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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究上刑事诉讼普通程序简化审实证研.doc

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刑事诉讼普通程序简化审实证研究 上 【摘要】三个基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情况表明 ,普通程序简化审总体上符合其设立的初衷 ,减少了庭审时间 ,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件工作量大的矛盾 ,但是应当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同时 ,寻求效率的进一步提高。最大限度地简化程序是普通程序简化审的生命所在 ,而程序公正的获得则有赖于被告人的真实 自愿和法官的全面告知。 2003 年 3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

2、法部颁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 被告人认罪案件 ” 的若干意见 (试行 ) (下称意见 ),自此对于 “ 被告人认罪 ” 的案件,就适用比普通程序更为简便的程序 (下称普通程序简化审 )进行审判。该项程序被认为是最高司法当局为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而付出的努力,但也遭到了一些实务界和学术界人士的批判。批评者认为该项程序显然受到了西方 “ 辩诉交易 ” 制度的影响,有可能使庭审走过场,滋生新的司法腐败,同时对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不利。为探究该项制度在实践中具体 的实施情况,对该程序做出客观地评判,我们从 2004 年开始在上海就普通程序简化审进行了实证研究。 我们的研究方法是先选择了一家区级

3、法院,通过与法官、检察官座谈、旁听庭审、阅读案卷等方式,对其 2004 年度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作了全面的了解。然后,我们将研究范围扩大至另外两家区级法院,采取旁听庭审以及与法官、检察官、律师、被告人访谈的方式,了解这些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的具体情况,并听取法官、检察官、律师和被告人四个群体对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态度和意见。我们选中的 3 家法院,其中之一坐落在上海市中心城区北部,所辖区域 面积为 29.2 平方公里,常住人口 79.9 万人,为上海的陆上交通枢纽中心,每年流动人口量很大,刑事案件数也比较多。另一家坐落在上海市中心城区东北部,所辖区域面积 60.61 平方公里,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

4、1.8 万人。还有一家则代表新兴的上海,该法院在上海管辖的面积最大,管辖地域面积 533.45 平方公里,包括 11 个街道、 13 个镇,另有 4 个国家级开发小区。全区共有户籍人口 170 余万人,外来流动人口 70 余万人。该法院的案件数也最多,并且收案数以每年 20%的速度递增。 2004 年,该院共受理各类案件 29183 件。我们认为,这 三家法院基本能够反映上海地区在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方面的一般情况。我们在三家法院共旁听了 14 个案件,时间跨度为 2004年 10 月 2004年 12 月和 2006 年 5 月 2006 年 7 月,同时采访了 15 位法官、 10名检察官、

5、 5 位律师和 5 名被告人。这些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均亲身处理过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其中不乏资深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具有十余年的刑事司法职业生涯。而 5 名被告人均是被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被告人,平均年龄 43 岁,文化程度为初中、高中和中专。同时,我们在上海 6 个区县法院下发了 100 份针对法官的调查问卷,回 收有效问卷 75 份:在 10 个区县检察院下发了 100 份针对检察官的调查问卷,回收有效问卷 93份:在全市范围内下发了 100 份针对律师的调查问卷,回收有效问卷 61 份。在接受问卷调查的法官中, 93%的法官表示 “ 处理过简化审案件 ” , 5%的法官表示 “

6、没有处理过 ” 。在接受问卷调查的检察官中, 90%的检察官表示 “ 处理过简化审案件 ” , 9%的检察官表示 “ 没有处理过 ” 。在接受问卷调查的律师中, 80%的律师表示“ 处理过简化审案件 ” , 18%的律师表示 “ 没有处理过 ” 。为了使此次研究更具有广泛性,我们又对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律师进行了访谈,共 访谈了 47 位律师。这些接受访谈的律师中, 98%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 55%具有 5 年以上刑事诉讼执业经历。由于此次样本的有限性和局限性,研究的结果可能并不能反映所有的情形,但我们希望能够通过我们得到的这部分信息,来揭示普通程序简化审的一般面貌和存在的一般性问题。 一、

