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年度第 册总第 册 食品及 原料、 食品相关产品 采购 台账 单 位 名 称: 负 责 人 : 食品原料(含添加剂) 采购 台账填写指南 一、产品主要品种: 食品及食品原料(食用米、面、油、调味品等)、食用农产品(禽、肉类等)、食品相关产品(一次性餐盒、筷子、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设备设施等) 二、索证要求 (一)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采购的,须查验留存供货商资质证明(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生肉禽类应有检疫合格证明)。 (二)从固定供货商(含个体经营户)采购的,应查验留存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签订采购供货合同,明确约定供给产品须保证安全质量。 (三)从
2、合法超市、农贸市场采购的,须留存购物清单。 (四)使用集中式餐具消毒的,应索取厂家营业执照及产品消毒合格证明。 以上均须索取留存(发票、收据、进货清单、信誉卡等)有效购物凭证。证明资料为复印件的,须由供应者盖章 或签字确认。 三、进货验收 1、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14 条规定:不得有餐饮服务单位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的食品。采购时应进行感观检查,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霉变生虫、污染不洁、有毒有害、有异味、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原料,以及外观不洁、破损、包装标签不符合要求或不清楚、来源不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及其制品加工食品。 2、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标签要求应符
3、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42 条、 47 条、 48 条、 50 条和 66 条的规定。 3、在产品入库或使用前查验所购食品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 四、台账记录 1、产品验收入库前,应按预订格式真实、完整地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完整信息的进货清单或票据,可不再重新登记台账。 2、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以上规定进行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3、应按进货时间先后次序、产品品种有序整理、保存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按照每月装本,每年装册的形式保存入档。 4、 食品采购记录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食 品 采 购 台 账 产品名称 进货 规格 数量 生产单位 产品生 产品 供应商 供应商 产品与购物 验收人 时间 产日期 保质期 联系方式 证明是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