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 条例 办法 规定 区别 在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实施权限范围等上不同。 狭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最高,其名称就常常是 法;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其名称常常是 条例, 办法, 规定;地方立法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地方立法和部门规则,效力等级更低,其名称也常常是 条例, 办法, 规定。而这些条例、办法、规定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只能在其权限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施行。 法律法规的效力从其名称上可见一斑,但他们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位阶不同,这个时候就不能仅仅看是条例还是办法了。国务院的规定可能叫办法,
2、而部门规章也可能叫办法。这时要看的就是制定该法律法规的部门的权力了。 全国人大制定 宪法和基本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一般法律 ; 国务院制定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制定 部门规章 ;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地方性法规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 。 发生冲突时效力如下: 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发生无法判别其效力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由各有权部门裁决。 条例、规定、办法间的区别 “条例 ”与 “规定 ”和 “办法 ”相比,主要特点是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范围比较
3、宽;内容高度概括;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广阔,稳定性强;对制定与发布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行政系统只有国务院有权使用,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 “条例 ”(见 1987 年 4 月21 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党的系统也只限 “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 ”(见 1996年 5 月 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一般属于 “自主的 ”规范性公文,即自身即可创造新的规则。 “规定 ”的特点是使用范围广泛,对制定和发布机关的地位无严格限制;所涉及事物和问题不如条例重大,范围相对窄一些;内容详尽具体,
4、针对性强;一般既可是 “自主的 ”规范性公文,也可以是 “补充的 ”规范性公文(内容为依法或根据授权补充其他规范性公文的内容,对其加以细化和完善),也可以是 “执行的 ”规范性公文(直接为有效执行其他规范性公文而制定,自身不创造新的规则,只是对这些公文在何种 情况下适用做出具体规定,对有关概念和问题做出精细的解释说明)。但从实际使用情况看,规定更适合作为 “自主的 ”和 “补充的 ”规范性公文。 “办法 ”比 “规定 ”所涉及的事物和问题的规模要更小一些,性质也相对轻一些;针对性更强,内容也更加详尽、具体而精细,更重直接的可操作性;除了一部分为 “自主的 ”公文外,大部为 “执行的 ”规范性公
5、文,如各种 “实施办法 ”即均具备这种性质。 制度中的规定、办法、细则的区别 在为客户进行咨询时,经常会涉及到管理制度,并且在日常生活中也可能常常接触到各式各样的制度。涉及到企业管理 的制度,如果不做深入的差别化的识别,一般就笼统地说是制度。但在企业实践中常见的制度形式有规定、办法和细则等表现形式,不少人不知如何区分,制度类别的名称用错的也偶尔见之一二。 规定 首先是个法律用词。预先制定规则 ,以作为行为的标准 (如在合同、条约、契约、遗嘱、法律中 ) ,主要用于对专门问题提出带有约束性的要求和规范。规则、守则与规定类似。 “只有政府的告示和报纸上的文章 ,其中规定着禁止什么 ,他才觉得一清二
6、楚。 办法 也就是办事或处理问题的方法。主要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事务提出照章办理的具体要求。 细则 :细则也称实施细则 ,由制定有关规定、办法和规章制度授权的职能部门 ,为有效地实施上级单位及公司的规定、办法等作出的权威性解释说明、明细的标准和措施等的具体详细要求。 三词语的相同之处是都有规范人的行为的书面条文这个层面的意思。 而不同之处则是: 规定 :强调预先(即再行为发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于法律条文中。例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办法 :也就是处理问题的方法,强调上级对下级的指导性或操作方法。例如: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办法更强调处理问题或办理事务的程序步骤方 法等程序性规范
7、性的要求。 细则 :是对个别或一些制度、措施、方法中的详细地方加以规范,强调详细的解释,说明及法律性。例如: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简单来说规定是个限制,对在规定内的内容或事项是不能违背的;办法则是手段,对一些事情发生了应该按照办法的要求来做;而细则则属于补充性的。 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地方行政规章由省级地方政府和较大的市政府制定。 条例只是法规或规章的名称,有民族自治条例,和规章性质的条例。 法规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有省级人大及常委会、较大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区别:制定主体不同,如上所述。 效力也不同:地方性法
8、规高于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行政规章),与行政法规是平级的。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各部委制定部门规章;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省级和较大市的政府制定地方行政规章。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组成的。下位法低于上位法,法律是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条例一般形式就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其法 律效力低于法律;地方性法规是由省级人大或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人大经省级人大批准制定的,其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是中央各部委制定的,其法律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 法律 办法 条例 的区别 在制定 主体、效力等级以及
9、实施权限范围 等上不同。 狭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最高,其名称就常常是 法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其名称常常是 条例, 办法, 规定。 地方立法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地方立法和部门规则,效力等级更低 ,其名称也常常是 条例, 办法, 规定。而这些条例、办法、规定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只能在其权限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施行。 法律法规的效力从其名称上可见一斑,但他们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位阶不同,这个时候就不能仅仅看是条例还是办法了。国务院的规定可能叫办法,而部门规章也可能叫办法。这时要看的就是制定该法律
10、法规的部门的权力了。 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法律;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制定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 、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发生冲突时效力如下: 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发生无法判别其效力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由各有权部门裁决。 附:我国法律法规的主要形式 法的表现形式问题实质就是法的效力等级问题。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有: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
11、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2、 法律:按照法律制定的机关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津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 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的,规定和调整除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关系的法律,如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国家赔偿法等。 法律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和规定制定的,其地位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 的法律渊源。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的自治权, 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带有民族区域自治特点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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