7、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具体适用情况 (一 )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的一般情况上海市 区人民法院的统计结果显示, 2004 年该院共审结743 个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 158 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444 个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141 个案件。适用普通程 序简化审的案件占全部审结案件的 21.2%,数量已超过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这 158 个案件中,案件类型涉及盗窃、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抢劫、诈骗、强奸等,判处的刑罚最高达有期徒刑 18年,最低被免予刑事处罚,其中共同犯罪案件 25 起,占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总案件数的 15.8%。实践中,对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被

8、告人自动认罪的案件,基本上会采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尤其是对于重复性的共同犯罪案件,比如多个被告人共同多次盗窃,更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该项程序在案件量多,而法官人手少的法院更是受到了欢迎。 上海市 区人民法院,每年刑事案件数 2000件以上,而该院办案法官只有 10 余名,每人平均每年要办 200 多件案件,法官们坦言: “ 如果不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这么多的案件我们根本处理不过来 ” 。 这些被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大多数的被告人审前被逮捕羁押,直至审判,另有部分被告人审前被采取取保候审,而只有少部分的被告人审前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这种情形也见于我们旁听的 14 个案件中。 14 个案

9、件涉及抢劫罪、受贿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妨害公务罪等,所涉的 26 名被告人,只有 1 名被告人在审前被取保候审,其余 25 名均被审前逮捕。 (二 )关于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启动 2004 年度被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的 158 个案件,全部均因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而被适用。在案卷中,我们发现,检察院在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时,会征询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必须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意见征询书上签署意见表示同意。然后,检察院向法院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时,填写一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 被告人认罪案件 ” 建议书,随起诉书移送给法院。 问卷调查反映了与上述相似的情形。在针对 “ 您认为大多

10、数情况下是谁启动普通程序简化审 ” 的问卷调 查中, 31%法官、 11%检察官和 49%律师回答是 “ 法官 ” : 72%法官、 93%检察官和 49%律师回答是 “ 检察官 ” : 3%律师回答是 “ 律师 ” :还有 1%的法官、 8%律师认为是 “ 被告人 ” 启动了普通程序简化审。 在旁听庭审过程中,我们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形,即检察院在审前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但是庭审中被告人却翻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承认或表示异议,于是案件被转至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这种情况比较常见。当然,也有审前检察院并没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但是庭审中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认罪,法院在征求了公诉人的意见

11、后, 案件被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审理。 (三 )庭审程序 所有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检察官均出庭支持公诉,法院也均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的组成与普通程序无异。 通过旁听,我们总结出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的庭审与普通程序相比,呈现出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法官在法庭调查阶段宣布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通常是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法官宣布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但是宣布的方式和用词,各个法官之间并不统一。不同的宣布方式并没有因法院或法官个人而被固定下来,似乎存在着随机的可能性。在对法官调研时,我们得 知,虽然法律对法官在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时,必须在庭审时告知被告人具有明确的规定,但各个

12、法院对法官在庭审时应当如何决定和宣布则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法官主要依据个人的工作习惯,或是具体案件或被告人的情况,来决定宣布的方式。 二是关于检察官举证的方式。这是普通程序简化审与普通程序一个很重要的区别。一般来说,在普通程序中,检察官通常是一件一件地出示证据,而被告人也是一件一件地对证据予以质证。但在普通程序简化审中,检察官举证的方式相对简单。在旁听的 14 个案件中,一种方式是检察官分组出示证据,被告人一组一组地对证据予以质证。比如在一起盗窃案件中,检察官将证据分为六组,第一组证据是被害人陈述,共六份被害人陈述:第二组证据是公安机关出具的一份案发经过和被告人前科资料:第三组证据

13、是证人证言,一共两份: 第四组证据是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一共四份:第五组证据是指纹鉴定书:第六份证据是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共涉及四件物品和两笔现金。检察官出示第一组证据,随后被告人对这组证据质证,接着检察官再出示第二组证据,被告人再对这组证据质证,直至对所有证据都质证完毕,庭审转至辩论阶段。大多数案件被适用这种方式举证,占所有旁听案件的 72.4%。另一种方式是检察官将所有证据都出示完毕后,再由被告人对所有证据质证。如果在检察官出示证据过程中,被告人对证据有异议,被告人可以直接提出,然后检察官继续举证。适用这种方式举证的案件占旁 听庭审案件的 28.6%。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检察官采取哪种方

