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镇工程验收与结算施行办法随着我镇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我镇对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性事业建设加大了投入力度,镇政府和集体投资项目与规模不断加大。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验收与资金结算程序,特制定本办法。一、工程验收的范围与主体凡是由我镇财政资金、村居集体积累和一事一议筹资所实施的项目,并在我镇境内实施的房屋建筑、集镇基础设施建设、镇村道路、桥涵闸站洞的建设维修、土方工程等项目,适用本办法。工程项目验收主体为镇政府。项目工程包括县内招标项目、镇内招标项目,以及因其他原因未招标的项目。本办法述及的工程验收为我镇内部工程验收,仅作为本镇资金结算的依据,不提供工程验收报告,不作为任何法律的依
2、据。对一些大中型工程项目需要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备案的,因我镇工程竣工验收技术力量不足,应委托行业主管部门(如交通局、住建局、水利局等有资质单位)进行验收。县级及县级以上投入资金实施的项目,由出资方指定验收主体,不在本镇验收范围之内。如镇内有配套资金的,也不作为验收主体,仅参与其验收。对特殊工程和一些分部分项工程,国家和地方有规定的,施工单位应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办理。如消防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环保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电梯验收准用证及分部验收文件、燃气工程验收文件等。二、工程竣工验收 (一)申请验收工程按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工程建设单位(村居、单位,镇直属工程由镇政府指定
3、)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先后由工程建设单位、分管领导、镇长签署意见。(二)成立验收组镇长签署意见同意进行工程验收后,由分管领导负责招集村建、审计、 财政、纪检和工程建设单位人员(4+X )组成验收组,并邀请监理、施工、勘察、设计等 单位人员参加,同时 制定验收方案。工程验收技术力量主要依托镇村建中心,并结合监理、施工、勘察、设计单位意见。(三)组织工程验收 1监理、施工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监理、施工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监理单位应提供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施工单位应提供基础设施的
4、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技术 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工程质量保修书。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对不合格工程,工程验收组提出返修意见,要求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返修,再重新申请验收。返修费用、重新验收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且峻工工期以重新验收日计算。三、工程中间验收工程中间验收主要是对一些隐蔽工程进行验收。隐蔽工程是指在构筑物施工过程中,将被下一道工序所封闭的分部 分项工程。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隐蔽工程验收,须由施工单位准备
5、好自检记录,并在隐蔽工程验收日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单位,监理 单位应在施工单位通知约定的验收期 24 小时内验收完毕。如果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派驻的工地代表现场验收签字。但如果约定期 24 小时内未能进行验收,或验收后未签字的,则视为验收合格,施工方可直接进入下一道工序。同工程竣工验收一样,对不合格工程,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派驻的工地代表应提出返修意见,要求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返修,再重新申请验收。返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四、工程验收监督工程验收由镇纪委全程监督。负责监督的人员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
6、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工程验收组改正,并将监督情况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的重要内容。 五、工程的审核结算工程验收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携带下列文件:1、工程验收申请报告(经批准)2、中标通知书(未招标的出具委托施工证明)3、施工合同4、安全合同5、决算书6、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7、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8、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9、工程质量保修书10、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含中间验收手续)11、签证单(如有)先由镇审计站进行初步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再报镇长签署结算结论性意见。施工单位凭结算结论性意见,并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联系镇财政所办理结算手续。上述工程文件由财政所存档。本办法解释权在*镇政府。*镇人民政府*年*月*日