和运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动态管理机制。 第四条 省级示范社评定工作由省联席会议根据各市(州)农民合作社发展和示范社建设情况,采取名额分配,合作社自愿、县级审
4、查核实、市(州)审核推荐、省级复检评定、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进行。 2 第二章 标 准 第五条 省级示范社原则上应是市( 州)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运行二年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能依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工商注册成员数 100人以上(特色农林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农民占成员总数的 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 5%。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通讯地址,有牌子、有公章、有组织机构代码证、有税务登记证、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社员证。 3、有根据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国家林业局林业专
5、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结 合本社实际情况制定的经全体成员表决通过的合作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健全,定期召开 “ 三会 ” ,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薄上签名。 2、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其中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 20%。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必须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3、按照生产经营需要,设立生产技术、销售、财务等相关3 部门,建 立完善的财务管理、议事决策、社务公开、
6、档案管理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 60%。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 4、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经过监事会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 15日前置于办公
7、地点供成员查阅,理事会接受成员质询。 5、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6、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7、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年终定期向工商登记机关和农村 经济 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四)服务成效显著 1、坚持服 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生4 产经营范围明确,经营产业有效带动当地区域产业和经济发展。 2、农业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主要农产品的统一销售率超过 60%。 新品种、新技术普及
8、推广。土地流转使用黔工商合 2010 5 号通知的合同文本。 3、统一生产、统一技术培训、统一贮藏(加工)等服务,与非成员交易的比例不得高于合作社交易总量的 50%。 4、合作社开展 或参与 “ 农社对接 ” 、 “ 农超对接 ” 、 “ 农校对接 ” 、 “ 农企对接 ” 等 成效明显 ,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5、在有关网站建立自己的信息 网页,并定期更新维护,发布供求信息,积极开展电子商务。 6、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域内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的 30%以上。 (五)经济实力较强 1、入社成员原则上均应出资; 2、成员出资总额 80 万元以上; 3、固定资产 40 万元以上; 4、年经营收入 120
9、 万元以上。 (六)产品(服务)质量安全 1、广泛推行标准化,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2、在同行业农民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有注册商标,获得质量标准 认证,并在有效期内(不以农产5 品生产加工为主的合作社除外)。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优先评选模式创新突出或成员中家庭农场占比较大的合作社,优先评选农民
10、合作社联合社,优先评选 开展 “ 农社对接 ” 成效突出的合作社、优先评选农业园区内的合作社。对于从事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社会化服务和林业生产经营的农民合作社,申报标准可以适 当放宽。 第三章 申 报 第七条 申报省级示范社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农民合作社自愿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级示范社书面申请,并提交合作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二)县级农业、水利、林业、供销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现场核实,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工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单位意见,分 别 上报各自的市(州)行政主管部门。 (三)市(州)农业、水利、林业、供销等行政主管部门会6
11、 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复核,复核无异意后,统一交由市(州)农委,以市(州)农委或市(州)联席会议文 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向省联席会议推荐上报,并报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供销社备案。 经 3 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推荐的农民合作社,可直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省级示范社。 第四章 认 定 第八条 省级示范合作社评选认定每年进行一次,程序如下。 (一)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组织专家组对各市(州)推荐的省级示范社进行复核评审,提出评审情况报告和省级示范社候选名单报省联席会议。 (二)省联席会议召集人召集全体成员开会审议,审定后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 (三)公示有异议的,由各市 (州)
12、农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四) 公示无异议的,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发文公布,并在官网上建立贵州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录。 第五章 待 遇 第九条 对省级示范社中符合国家级示范社标准的,可按综合实力情况推荐评定国家示范社。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可优先申报国家、省有关部门扶持农7 民合作社发展的储藏加工、产销对接、产品认证、产地认定、商标注册和贷款贴息、保险补贴、培训指导等各类项目。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优先申报省级扶贫、水土保持、产业基地、农业综合开发、农田基本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现 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等建设项目,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对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的,可优先申报开办费用
13、和开办当年运营费用补助等。 第十二条 优先推荐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农产品交易会及各种博览会和全国开设的展示销售活动,并享受举办方的各项优厚待遇。 第六章 监 测 第十三条 建立省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省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为制定省级示范社的动态管理和扶持政策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省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对省级示范社的调查研究,跟踪了解省级示范社的生产经营情况,研究完善相关政策,解决发展中遇到 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定期监测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程序: (一)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提出省级示范社运行监测工作方案,报省级联席会议确定后组织开展运行监测评价工作。 (二)县级农业、水利、林业、供销社等行政主管部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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