14、式举证,在出示证据时,都不宣读每份证据的全部内容,而只是宣读证据的主要内容,并具体指出这份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证据的出示相对简单。 检察官在庭审时一般会提出量刑建议,但是我们发现,该量刑建议在起诉书中不会出现,通常起诉书写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40 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 而且,检察官一般不会指出是适用简化审而提出量刑建 (四 )庭审持续时间 尽管每个案件复杂程度各异,并且涉案的被告人数也不同,但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 庭审的案件,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庭审所需的时间较短,包括有多个被告人的案件。 在旁听的 14 个案件中,庭审所需的时间平均为 26.8 分钟,最短

15、 15 分钟,最长 45分钟。 78.6%的案件庭审时间不超过 30 分钟。而庭审时间最长的故意伤害案件,主要是因为被告人系新疆籍人,不懂汉语,需要翻译人员为他翻译,故而所花费的庭审时间最长。 (五 )聘请律师率 2004 年度被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 158 个案件中,共有 207 个被告人,其中 47 个被告人聘请了律师,占所有被告人的 22.71%。被告人聘请律师率低的情况也见于我们旁 听的案件中。在旁听的 14 个案件中, 1个案件因为被告人年龄存在争议,检察官认为被告人作案时年龄已满 18 周岁,而被告人称其真实年龄比户籍资料的年龄少 2 岁,法院为其指定了一名辩护人。另有 1 名涉嫌

16、受贿罪和 1 名涉嫌抢劫罪的被告人聘请有律师,其余被告人均未聘请律师。通过旁听和阅读案卷,我们发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通常不会对犯罪事实或指控罪名进行辩护或提出不同意见,主要集中在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理,但却很少基于 “ 普通程序简化审 ” 建议从轻处罚。 (六 )当庭宣判率和结案时间 在 2004 年结案的 158 个案件中,有 50%左右的案件被当庭宣判,绝大多数的案件在一个半月内结案,而在 20 日内结案的案件只是少数。 据报道, 2003 年上海全市近两成的刑事案件适用了简化审,其中 33.4%实现了当庭宣判 1。在我们旁听的 14 个案件中,有 2 个案件当庭

17、做出判决,占全部旁听案件的 14.2%。我们发现,法官在做出量刑时,一般并不指出是因为适用意见而予以从轻处罚,通常是 “ 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能自愿认罪,故酌情从轻处罚 ” 。有些案件甚至不提 “ 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 ” 。一般而言,法院在检察院的建议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但在 判决书中,我们没有发现法官会指明该案是依据意见而进行审理的,与普通程序一样,判决书上写着 “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 在被阅卷的 158 个案件中,绝大多数的案件被处以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小部分的案件被处以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诉讼各方对普通程序简化审制度的认知与看法 (一 )关于普通程

18、序简化审制度出台的目的 接受问卷调查的 97%法官、 91%检察官和 93%律师认为出台普通程序简化审是为了 “ 节省司法资源 ” :27%法官、 19%检察官和 7%律师认为是 “ 落实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 ” : 15%法官、 10%检察官和 5%律师认为是 “ 体现司法公平正义 ” 。另有 1%的检察官认为是 “ 其他目的 (但未列明 )” 。 2%的律师认为是其他目的,比如提高诉讼效率。 这一调查问卷结果与访谈结果相似。接受访谈的法官们普遍认为, “ 两高一部 ” 出台意见的目的是为了节约诉讼成本、提高效率:同时,使被告人获得从轻处罚,体现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有法官指出,以前庭审翻供

19、的现象比较普遍,但自从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之后,翻供的现象就比较少,被告人更加看重可以获得较轻的刑罚。 接受访谈的 10 名检察官均指出简化审主要是为了 节约诉讼成本,提供诉讼效率。目前检察院的案件数量很多,人手又紧,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可以减轻检察官的工作负担。有 4 个检察官同时指出,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对检察官和被告人来说是双赢的,因为被告人为此获得了从轻处罚。 在接受访谈的律师普遍认为,普通程序简化审是为了节约诉讼成本,加快审判周期,提高诉讼效率。部分律师认为这是借鉴国外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的有益尝试,还有极少部分律师认为该制度有利于对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认罪服法的被告人的改造,实现刑罚的教育功

20、能。 (二 )关于普通程序简化审应该达到的目的 接受问卷调 查的 87%法官、 74%检察官和 52%律师认为应该 “ 节省司法资源 ” : 27%法官、 28%检察官和18%律师认为应当落实 “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 ” : 29%法官、 32%检察官和 34%律师认为应当 “ 体现司法公平正义 ” 。另有 10%的律师选择 “ 其他,比如提高审判效率,提高审判质量或诉辩交易 ” 。 (三 )关于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中是否告知被告人权利 接受问卷调查 93%法官、 97%检察官和 72%律师表示 “ 总是告知 ” : 4%法官、 2%检察官和 23%律师表示“ 偶然告知 ” : 1%检察官和

21、 2%律师表示 “ 从不告知 ” 。另 3%法官和 3%律 师对此未做出回答。 这一问卷调查结果与我们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访谈了解的情况相似。在对法官的访谈中,法官们指出,在开庭时他们会告知被告人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并告知被告人一些诉讼权利。但他们不会在庭前告知被告人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或在被告人没有聘请律师的情况下,向被告人提供法律建议。 接受访谈的检察官普遍认为,在提审被告人时,如果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则检察官告知其享有选择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权利,并向其简要介绍简化审的内容,提示适用简化审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检察官一般不会告知律师该 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律师可以通过

22、查阅案卷得知。另有 1/10的检察官指出,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是否告知被告人,视情况而定。有些时候,检察官会告知被告人,如果被告人对简化审有疑问,检察官就会向其简要解释。但在被告人认罪态度比较好,供述前后一致的情况下,检察官就可能直接向法院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而不告知被告人。同时, 8/10 的检察官指出,除了按照法律规定告知被告人有选择普通程序简化审、取得酌情从轻处罚的权利之外,不会再给被告人提供其他的建议。另 2/10 的检察官指出,在提审时,检察官会向被告人提示控方所掌握的一 些证据,告知其不认罪的可能后果、认罪的可能后果,并向被告人分析适用简化审的利弊。 接受访谈的律师均表示,他们在

23、第一次会见当事人的时候,就会向当事人告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利弊。但有律师认为,在中国尚没有建立辩诉交易制度的情况下,不该向当事人提出采取这种审理方式的建议。 但这些权利的告知并没有完全从被告人的访谈中得到体现。接受访谈的 5 位被告人,只有 1/5 的被告人聘请了律师。这个被告人对他的律师很信任,他说他不关心具体的程序。当提出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时,他就同意了。 5 名被告人均指出,适用普通程序简化 审事先都取得了他们的同意,警察、检察官或法官并没有强迫他们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当被问及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在告知他们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时,是否还告知其他有关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内容时, 5 名被

24、告人只指出被告知庭审会比较简单,可以获得较轻的刑罚,有 1/5 的被告人指出检察官还告知他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仍然可以行使辩护权。 4/5 的被告人指出,他们之所以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是想尽量得到法院的从轻处理。 (四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是否节省了办案时间 (从立案到结案 ) 接受问卷调查的 52%法官、 36%检察官和 5%律 师认为 “ 节省很多 ” : 47%法官、 61%检察官和 70%律师认为 “ 节省一些 ” : 1%法官、 2%检察官和 21%律师认为 “ 与普通程序没有什么区别 ” :另有 3%律师认为 “ 比普通程序花费更多一些时间 ” 。 1%检察官未对此做出回答。 (五 )如果节省时间,主要节省在什么阶段 接受问卷调查的 16%法官、 17%检察官和 20%律师认为主要节省在 “ 审前 ” : 85%法官、 89%检察官和 61%律师认为主要节省在 “ 庭审 ” : 16%法官、 3%检察官和 23%律师认为主要节省在 “ 审后结案时间 ” :另有5%法官认为是 “ 其他方面,主要是诉讼文书制作简 便 ” : 3%律师认为是 “ 其他方面,但未列明 ” : 1%检察官和 5%律师未作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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